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思概

Case No.DCCC 208/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0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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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思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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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正
出席人士: 鄭淑儀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資深大律師黃敏杰先生帶領郭憬憲先生及何立斌先生,由M/s Ma Tang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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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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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撮要

1.被告否認3項相同控罪,控罪指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他是中國(“大陸”)公民,住在大陸,也擁有澳門居民身分,在香港開立兩間個人公司:奇隆達公司(“奇行”)及英格盛公司(“英行”)。奇行有一個由他操控的港幣戶口(相關第一項控罪)及外幣戶口(相關第二項控罪),英行有一個由他操控的港幣戶口(相關第三項控罪)。他在7個月期間透過這3個戶口處理存款折合約港幣$450,000,000元。

辯方立場

2.被告承認經營地下錢莊,但他有嚴格把關,既不知、也沒有合理理由相信這錢是黑錢,換句話說,否認犯罪意念(mens rea)。這些錢來自4組客人:(1)施旭波的客人;(2)楊文旦的客人;(3)柯乘捷的客人;(4)被告本人的客人。辯方不爭被告有責任把關,除了被告作供之外,還傳召施旭波作供,被告依賴他在菲律賓把關。

控方案情

3.絕大部分控方案情辯方沒有爭議,以承認事實方式處理[1]

4.被告於1962年在大陸出生,2006年投資移民澳門,獲發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

5.2010年7月23日,被告到香港稅局申請以奇行名義經營個人貿易業務,2010年8月3日到中國銀行以奇行名義開設一個港幣儲蓄戶口(“賬戶甲”)及一個多種貨幣儲蓄戶口(“賬戶乙”)。2010年8月23日開設網上賬戶,可操作賬戶甲及乙。賬戶甲及乙於2011年3月3日結束[2]。他是唯一有權操控這些賬戶的人。

6.2010年11月1日,被告到香港稅局申請以英行名義經營個人貿易業務,2010年12月16日到集友銀行以英行名義開設一個港幣儲蓄戶口(“賬戶丙”)。賬戶丙於2011年2月16日結束[3]。他是唯一有權操控這個賬戶的人。

7.葉祥龍早年從香港移居加拿大,是退休人士,2009年他在家中收到電話,對方謂他參加抽獎抽中一套音響器材。這是一個騙局,他其後被騙將數筆錢存入一些銀行戶口,包括於2010年12月2日至21日期間將美元$20,000存入賬戶乙、將港幣$380,228.14元及港幣$495,861.55元存入賬戶甲,被告其後將這3筆存款付給某人。

8.被告就奇行申報給香港稅局的毛利及純利分別是港幣$13,500及港幣$1,440,就英行的分別是港幣$7,100及港幣$335[4]。有一間會計師行替奇行及英行提供秘書服務,包括代收信件和接聽電話,沒有其他服務。奇行及英行從未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4B條登記為滙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

9.2012年6月27日,警察以涉嫌詐騙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沒有回應。

10.被告在港沒有刑事紀錄。

辯方證人施旭波的證供

11.他現年35歲,福建石獅巿出生,大陸初中教育程度,英文只懂看簡單字母。1996年至1997年移居菲律賓,做服裝銷售,後來投資物業,也繼續經營服裝店,從大陸出口服裝到菲律賓賣,買貨付人民幣,賣貨收菲律賓披索。1997年開始炒賣店舖,在菲律賓的不動產有店舖及房子,在9座商場有股分。

12.2001年他認識被告,2002年結婚,被告是他的岳丈的表親。2005年他到大陸與他商談滙款生意,因為很多華人在菲律賓做生意,在大陸入貨要人民幣,但在菲律賓賣貨會收到披索,因為菲律賓跟大陸沒法直接兌換,要先透過中央銀行批准的合法滙款公司將披索兌成美元才可將錢帶出菲律賓,方可滙到大陸。他們覺得既可賺錢,也可幫小商戶,同年落實合作經營地下錢莊,一邊做一邊學。他重申他與被告所經營的兌滙生意並非地下錢莊,只算是持牌兌滙人的代理人或聯營者。

13.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有些客人在菲律賓付披索給他,他付美元給被告[5],被告便在香港付港幣給收款人[6]或在大陸付人民幣給收款人。有些客人在香港付港幣給被告[7],他便在菲律賓付披索給收款人。客人都是在他的商場做合法生意的租戶。他的主要業務是出租店舖,租金收入比兌滙生意利潤較大。

14.每天操作是由他的太太及被告的太太黃碧芬負責,交易紀錄[8]大部分是由他的太太所寫,每天傳真給被告的太太,目的是要與被告對數。這批文件證物所涵蓋的第一天是2010年8月23日,最後一天是2011年2月21日。在交易之前或期間他有給被告看過這些紀錄,他自己並非每天都看這些紀錄,然而進行兌滙之前或期間,他會向被告交代每項存款合法的來源。

15.他會通過商會的人或其僱員,即商場的林總經理諮詢官方,調查客人的背景。在他的其中一間商場的租戶是菲律賓官方的“無犯罪清單辦公室”,已有6年之久。林經理會聯繫該辦公室的人叫他們調查,他要先給20披索才能進入這辦公室[9],然後拿客人的護照去影印並填表,該辦公室會知這人在大陸及菲律賓沒犯法,該辦公室不能調查大陸滙來的錢的來源,但可從其聯絡緊密的海關部門知道這客人進口了甚麼貨。由於菲律賓是古怪地方,非常腐敗,他不擔心該辦公室會聯絡執法部門調查他的兌滙生意。

被告的證供

經營地下錢莊者的責任

16.他明白有些客人可能會透過地下錢莊洗黑錢,他一直認真把關,以免有人透過他洗黑錢。

他與施旭波之間的業務

17.施旭波是他的表哥蔡友聲的女婿,住在菲律賓,在當地有很多生意及物業,包括大型商場等。他聽聞商場租戶有很多華僑與大陸或香港有進口貿易,須付貨款給大陸或香港的供應商。這些貨款的交收涉及披索、美元、人民幣及港幣,原因是大陸及菲律賓實施外滙管制,對披索及人民幣進出境有管制,從菲律賓出境只能將披索先兌成美元,施旭波及被告的兌滙生意會為客人提供服務,客人在這一方付款,收款人在另一方收取外幣。

18.施旭波與他於2005年開始合作經營地下錢莊,他這一方由他的太太黃碧芬處理日常運作,施旭波的一方則由其太太蔡萍如處理,除了菲律賓及美國假期之外,每天營業,蔡萍如會用傳真方式將當日交易的資料[10]送交黃碧芬,該些資料包括:菲律賓一方客人姓名、電話號碼、銀碼、滙率、大陸/香港一方客人姓名、電話號碼。

19.客人在菲律賓給施旭波交易指示,施旭波便會與他安排貨幣交收,若客人打算付人民幣給大陸的收款人,先要付披索給施旭波,他便會付人民幣給收款人。若客人打算在菲律賓收披索,先要付港幣或人民幣給他,施旭波便會付披索給這客人。

20.他這方沒收過施旭波那方客人的商業登記或貨單等文件,有時交易紀錄也填漏某些資料,例如客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他也沒有向施旭波跟進或查詢。就大陸或香港的存款人而言,他有收取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但收到任何文件在對數後已銷毀,因不便在大陸保存地下錢莊的文件。

21.他經營地下錢莊的處所位於石獅巿的一間童裝廠內,該廠有三層高,面積很大,有一個很大的球場,該廠的老闆給他一個房間作為他的辦公室,他的太太於2010年9月3日至2011年2月28日每天(除了地下錢莊休息日之外)在那兒工作。他及太太不懂英文,她的女兒的英文不俗,她在外有正職,放工後可因應他們的需要解釋英文文件的內容。

他與楊文旦之間的業務

22.楊文旦是他的同村及校友,有很多社區職銜。2002年楊文旦謂在廸拜經營船務、物流及擁有一個商場,有很多租戶,生意很好,很多華僑商戶收到美元但有困難將美元滙到大陸,楊文旦建議他做地下錢莊,楊文旦交來的美元來自其物流客人在廸拜售貨所得,楊文旦安排付美元至香港給他[11],他便在大陸付人民幣給楊文旦或楊文旦的女兒。

23.開始交易之前,楊文旦出示一張印有英文及阿拉伯文的文件,謂是其廸拜的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12],公司名為“Experiance General Land Transport”,他滿意這文件證明楊文旦是該公司的負責人或東主。

24.這張混合阿拉伯文及英文的文件他其實看不懂,不知其實英文內容與楊文旦沒關聯,亦未聞女兒懂阿拉伯文或可向他解釋內容。他用電腦掃描將該張商業登記存檔,現呈堂的影印本左下方顯示官方打印日期是2012年5月1日,他推斷是員工遺失了他的原件,怕他責罵,其後在2012年5月1日之後私下向楊文旦索取的。他沒有其他文件呈堂。

25.他與楊文旦共有50項交易,於2010年9月2日至2010年12 月30日進行,奇行的賬戶乙紀錄顯示每次Experiance General Land Transport均是透過美國紐約的渣打銀行滙入賬戶乙,合共美元$19,589,520.39[13],等值超過港幣$152,000,000。

26.楊文旦每次交易前均有給他看過貨單,證明有真實貿易,每隔一至兩個月後他便銷毀所有交易紀錄,這些貨單他現在拿不出來,也記不起其內容是中文還是英文,準備本案時曾要求楊文旦將手上的交易紀錄給他參閱,但楊文旦拒絕。

他與柯乘捷之間的業務

27.他的小舅黃炳欣在2010年7月或8月介紹柯乘捷給他認識,柯乘捷聲稱自己的公司(名為“福建七彩貿易有限公司”)做塑膠日用品生意,收到港幣或美元的貨款,柯乘捷付港幣或美元至香港[14],被告便在大陸付人民幣給柯乘捷。

28.柯乘捷與他的交易共有35項,均以柯乘捷個人名義存款及收款[15]。就每項存款,被告沒有查詢誰是存款人及為何不是公司存款。他委託他的幫手席佑林統籌數位親戚在大陸付款進柯乘捷的銀行戶口。

29.與柯乘捷交易之前,他獲柯乘捷安排到過其位於石獅巿的商住舖連展銷廳參觀過一次,有一位小姐稱柯乘捷為“柯總”。臨走時柯乘捷應他要求向他出示了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他沒有要求柯乘捷提供正本,他沒有深究內容(沒有看到公司的法人代表是 “陳光”)便把該張紙放在車上,回到辦公室後叫他的職員跟進存檔。

30.他在庭上才看清楚該商業登記的內容有問題,即兩個官方年檢印章均是2010年,但用手寫上的年檢日期卻是“2008年”及 “2009年”。這文件內容自相矛盾,他亦承認印刷頗粗糙。他認為現呈堂的一張[16]並非柯乘捷給他該張,猜想是他的某職員遺失了先前的一張(452)[17],又見他平日經常發脾氣罵人,不敢要他向柯乘捷要求補發一張,便自行要柯乘捷用傳真方式索取這張作為存檔,在上庭準備文件夾時無意間找到先前該張。

31.被拘捕後他要求柯乘捷提供交易紀錄,柯乘捷於是提供了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予柯乘捷的結單及客人入帳通知書 [18]

他與其他客人之間的業務

整體而言

32.這些客人全是他的親友,或親友所聲稱的親友,他沒有看過他們的身分證明文件。他要求每位客人提供公司商業登記,但理解商業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和老闆很多時並非同一人,他有時更會要求提供貨單副本,但交易後不久他已銷毀這些文件。他會向親友及行家查探新客的背景,舊客會主動交出更新了年檢證明的商業登記副本,可是他不會主動問舊客取,就算舊客不交,他也不會跟進。他將這些商業登記副本呈堂,下文提及他如何處理個別客人的交易。

石獅巿信榮五金皮具有限公司

33.他處理石獅巿信榮五金皮具有限公司共75項交易,他收到美元存款,來自世界很多地方,包括墨西哥、瓜地馬拉、坦桑尼亞、德國、法國、英國、多明尼加、南非、廸拜、印度、波蘭、美國、巴拿馬、阿聯酉和埃及,他安排在大陸付人民幣給吳清涵。他認識吳清涵的兄長,雙方是同學兼鄰居,吳清涵成為他的好友,做皮帶扣展銷;吳清涵給他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19],自2006年成立以來,雖附有每年年檢印章[20],但其法定代表人是蔡輝旋,全文沒提吳清涵這人;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丁建釗

34.他處理丁建釗[21]共19項交易,收到丁建釗的港元存款後,分別安排在菲律賓付披索或在大陸付人民幣給丁建釗。他與丁建釗是好友,曾到訪丁建釗在中環環球商場的店。丁建釗給他的咭片印有丁建釗數間公司的名稱及聯絡資料[22],唯該咭片沒有提及丁建釗的職銜。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魯恩華

35.他處理魯恩華[23]共14項交易,其中9項是他在大陸收到魯恩華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給台灣的兩間公司,另外5項是他在香港收到港幣後,安排在大陸付人民幣給韓國的一間公司及韓國的一位不知名人士。魯恩華給他“深圳巿全景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24],魯恩華是其法定代表人。自2006年成立以來,只有2011年年檢印章,也看不清其年檢日期,其餘年檢印章通通欠奉。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省清流縣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公司

36.他處理福建省清流縣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公司[25]共23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26]顯示自1993年成立以來,只有4個非常模糊,似是年檢印章的標記,日期也沒有,有的也看不清。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興田企業有限公司

37.他處理興田企業有限公司[27]共6項交易,這是一間香港的公司。他在香港收取該公司的港幣後,安排在大陸付人民幣給該公司。他收到的公司商業登記副本[28]顯示生效日期為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這是案發後的事,他對存款來歷也沒作查詢。

黃成佳

38.他處理黃成佳[29]共5項交易,他不認識的3名香港人及1名澳門人分別付他港幣後,他安排在大陸付人民幣給黃成佳。黃成佳是他的表弟,住在他的別墅隔壁,他認識其人格,在週末會一起出外吃飯;他只聽黃成佳說這些存款是其菲律賓礦產生意做不成所收回的退款;他不好意思問黃成佳這4人(即香港3人及澳門1人)是誰;他只有一頁文件呈堂,即“GARNON COMPANY LIMITED”的商業登記副本[30]作為實質貿易的證明,內容沒顯示黃成佳與該公司有關聯。他聽說黃成佳在2010年或2011年已投資移民來港,他相信黃成佳其實無須經他轉錢入大陸。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認真考證。

中國輕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福建有限公司

39.他處理中國輕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福建有限公司[31]共5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客人是許興旺,他們認識是因許興旺作為廠長的工廠賣貨給被告最初經營的服裝生意,許興旺亦借錢給被告結婚,他與許興旺情如兄弟三十年,許興旺捐了很多錢,聲稱是該公司的的股東。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32]全文沒提許興旺這人、他不知“經濟性質”一欄列明 “全民所有制”是何意、“經營方式”一欄也懸空。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州富安皮塑製衣有限公司

40.他處理福州富安皮塑製衣有限公司[33]1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34]顯示1994年成立。這文件發出日期是2011年2月15日,可是已預先獲得2011年3月1 日至6月30日期間才進行的年檢印章;這文件沒有1994年至2008年及2010年年檢印章;只有非常模糊看來是2009年的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州凱峰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41.他處理福州凱峰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35]共8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36]非常模糊,字行並不對稱,看不清文件發出的日期、法定代表人及年檢印章;該公司於2010年7月23日成立,卻有2010年的年檢印章,即尚未成立前已搶先參與2010年3月1 日至6月30日期間進行的年檢;許興旺聲稱是該公司的老闆,可是全文沒提許興旺這人。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州聯盟進出口有限公司

42.他處理福州聯盟進出口有限公司[37]共2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許興旺聲稱該公司的老闆的朋友是其朋友,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38]顯示自2006年成立以來,只有2010年的年檢印章,這年檢印章沒有日期,以及一個非常模糊似是2011年的年檢印章,也沒有日期,文件發出的日期是2011年,不單日與月的字行及位置不對稱,這文件於2011年才發出,竟可回到過去重現2010年的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海誼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43.他處理福建海誼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39]共3項交易,他在大陸收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40]顯示2010年成立,有2010年及2011年的年檢印章,但均沒有日期,文件發出的日期是2011年,不單日與年的字行不對稱,也看不清是何月,這文件於2011年才發出,竟可回到過去重現2010年的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晟發進出口有限公司

44.他處理福建晟發進出口有限公司[41]共2項交易,他收到存款後向另一間地下錢莊(經營者是施旋旋)買入人民幣,按施旋旋指示付美元往大陸給該公司。他沒說存款從哪裡來;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42]顯示2009年6月18日同日發出兩個2008年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維信企業有限公司

45.他處理維信企業有限公司[43]共2項交易,這是一間香港的公司。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給該公司。他忘記接洽人是誰;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44]顯示有效期是2007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5日,而這2項交易均是2010年11月17日進行,該公司早已不在。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省瑞豐進出口有限公司

46.他處理福建省瑞豐進出口有限公司[45]共20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是他的服裝店對面的老闆黃鵬鵬女士說有股份投資的,她在石獅巿賣衣服,有很大的連鎖店,他們認識二三十年;若問她拿身分證應沒有困難,不會得罪她,不過他沒有拿過;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46]全文非常模糊,法定代表人看來不是黃鵬鵬,更有人以手寫方式在一些原有字體上加筆劃。他對上述事項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協興實業有限公司

47.他處理福建協興實業有限公司[47]共2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48]顯示 2008年1月10日成立,卻只有2011年的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晉江華閩進出口有限公司

48.他處理福建晉江華閩進出口有限公司[49]共8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是黃鵬鵬介紹給他的,他不認識其法定代表人。商業登記副本[50]顯示 2004年3月10日成立,卻只有2009年至2011年的年檢印章,年檢印章也沒有日期;文件發出日期是2010年9月8日,卻可回去過去重現2009年的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省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49.他處理福建省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51]共5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這公司是黃鵬鵬的丈夫林聰偉的結拜兄弟(即舊同學兼好朋友)開的,他忘記了這人的名字。他和太太、黃鵬鵬和及林聰偉去過這人在晉江青陽的營業部辦公室見這人,那兒沒有生產或貨品,地址與商業登記副本[52]也不同。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全文非常模糊,更有人以手寫方式在一些原有字體上加筆劃;1986年成立,卻只有2010年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福建省冠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50.他處理福建省冠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53]共3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這公司的負責人是黃鵬鵬所介紹,他忘了這人的名字,也沒有去過該公司,也記不起該公司做甚麼生意。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54]顯示1995年8月21日成立,只有2007年年檢印章,也沒有日期。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泉州中大發展有限公司

51.他處理泉州中大發展有限公司[55]共2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56]顯示 2003年3月10日成立,卻只有2009年至2012年的年檢印章;文件發出日期是2009年4月12(看來是“12”)日,卻有2009年3月24日進行的年檢印章。他對上述事項從沒作查詢,他對客人身分及存款來歷沒認真考證。

廈門巿嘉晟對外貿易有限公司

52.他處理廈門巿嘉晟對外貿易有限公司[57]1項交易,他在大陸收取該公司的人民幣後,安排在香港付美元至大陸給該公司。這公司是黃鵬鵬介紹,他不認識也沒見過該老闆,他忘了是誰,他有初中高中最好同學蔡良侯代他去看該公司。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58]顯示 2002年7月16日成立,卻只有兩個年檢印章,其年月日均不能辨認; “成立日期”與“營業期限”兩行行文明顯不相稱,成立日期變成“2002年7月16日至2027年7月15日”,營業期限則懸空;文件發出日期是2012年2月1日,而這項交易是2011年1月4日進行,他不可能在交易時已得到這文件。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晉江巿煌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

53.他處理晉江巿煌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59]1項交易,他在香港收美元後,安排在大陸付人民幣給一間在台灣的公司[60]。這公司是他的太太的媽媽的妹妹柯晾珍開立的,法定代表人是其丈夫。這公司做五金裝飾品,位於農村地方,設有開模機,僱有工人。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61]的格式明顯與上述其他商業登記副本不同,全文只有數十字。該公司於2007年4月20日成立,沒有年檢一欄; 地址是“晉江巿新塘塘巿”,兩“巿”兩 “塘”,既趣怪也不準確;“經營範圍”在文件的正中間,相當簡短,只有1行字體,即“生產鞋扣(以上經營範圍 涉及國家有專項及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字斜體由本席加上作強調),這句語意明顯未完,但其後已沒其他字,看來是未完成製作的文件。他對上述事項及存款來歷沒作查詢。

他呈交的報稅表格

54.他的地下錢莊處理過折合港幣超過$400,000,000元,從每$10,000元可賺$5元,以超過$400,000,000元計算,應是超過$200,000元。

55.他的地下錢莊要在大陸完成交易才可賺錢,他認為無須在香港申報利潤。他把文件通通交給會計師,這些文件他不久也銷毀了。他不懂報稅及會計方法,報稅表上所申報的數字或會令他交一點兒稅,他沒異議。最終申報的數字是會計師作的計算,他相信其專業判斷。

本席的觀點

被告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

56.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席考慮他的證供是否可信時應採取對他較有利的觀點。

57.沒有證供反映他考證過施旭波的個人誠信,他對施旭波的個人誠信不可能有深入認識;沒有證供反映他考證過施旭波有把關地下錢莊的經驗及履歷,他對施旭波的把關能力不可能有切實期望。本席認為他說確信施旭波有誠信或有能力把關,這說法全沒基礎,本席認為他與施旭波合作並沒要求施旭波把關。

58.他與楊文旦共有50項交易,每次Experiance General Land Transport均是透過美國紐約的渣打銀行滙入奇行的賬戶乙,合共美金$19,589,520.39元[62]。辯方陳詞指大陸的外滙管制引致廸拜的商戶不能直接付款給大陸的廠戶,以及楊文旦經過美國才滙到香港純粹是滙款銀行之間的安排。本席認為這些假設沒有事實基礎,他沒問楊文旦為何這麼迂迴轉折而不直接從廸拜滙款到大陸,或至少可從廸拜滙款到香港[63],省時省費,這反映他刻意視而不見。

59.本席並不相信他曾看過貨單反映楊文旦的交易建基於實質貿易。

60.在2010年他獲柯乘捷邀請參觀其公司。他在庭上初說該公司位於石獅巿,其後被盤問為何呈堂的營業執照副本[64]所列的地址是在泉州巿,他便改口說他參觀的僅是該公司位於泉州巿的展銷廳,此為其證供疑點之一。他沒有留意招牌上有甚麼字,柯乘捷將營業執照副本交給他後,他也沒看過內容便隨手放在車上,漠不關心其內容,沒有作出任考證,這有違他到此一行的目的,此為其二。營業執照副本所載的法定代表人是“陳光”,全文沒半點提及“柯乘捷”這名字與其公司有何關係,此為其三。被告自己了解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故此柯乘捷聲稱自己是大股東,陳光也是股東,他說相信這點;然而本席看到該營業執照副本所載的卻是“自然人獨資”,怎生柯乘捷與陳光卻同時是股東,此為其四。營業執照副本上列明每年參加年檢,在年檢情況的格內,其中一個官方年檢蓋印顯示是2010年,蓋印下方手寫日期為“2009.4.23”,而另一個官方年檢蓋印也顯示是2010年,蓋印下方手寫日期為“2008.5.6”,這些資料明顯互相矛盾,反映該營業執照副本不可靠,來歷不明,此為其五。

61.這次是柯乘捷刻意安排的視察,不是他突擊衝門找柯乘捷,柯乘捷有機會預先安排該名小姐的對白。他沒向柯乘捷查詢文件上這些欠妥之處,這反映他刻意視而不見。

62.他謂柯乘捷在交易前曾向他提交過商業登記副本,猜想職員私下遺失了第一張後私下問柯乘捷拿了第二張,本席不相信他的證供。

63.本席不相信他在任何階段確信這文件內容可靠,本席認為他所謂參觀柯乘捷的公司及與聽過柯乘捷的解說全是他虛構出來的。

64.在柯乘捷委託的交易中,收款人並非商業登記副本相關的福建七彩貿易有限公司,辯方陳詞指據被告瞭解,在大陸公司與私人帳戶經常是一起混雜使用的。本席認為被告說所確信的是柯乘捷所推介的福建七彩貿易有限公司,這35項交易一律與該公司無關,他對柯乘捷本人所知甚少,從來沒有看過柯乘捷的身分證明文件、貨單或其他文件,也沒問柯乘捷為何使用個人銀行戶口收款。

65.整體而言,他既謂身在大陸,不能保存地下錢莊的文件,本席質疑他為何仍保存了某些商業登記副本現用來呈堂。本席不相信他曾銷毀文件。

66.本席信納他的證供其中一點,正是他在庭上謂不會主動問舊客拿取文件以更新資料,就算客人不交,他也不會跟進。

施旭波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

67.施旭波的把關方法只能知客人沒有刑事紀錄,對存款的來源一無所知。

68.若存款是來自公司而非客人個人名義,施旭波便不能把關,因為他沒有索取公司的商業登記以證實客人與公司的關聯。

69.他在庭上多番強調他與被告所經營的並非地下錢莊,只算是類似持牌兌滙人的代理人或聯營者,反對被冠“地下錢莊”稱號。本席認為他謂已採取的把關方法免不了要頻繁地向腐敗的官方人員暴露他這盤生意,本席認為這把關方法是他信口開河之作。

70.他一方面說並非每天都看這些紀錄,另一方面卻說進行兌滙之前或期間會向被告交代每項存款合法的來源。本席認為這說法不合理,遇上他沒看紀錄那天,他怎向被告交代錢的來源?本席並不相信他向被告交代存款合法的來源。

71.本席認為施旭波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其他陳詞

72.辯方呈交7人的書面口供及附加文件,當中有5人[65]收到來自奇行(賬戶甲及乙)的存款,另外2人[66]存款入奇行及英行(賬戶甲或丙),附加文件看來可以證明這些收款或付款涉及實質的貿易。本席認為沒有證供反映他在案發時看過或收過這些文件,案發後就算有人取得這些文件並將之呈堂,可是案發時他並沒有看過或收過這些文件,這些文件不能影響案發時他所知或所相信的事實及環境。

HKSAR v Yan Suiling (2012) 15 HKCFAR 146

73.辯方援引這宗案例作為抗辯主線。上訴人嚴女士光顧地下錢莊,她按中間人朱女士指示將人民幣¥3,000,000存入一個大陸的銀行戶口,其後她在香港的銀行戶口收到兌換而來共值港幣$3,511,355的一批現金及支票存款,當中包括一筆港幣$2,361,335元,當中的港幣$2,300,000元涉及一宗樓宇按揭詐騙案的得益。她在庭上的解釋是朱女士在案發前曾向她提供服務多次,她一直相信朱女士誠實可靠,所以沒有意識要查問該張支票來源。終審庭裁定她這個解釋有可能是真的,因為她有一些基礎相信朱女士,最終推翻定罪。

74.本案辯方陳詞指該案與本案案情極為相近,被告的解釋也是他相信他的中間人施旭波、楊文旦、柯乘捷,他也相信其他客人,故此本席應裁定他這個解釋有可能是真的。

75.本席明白就銀行或地下錢莊而言,越是嚴格的把關,越能杜絕黑錢,可是銀行或地下錢莊的收入亦會相應減少,不作把關反而會賺多些錢。可是銀行受到法例及守則嚴格的規管,地下錢莊則不同,沒法例及守則規管,個別的地下錢莊或會採取嚴格認真的把關方法,可能比某些銀行還要完善,有些卻遠遜銀行。

76.Yan Suiling案例的嚴女士是地下錢莊的客人,她按指示先將人民幣¥3,000,000存入一個大陸的銀行戶口,這是她付出的代價,該筆港幣$2,361,335元是她應收到的部分兌滙金額,沒有證供顯示她以特別優惠的兌滙價獲得這項服務,她真金白銀付款,無必要降格至只收到這價值的黑錢。若她對該筆港幣的來歷存疑時選擇漠視、佯作不見或不作出查詢,這對她絕無好處。相反而言,銀行或地下錢莊靠處理款項獲利,若銀行或地下錢莊對來歷存疑的款項不作把關,這固然是冒上犯案風險,但銀行或地下錢莊卻可賺錢。本席認為Yan Suiling案例與本案的事實基礎迴異,不能套用於本案。

77.被告明白到存款可能來自不法勾當,他須把關及監管,以防客人透過他洗黑錢。被告對客人所知不多,就施旭波個人、施旭波的客人、楊文旦個人、楊文旦的客人、柯乘捷個人以及其他客人,本席認為他沒有基礎相信上述這些人士不會透過他洗黑錢。

控方舉證犯罪意念的法律原則

78.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洪輝 案例 CACC 34/2012,首要的問題是:當被告處理涉案財產時所知曉的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是甚麼?接著的問題是:上述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有否給予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涉案財產部分或全部代表從可公訴罪行所得益的財產?

被告犯罪的傾向性

7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考慮他干犯本案罪行的傾向性時應採取對他較有利的觀點。

被告的把關方法

80.綜合以上證供,本席認為貫徹各個交易中被告的取態是:他會公式化地問客人拿文件(包括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及貨單等)存檔或更新,但讓客人隨意選擇交與交多少,他不會認真閱讀文件的內容,他與那些提供不到或不足文件的客人照樣交易。

當被告處理施旭波所涉的財產時所知曉的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是甚麼?

81.本席認為他所知的要點如下:

(1) 作為經營地下錢莊者,他有責任把關;

(2) 他與施旭波相交源於表姻親關係,但他對施旭波的個人誠信沒機會考證過;

(3) 施旭波沒把關地下錢莊的經驗及履歷;

(4) 他沒基礎確信施旭波有誠信或有能力把關;

(5) 他沒要求施旭波把關;

(6) 施旭波沒向他提交、他也沒要求施旭波提交任何在菲律賓把關時取得的文件;

(7) 他沒考證客人的身分及存款來歷,沒履行把關的責任。

上述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有否給予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施旭波所涉的財產部分或全部代表從可公訴罪行所得益的財產?

82.這些客人的身分及存款來歷不明,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施旭波及施旭波的客人[67]會透過他洗黑錢。

當被告處理楊文旦所涉的財產時所知曉的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是甚麼?

83.本席認為他所知的要點如下:

(1) 作為經營地下錢莊者,他有責任把關;

(2) 楊文旦雖是他的同村及校友,有很多社區職銜,但他對楊文旦的個人誠信沒機會考證過;

(3) 楊文旦交來有關Experiance General Land Transport該公司的文件一張,顯示不到楊文旦與公司的關聯;

(4) 既沒原因、他也沒問楊文旦為何存款要經過美國才到香港,無端多費時間金錢;

(5) 楊文旦沒交貨單或其他文件給他,他沒認真考證存款來歷,沒履行把關的責任。

上述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有否給予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楊文旦所涉的財產部分或全部代表從可公訴罪行所得益的財產?

84.該公司的身分及存款來歷不明,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楊文旦會透過他洗黑錢。

當被告處理柯乘捷所涉的財產時所知曉的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是甚麼?

85.本席認為他所知的要點如下:

(1) 作為經營地下錢莊者,他有責任把關;

(2) 他經親戚介紹認識柯乘捷,雙交尚淺,對柯乘捷的個人誠信沒機會考證過;

(3) 柯乘捷交來福建七彩貿易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該副本顯示不到柯乘捷與公司的關聯;

(4) 柯乘捷沒交身分證明、貨單或其他文件給他,他沒認真考證存款來歷,沒履行把關的責任。

上述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有否給予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柯乘捷所涉的財產部分或全部代表從可公訴罪行所得益的財產?

86.柯乘捷的身分及存款來歷不明,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柯乘捷會透過他洗黑錢。

當被告處理其他客人所涉的財產時所知曉的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是甚麼?

87.本席認為他所知的要點如下:

(1) 作為經營地下錢莊者,他有責任把關;

(2) 這些是他的親友,或親友所聲稱的親友,他對這些客人的個人誠信沒機會考證過;

(3) 各位客人交來的公司的商業登記副本,不單顯示不到各人與公司的關聯,反而有多處明顯不符官方文件內容及格式的現象;

(4) 各位客人沒交貨單或其他文件給他,他沒認真考證客人身分及存款來歷,沒履行把關的責任。

上述事實及客觀事實環境有否給予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他客人所涉的財產部分或全部代表從可公訴罪行所得益的財產?

88.這些客人的身分及存款來歷不明,一個思想合理的人有足夠理由相信他們會透過他洗黑錢。

裁決

89.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第一至三項控罪各項元素,被告罪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P6

[2] 賬戶紀錄P2

[3] 賬戶紀錄P4

[4] P5

[5] D1[1620 – 1623],D1[1676 – 1677]

[6] D1[1584 – 1589]

[7] D1[1613 – 1615]

[8] D1[1 – 343]

[9] 這些入場收據他其後沒有保留

[10] D1[1 – 343]

[11] D1[1624 – 1631]

[12] D1[399]

[13] D1[1624 – 1631]

[14] 其中一筆是來自葉祥龍的美元,要先滙入被告的賬戶乙(即外幣戶口)才轉回港元

[15] 包括3項來自加拿大的存款,其存款人是葉祥龍,這些存款代表葉祥龍在加拿大被騙所失  的部分錢

[16] D1[452a]

[17] D1[452]

[18] 分別為D1[454 – 457]及D1[458 – 490]

[19] D1[524]

[20] D1[524]至[544]這系列的大陸商業登記副本列明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要參加年檢

[21] D1[1687 – 1688]

[22] D1[525]

[23] D1[1688 – 1689]

[24] D1[526]

[25] D1[1689 – 1694]

[26] D1[527]

[27] D1[1694]

[28] D1[528]

[29] D1[1694 – 1695]

[30] D1[529]

[31] D1[1695 – 1696]

[32] D1[530]

[33] D1[1696]

[34] D1[531]

[35] D1[1698]

[36] D1[532]

[37] D1[1698]

[38] D1[533]

[39] D1[1698]

[40] D1[534]

[41] D1[1698 – 1699]

[42] D1[535]

[43] D1[1699]

[44] D1[536]

[45] D1[1699 – 1702]

[46] D1[537]

[47] D1[1702]

[48] D1[538]

[49] D1[1702 – 1703]

[50] D1[539]

[51] D1[1703 – 1704]

[52] D1[540]

[53] D1[1704]

[54] D1[541]

[55] D1[1704]

[56] D1[542]

[57] D1[1704]

[58] D1[543]

[59] D1[1705]

[60] CHINA STEP INDUSTRIAL CO LTD (TAIWAN)

[61] D1[544]

[62] D1[1624 – 1631]

[63] 經美國轉到香港,才轉到大陸,必增手續、時間及費用

[64] 即D1[452],公司地址為泉州巿

[65] 洪肇助口供(D2)、黃栢照口供(D3)及楊植生口供(D10)指收款來自賬戶乙,張君麗口供(D5)及楊麗麗口供(D6)指收款來自賬戶甲

[66] 劉國彬口供(D4)指存港幣入賬戶丙,楊星祐口供(D11)指存港幣入賬戶甲

[67] 施旭波口中所指的客人可能並不存在,客人或可能是施旭波的同謀,透過被告洗黑錢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20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