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對 黃永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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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於2013年1月25日裁定原告人勝訴及撤銷第一被告人的反申索。歐陽法官命令第一被告人須支付HK$7,519,540.83、利息及訟費給原告人。第一被告人不服,就判決提出上訴。有關上訴仍未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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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3 年第 33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1954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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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於2013年1月25日裁定原告人勝訴及撤銷第一被告人的反申索。歐陽法官命令第一被告人須支付HK$7,519,540.83、利息及訟費給原告人。第一被告人不服,就判決提出上訴。有關上訴仍未排期聆訊。 2.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HK$17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袁法官亦拒絕第一被告人要求在上訴候審期間暫緩執行歐陽法官的判決。現第一被告人就袁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3.袁法官上述兩項裁決均是行使酌情權的裁決。根據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在處理涉及本庭單一法官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時並不是重新行使有關酌情權,而是考慮單一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是否犯了原則性的錯誤。上訴法庭只會在出現原則性錯誤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單一法官的裁決,重新行使酌情權[見:Mok Pak Keung v. Wong Ip Ming CACV 78/2000,2000年9月8日判決] 。 上訴訟費保證金 4.袁法官在她的判案書內清楚說明,法庭如何處理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的法律原則。袁法官裁定第一被告人明顯是有財政困難,但袁法官亦考慮第一被告人是否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以致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免卻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袁法官不認同第一被告人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讓法庭免卻他支付訟費保證金。本庭看不到袁法官犯上任何原則性上的錯誤,以致需要本庭推翻有關判決。 暫緩執行命令 5.袁法官清楚說明在上訴候審期間暫緩執行原審判決的法律原則:即使申請一方能夠說服法庭他的上訴具備可爭議的上訴理由,他仍然需要證明,若果不暫緩執行裁決的話,他的上訴會變得沒有意義。第一被告人所提出的唯一論據是如果法庭不暫緩執行裁決,原告人將會申請他破產。本庭不認為這是支持他申請的合理理據,原因是案例已經清楚說明,就算上訴人被頒令破產,破產管理署長若認為他的上訴是值得進行的話,他仍可代上訴人繼續進行上訴。另外根據第一被告人自己的證供,他沒有生意經營,他已經多年沒有收入,需要親友資助維生,故此就算法庭頒發破產令,這也不會對他做成實質有害的影響。 6.本庭同意袁法官拒絕暫緩執行歐陽法官裁決的申請。 總結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第一被告人的申請及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答辯人): 由的近律師行轉聘薛日華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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