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茵

Case No.DCCC 68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8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8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茵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日期: 2013年9月26日下午3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Ivan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Yeuk 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她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販運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罪罪名成立。

認定的事實

2.2013年5月10日凌晨1時05分,警方向被告人居住的單位執行搜查令。搜查後,警方於被告人所佔用的一間房間內的電腦桌上撿獲三包共39.93克的粉末內含31.93克的氯胺酮;和一包載有1.27克晶狀固體內含1.27克的「冰」毒。

被告人的背景

3.被告人現年30歲,有一名約7個月的女兒,她的同居男友現正戒毒所服刑。

4.本席獲告知,被告人的女嬰現由同居男友的父親(即本案的第四控方證人)照顧。求情時辯方指,現在被告人深感悔意,明白毒禍牽連下一代的惡果。

5.被告人過往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三次和毒品有關。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因兩項與毒品有關的定罪被判入戒毒所,她現於戒毒所服刑。

量刑

6.就管有危險藥物罪,沒有量刑指引。根據HKSAR v Mok Cho Tik([2001] 1 HKC 261)一案,一般的量刑由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此外,本案涉及兩種不同毒品,而氯胺酮的數量不少,本席須考慮潛藏散播的風險。

7.基於本案的背景,被告人和同居男友均為吸毒者,故本席認為,真正散播的風險可算是十分之大。此外,辯方亦確認,2013年7月16日的定罪是源於2011年的案件,被告人雖則棄保潛逃,但嚴格來說,她是擔保期間犯下本案。

8.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即時監禁的刑罰較具更生目的的量刑為合適。本席亦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阮鎰鴻一案(CACC 59/2009),該案的申請人管有27.15克的氯胺酮,上訴庭認為16個月的量刑基準為合適。而就潛在的風險,上訴庭指,就管有氯胺酮罪行,上訴法庭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本庭同意,氯胺酮毒品近年為年輕人濫用,法庭必須嚴厲對付涉及氯胺酮的罪行以收阻嚇作用。本庭認為,在本案原審法官以潛藏散發風險而將量刑基準加大百分之五十是正確的。法庭考慮了本案涉及的毒品種類數量及所有情況,採納1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為反映潛藏的散發風險把刑期上調百分之五十,至兩年。基於被告選擇認罪,她應得認罪折扣,故刑期下調至16個月。

9.法庭細心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後,看不到任何進一步減刑的空間,故此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被判監16個月。而鑒於有關的刑期,法庭亦下令被告人現在的戒毒所命令TMC 3822/2011年亦被撤銷。

  蘇惠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8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