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67/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anuary 2013.
1. 被告人(李嘉倫)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年3個月。就被告人承認之“抗拒罪”,他被判入獄2個月,其中一個月和“販毒罪”的判刑分期執行。被告人的總刑期為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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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6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46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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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李嘉倫)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年3個月。就被告人承認之“抗拒罪”,他被判入獄2個月,其中一個月和“販毒罪”的判刑分期執行。被告人的總刑期為4年4個月。 2.2012年12月12日,本庭裁定被告人就“販毒罪”的上訴得直。本庭撤銷該項控罪,改以裁定被告人“管有毒品罪”罪名成立。 3.由於《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的規定,本庭要求懲教署署長就被告人是否適宜接受治療及康復護理,以及戒毒所是否有空位向本庭提交報告。 4.懲教署署長提交的報告顯示被告人不再依賴毒品,故不適宜接受戒毒所治療。因此,本庭只能考慮甚麼才是適當的判刑。 5.被告人管有的毒品是9.33克混合物,內含8.36克可卡因。被告人有9次犯罪記錄,其中多次涉及毒品。以涉案可卡因的分量,毒品流入他人手中的潛在危險性不低。 6.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管有毒品罪”,本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4個月監禁。本庭視被告人是承認“管有毒品罪”而給予他三分一之刑期扣減。 7.就“管有毒品罪”,本庭判被告人入獄16個月,亦同時下令“抗拒罪”的兩個月判刑中的1個月要和上述16個月判刑分期執行。 8.被告人的總判刑為17個月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劍華代表。 上訴人(被告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大律師何偉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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