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14/2012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September 2013.
1. 申索人是被告人的前僱員。被告人與申索人在2009 年4 月14 日簽署了一份為期兩年(即2009 年6 月1 日至2011 年5 月31 日)的勞動合同書(下稱「 勞動合約 」),聘請申索人擔任被告人的財務總監,工作地點在香港及國內,在國內每年的工作不超過183 日。 [1] 勞動合約期滿後,申索人不獲續約。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