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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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名成立,被判處3年2個月的監禁,另停牌5年及在停牌令最後3個月內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477/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7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7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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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許樹榮
(HUI SHU 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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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3年4月24日
判決日期: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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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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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名成立,被判處3年2個月的監禁,另停牌5年及在停牌令最後3個月內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的判決申請給予上訴的許可。他在2013年3月11日放棄有關定罪判決的申請。本席現只處理有關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3.本案的肇事地點是九龍灣德福花園C座對開的斑馬線。

4.申請人是穿梭巴士RA119的司機。在事發時他已有7年駕駛該路線的經驗,他每天駕駛該路線不少於10次。

5.2012年1月13日晚上8:14時,案中死者從上述斑馬線的左邊向右邊橫過馬路,在斑馬線中間位置被申請人駕駛的穿梭巴士撞倒,捲入車低,送院醫治兩個月後死亡。

6.事發時下著微雨,路上交通繁忙,行人眾多,不斷有行人從斑馬線兩旁橫過馬路。申請人沒有作供。代表他的大律師向法庭陳詞,指死者「寒背」和矮,以及申請人駕駛的巴士車身高,因此申請人無法看到死者在橫過斑馬線。

原審法官的裁決

7.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辯護理由。他裁決申請人罪名成立的基礎是(判刑理由書第5段):

「5.  本席裁決基礎是指被告人在駛過斑馬線時,並沒有留意到是否正在有行人等候過斑馬線又或者是否有行人正踏在斑馬線上。被告人當時並無採取任何適當步驟將車輛慢駛甚至停低。該斑馬線的過路處根據現場所見漆有黑白間條紋,兩旁亦都有「之」型的白線。這些標記不單止控制車輛的交通,亦警告駕駛人士可能有行人正在該處橫過或者等候過馬路,而肇事的斑馬線所在處亦設有黃色指路燈。」

8.原審法官考慮了多個案例。他認為本案的情況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Wai Hung [2011] 2 HKC 224一案相近。該案發生位於私人屋苑的斑馬線,案中被告人是私人司機。他在斑馬線上撞死一名以慢速過馬路的老翁,並撞傷了攙扶他的家庭傭工。肇事前,該名被告人是看到兩人在橫過馬路,但他沒有停車,以時速20公里駛過斑馬線,因為他認為他們應有足夠時間橫過馬路。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4年,但因為是一宗律政司申請覆核的案件,所以只判處2½年監禁。

9.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當晚理應看到死者在斑馬線上,但他卻見不到並繼續前行把死者撞倒,是嚴重疏忽的行為。原審法官以Wong Wai Hung案還涉及兩名行人較為嚴重,因此在本案中採用3½年為量刑起點。申請人作職業司機有30多年,但在本案前從沒有交通違例紀錄。原審法官基於此,以及他的辯護論點精簡,沒有浪費法庭時間,給予申請人4個月刑期扣減,判監禁3年2個月。

上訴申請

10.申請人只就監禁部分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他指判刑過重。他表示對這次意外深感後悔,又指出案件令家庭經濟受到影響,及對家人造成困擾。他同時提交了由同事和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希望獲得減刑。

討論

11.申請人的女兒在其信中提及多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但如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指出,這些案例中只有一宗(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錦添(DCCC 433/2010))是涉及在行人過路處或斑馬線發生的事故。至於吳錦添案,案中被告人駕駛一輛混凝土車,在駛過黃色方格後,因前方堵車,在進入行人過路線一呎後停下,一批行人之後開始橫過馬路。在行人過路燈呈紅色時,被告人便開動車子,即時撞到一名在車頭右邊的行人。法官認為被告人在停車前至開車前都沒有透過觀察左車前的廣角鏡,留意行人過車路的情況,便魯莽地開動車輛,屬於R v Cooksley & Ors [2003] 2 Cr APR R 18案中所述的中度刑責的低端,並考慮被告人良好的駕駛紀錄,判處21個月監禁。

12.李大律師在陳詞中提及一宗上訴法庭近期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永勝(CACC 33/2012, 2012年12月7日)。該案的被告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交通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撞死一名在橫過馬路的老翁。死者當時是違反交通燈號過路,但他不是突然衝出來,而是拄著手杖慢步行向安全島,而且亦有其他行人一同過路,可是被告人完全沒有察覺他們,只是在撞倒死者後才停車。原審法官判處被告人3年半監禁。上訴法庭考慮到被告人沒有衝燈,只是完全沒有留意路面情況,不是明知罔顧過路行人的安全,與Wong Wai Hung一案的嚴重程度有一段距離,刑責屬Cooksley所述的中等級別,把刑期減為2年9個月。

13.本席認為,以本案肇事的經過而言,申請人的刑責是否屬Cooksley案所述的中等級別,還是較高的級別,3年半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以及基於過往30多年的良好駕駛紀錄所給予的4個月刑期扣減是否足夠這幾項議題是有合理的爭辯空間。本席因此批准申請,准許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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