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Bing Foon t/a Hop Fat Car Repairs and Another 訴 Yu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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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於2001年6月14日提出的逾期上訴,本庭在2002年4月16日已聆訊,並在2002年4月29日頒下判案書,拒絕被告人的逾期上訴。

Cited by 9 cases

Case No.CACV 1281/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Ju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1281/2001

CACV128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28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7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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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第50號命令第9A條規則及第88號命令第1及第5A條規則事宜

有關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51-155號10樓C座事宜

第一原告人 CHAN BING FOON trading as HOP FAT CAR REPAIRS
第二原告人 TSE KEI and CHAN CHUEN trading as MAN YING MOTORS CO
被告人 YU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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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5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余民現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2.被告人於2001年6月14日提出的逾期上訴,本庭在2002年4月16日已聆訊,並在2002年4月29日頒下判案書,拒絕被告人的逾期上訴。

3.本案的背景在本庭判案書已有詳述,被告人的上訴是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於2001年4月4日頒布的命令,該命令准許被告人延期繳付原告人的判定債項及暫緩執行收樓令,該命令是一項非正審判決,而本庭拒絕被告人逾期上訴的判決,也是一項非正審判決。

4.被告人現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是針對以上非正審判決。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就民事上訴終審法院有以下規定:

"22. 民事上訴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因為上訴不涉及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根據以上規定,被告人不具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當然權利。

7.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顯示他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他的上訴不符合以上第22(1)(b)條的規定。

7.本庭拒絕申請,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需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梁紹中) (朱芬齡)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 由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委派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