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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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9/2019[2019] HKDC 1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2019

[2019] HKDC 1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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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丁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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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雅雯
日期: 2019年7月25日
出席人士: 曾嘉麗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an & Tsu律師陳之文先生,代 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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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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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案情

2.於2018年12月12日,約中午12時10分,陶錫安(控方證人一)與朋友在屯門新墟啓民徑27號地下一個臨時路邊檔購物。當時該處人流擠逼。

3.控方證人一將三星note 3智能電話放置在他的背包右手邊的一個尼龍網側袋。尼龍網袋沒有拉鏈或封口貼。

4.在購物期間,控方證人一感覺有人觸碰他的背包。他立刻查看他的右邊尼龍網側袋,發現智能電話不翼而飛。他立刻觀察周邊的人士,察覺一名行爲閃縮的阿伯。阿伯身穿的黑色長袖外套拉鏈位置有物件突出。

5.控方證人一懷疑阿伯偷了他的智能電話,便與朋友一齊截停阿伯並向他質詢是否偷了控方證人一的智能電話。阿伯被截停後,拿出該電話並向控方證人說“因爲無錢,下次唔敢喇,你放過我啦”。其後,控方證人一報警求助。

6.當警員拘捕被告人後,在警誡下,被告人以本地話說“我偷嘢未偷嘢囉,你咪拉我囉”。

7.當天,被告人在警誡下進行一個錄影會面記錄,在翻譯員面前,承認以下相關事情:—

(i) 他知道偷嘢是錯的,下次唔會喇;

(ii) 當時他還沒有時間打開電話便被人發現,才攞返部電話交給物主;

(iii) 因爲肚餓想食飯,但無錢,他才去新墟偷電話變賣,就有錢食飯,同埋天氣凍,變賣的錢買件衫著;

(iv) 他是一個人犯案;

(v) 他沒有固定居所。

求情

8.被告人59歲,在泰國出生,父母在越南居住,他也屬越南籍。早在1988年非法來香港。他於2004年與太太離婚,育有兩名已長大的兒女。

9.被告人曾當地盤散工,在被捕前已失業。由於他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以不乎合資格申請綜援。

判刑

10.本席已考慮辯方律師的書面求情,包括他引用的兩個案例内容。

11.被告人有26項刑事犯罪記錄,20項屬於相類的盜竊罪,其中6項屬“打荷包”的盜竊模式。他亦有吸食危險藥物的習慣,剛於干犯本案前的四天,才由喜靈洲懲教所釋放出來。

12.根據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一案,在繁忙鬧市進行盜竊,首次犯案者的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被告人已經不是初犯者,根據HKSAR v WONG KANG SUN CACC 265/2013一案,量刑起點已是15個月。再者,被告人已經有20次干犯相類同的盜竊記錄,最近一次干犯盜竊罪的記錄是2018年8月,是個慣犯。他出獄後的第四天已在犯案,明顯是沒有悔改之心。本席因應被告人的差劣犯罪記錄及出獄不久再重犯而加重6個月判刑。本席會採納最終21個月量刑起點,給予被告人三分一扣減,被告人被判處14個月監禁。

  ( 黎雅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