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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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以一項「猥褻侵犯」,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19 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3日之間,在九龍城譚公道一間按摩院內猥褻侵犯女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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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9/2020 [2020] HKCFI 31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1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29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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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以一項「猥褻侵犯」,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19 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3日之間,在九龍城譚公道一間按摩院內猥褻侵犯女子X。 2.上訴人不認罪,在裁判官陳慧敏(“裁判官”)席前受審。於2020年6月9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他入獄9個月。 3.根據上訴人在2020年6月11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1],他原本針對定罪及判刑作出上訴。但在2020年9月9日,上訴人在本席席前表明放棄針對刑期的上訴,獲本席許可。因此,本席撤銷上訴人針對刑期的上訴,只處理他針對定罪的上訴。 案情和證據 4.簡而言之,這是一宗發生在按摩院的猥褻侵犯事件。上訴人是按摩院技師,X(24歲)是光顧按摩院的顧客。X指在20分鐘的按壓大腿中,上訴人趁機揩碰她X的外陰唇不少於15 次。X又指上訴人為她按頸項時,將雙手在X的鎖骨位置伸入上衣的領口內上下移動。過程中,他觸碰到X的兩邊乳房,包括乳頭超過十次。X說她感到冤屈,但不敢作出反應,因不知作出反應後會有甚麼後果。 5.陳先生(X的男友人)作供說,他當日相約X到該店舖,到達時X已經在接受上訴人的腳部按摩服務。後來,上訴人建議X做身體按摩。陳先生原本打算在要進行按摩的房間內坐著陪伴X,但上訴人要求陳先生離開,不可逗留。陳先生離開之際看到上訴人鬆開X的胸圍扣,之後上訴人便關上房門。陳先生回到店舖的大廳等候。後來,陳先生再到該房間去,見房間門上的玻璃小窗閉著窗簾,於是敲門,打算內進,但房間卻鎖上。一兩秒後門開啟了,陳先生見上訴人坐在X頭頂位置的凳上,按摩X的頸部,當時上訴人和X正在交談,表現平靜。陳先生便回到大廳去。X接受完按摩後,從房間步出。陳先生看到X的情緒有所不同,她說話聲線細小,樣子不開心,看來很激動和憤怒。離開店舖後,X還哭起來,向陳先生作出投訴。 6.上訴人在被警方拘捕和警誡下,說:「我冇非禮任何人。」 7.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X和陳先生。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因此,本案的爭議在於X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裁判官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考慮過相關的案例之後,裁定上訴人有罪。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他的「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的上訴通知書」內,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9.然而,在9月9日的上訴聆訊中,上訴人向法庭呈交一份合共十頁紙的辯護詞。上訴人總結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10.關於上述第(4)點,即關於X在案發時所穿著的T裇領口是否能夠容許上訴人的手伸到X的胸部,上訴宗卷內並沒有相關資料,裁判官也沒有提到這方面的事情。本席應答辯方要求將上訴聆訊押後,以獲取X在庭上作供的謄本,看看在審訊時有沒有這方面的證供或提問。期間,本席給予上訴人保釋,但有提醒上訴人他的保釋並不表示他勝訴的機會高低,只是為避免上訴人在上訴有結果之前已服完全部或大部分的刑期。本席並提醒上訴人,若然他結果敗訴的話,便需返懲教署繼續完成他餘下的刑期。上訴人表示明白。 關於定罪上訴的法律原則 11.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Chou Shih Bin v HKSAR[2] 。在HKSAR v Ip Chin Kei[3] ,原訟庭麥偉德法官(當時官階)總括了一些處理裁判法院上訴的法律原則,包括以下:
12.就上述第 (1) 點而言,處理上訴的法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是處理上訴的法庭所沒有的:Raymond Chen v HKSAR[4]。一般來說,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是屬於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誠如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業[5]一案指出,假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將會是不安穩的。原訟庭司徒敬法官(當時官階)於R v Kwong Wing On[6]一案指出,若微觀地剖解證供謄本,必然會發現有矛盾、遺漏及出入等情況,即使是說真話的證人亦然。因此,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要求裁判官必須逐點處理辯方提出的各項細節。法庭亦會鼓勵裁判官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針對證人證供的批評。[7] 定罪上訴 法律方面 13.就相關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給予自己充分和準確的指引:
評估證據方面 14.就上訴人對X的證供的批評,本席未能發現裁判官就上訴人提出的事情上有任何錯誤或遺漏:
15.裁判官認為X和陳先生對所見、所聞、所作的事情描述清晰確切,絕不含糊其辭,所言合情合理,並無反駁之處。就掌摑事件,裁判官認為這是細節,不足以影響兩位證人的可信性的結論。 她考慮了整體證供,認為案中沒有任何單一事項或多項事項的總和效應,足以影響控方證人的誠信,而他們在庭上的表現沒有半點令人感到不妥當。因此,裁判官信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認同以上的裁決。 16.上訴人在以上「辯護詞」第(1)至(3)點論及X小姐從小在香港接受教育,就讀於香港公開大學,又自稱有40次全身按摩的經驗,她說不知道上訴人對她所作出的行為是否治療的一部分,又沒有任何本能的抗拒反應,是不合情理的。然而,本席認為上訴人提及的各項事情,並不足以動搖控方整體證據(括X的證供及「困擾情況」)的份量。其次,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這固然是他的權利,這事並不證明任何東西,更不證明他有罪。但另一方面,這意味著他並沒有提出任何證供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還有的是,裁判官有耳聞目睹X和陳先生的證供的優勢,是本席所沒有的。最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就控方證人證供的評估,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本席所認同的。 17.上訴人的第(4)點,是關於X的衣著。答辯方將X的衣著照片呈堂[25]。從照片所見,X當時身穿的是一件短袖圓領上衣,領口並不狹窄。本席已經閱讀過X的證供的相關謄本[26]。 X在在庭上示範她所指被告人當是時的動作,是雙手由X的鎖骨位置,以手指用力向胸部乳頭方向,下掃超過十次,直上直落的上下移動,但未去到胸的底部[27]。盤問時,辯方大律師沒有就X的領口是許能夠容許上訴人伸入雙手提出質疑[28]。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也是指上訴人雙手伸入上衣領後「上下移動」[29]。 本席從照片審訊時呈堂的照本所見,X的胸圍沒有吊帶,而且以X所說當時她的胸圍扣被打開。 根據本席面前的證據,本席不認為X的證據有內在不可能的情況,而裁判官接受X的證供亦是合理的。 18.關於上訴人在「辯護詞」第(5)點提及有關犯罪心理學的事情,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證,也沒有傳召證人,因此裁判官席前沒有關於這方面的證據。就本上訴案而言,上訴人自己亦並非犯罪心理學家,在本席席前沒依證據法可被接納的、有關犯罪心理學的證據。因此,本席不能接受上訴人這方面的陳詞。 裁判官的裁斷 19.裁判官作出以下的裁斷:
本席認為裁判官以上裁斷合理而具恰當。 20.如裁判官所說,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說話屬辯白性的性質,在上訴人不作供的情況下,辯白陳述並不自動成為案中證供,只可顯示上訴人的反應。由於該辯白部分既非在宣誓下作出,亦沒有受到盤問的測試,所以裁判官有權不予那辯白性的說話任何比重[33]。 21.裁判官考慮過上訴人觸碰X私處和胸部的方式和次數,裁定這並非意外的觸碰。裁判官裁定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觸碰陰部和乳房視為猥褻,而該行為也是明顯猥褻的:HKSAR v Fok Ka Shing[34]。基於以上,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猥褻侵犯」罪名成立[35]。 22.至於上訴人說,他的上訴有家人支持,這一點並不構成上訴理由。 23.本席以重審的方式,考慮過案中所有的證據之後,認為證據充分,並同意裁判官就事實和定罪的裁決。 總結 – 定罪上訴 24.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分別針對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霍莎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表格101及表格102 [2] (2005) 8 HKCFAR 70 [3] [2012] 4 HKLRD 383 [4] (2010) 13 HKCFAR 728 [5] [2016] 2 HKLRD 718 [6] HCMA 574/1996 [7] 司徒敬法官判詞的原文是: 「12. Pausing at this juncture, I would say this : that microscopic dissection of a transcript will always uncover a discrepancy, a failure to answer a question, some inherent improbability or other, a piece of evidence not included in statements to the police, and a myriad of bits and pieces upon which to build pages of grounds of appeal. In the real world, and even with truthful witnesses, these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and omissions will occur. Indeed if they do not, then the evidence is attacked as being artificial or collusive. A magistrate is not expected to deal expressly with every comforting crumb to which the defence may be able to point. A realistic attitude must be encouraged, and the approach to such attacks is to ask whether there have been material and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or omissions, such as would lead or should lead a tribunal to doubt credibility on central facts.」 [8] 《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第48段。 [9] 同上,第49段。 [10] 同上,第50段。 [11] 同上,第51段。 [12] 同上,第63段。 [13] [1991] 1 AC 210 [14] (2004) 7 HKCFAR 526 [15] 《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 第66-67段。 [16] 同上,第68段。 [17] 同上,第72段。 [18] [1989] AC 28 [19] 《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 第47段。 [20] 同上,第35段 [21] 同上,第33段。 [22] 同上,第71段 [23] HCMA 99/2012 [24] 同上,第53-55段。 [25] 上訴宗卷第131-140頁。 [26] 同上,第63-130頁。 [27] 同上,第81Q-83E頁。 [28] 同上,第121及125-126頁。 [29] 《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第22段。 [30] 同上。 [31] 同上,第64段。 [32] 同上,第67段。 [33] 同上,第68段。 [34] (2013) 16 HKCFAR 413,第9段。 [35] 《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 第73-75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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