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5/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March 2014.
1. 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2月1日下午約2時,43歲姓何的女受害人在花園街和太子道西行街。當時行人眾多,而女受害人有一個背袋。當女受害人發現背袋有異時,受害人看見背袋已經被打開,而她的手提電話亦不翼而飛。差不多在短時間內,58歲姓黎的第二女受害人在花園街的攤檔行街。第二受害人斜孭著她的手袋。其中一檔姓吳的檔主(控方第三證人)看見被告靠近第二受害人。被告當時亦拿著一個手袋。被告用她的右手拉開第二受害人手袋的拉鏈,伸入右手並且取去第二受害人的錢包。第二受害人發現她的錢包不見了。控方第三證人截停被告,而被告把所偷來的錢包棄掉在攤檔的衣物之中。第二受害人找回錢包亦沒有錢財損失。稍後警員到達現場並且拘捕被告。在警署內,警員找到第一受害人的手提電話。而第一受害人亦確認該手提電話是她的失物。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