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英偉 對 陳英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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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庭在上述兩宗案件中於2014年5月22日發下判案書(“ 判案書 ˮ) 駁回陳鈺麟先生上訴聆案官於2014年3月7日作出的命令。該命令撤銷陳鈺麟先生申請兩案合併或在同一時間或一案緊接一案地審訊。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162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6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2年第16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陳英偉  
   
第一被告人 陳英捷 
第二被告人 陳鈺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CA 260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3年第26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陳鈺麟  
   
第一被告人 陳英捷  
第二被告人 阮金媚  
第三被告人 陳寛容  
第四被告人 陳明珠  
第五被告人 陳瑞英  
第六被告人 陳育欣  
第七被告人 謝婉明  
第八被告人 陳氏宗親會  
第九被告人 香港泉州同鄉會  
第十被告人 石獅市旅港同鄉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判決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 訴 許 可 的 申 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法庭在上述兩宗案件中於2014年5月22日發下判案書(“判案書ˮ) 駁回陳鈺麟先生上訴聆案官於2014年3月7日作出的命令。該命令撤銷陳鈺麟先生申請兩案合併或在同一時間或一案緊接一案地審訊。

2.陳鈺麟先生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3.陳鈺麟先生 (“陳先生ˮ) 為HCA 1628/2012的第二被告人及HCA 2602/2013的原告人。

4.於判案書中本席已指出上述兩案涉及不同人士,不同訴因及HCA 1628/2012原告人陳英偉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合併會引致拖延及更多不必要的訴訟費用。本席已指出在現階段兩案並不適宜合併或需在同一時間或一案緊接一案地審訊。本席亦指出是否命令兩案需合併,法庭是擁有不受約束的酌情權。

5.陳先生申請上訴理由主要為於2014年3月7日黃建棠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時,HCA 1628/2012的原告人,即陳英偉先生,並沒有出庭。另外其他除了代表HCA 2602/2013第一被告人至第三被告人的律師及第五被告人及第六被告人外,其他HCA 2602/2013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沒有出席。根據陳先生所指,當時只為一項三分鐘的指示聆訊,而黃建棠聆案官不應在HCA 1628/2012的原告人陳英偉先生不出席情況下作出決定,撤銷他的合併申請。這是有違反人權法及並不公允,因此聆案官不應忽視HCA 1628/2012原告人的權力,而正確做法為當時聆案官應押後聆訊,等待陳英偉先生有訴訟監護人時才進行聆訊。

6.即使當時在聆案官的聆訊及在本庭上訴時,HCA 1628/2012的原告人並沒有出席,如果原告人本身在他有訴訟監護人後而就該命令或本庭的判決欲作出任何申請,這是另外一回事並不代表陳先生他有足夠的上訴理據。陳先生並不代表原告人,也不是HCA 1628/2012原告人陳英偉先生的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代表。

7.在本聆訊中,陳先生亦指他同意本庭在判案書中所指兩案涉及不同的人物/被告,而在HCA 2602/2013案中,陳先生本人為原告,他的申索包括多項訴因,案中涉及四項物業及在HCA 2602/2013案中是有十位被告人。當時本席是考慮了兩案所有的情況才作出決定,駁回陳先生就聆案官命令的上訴。聆案官所作出的只是案件管理的一項命令。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 AA條,有關非正審上訴是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於上訴許可。

8.事實上,在2014年10月15日何志賢聆案官亦已命令HCA 1628/2012案件暫時擱置。在考慮了陳先生的書寫及口述陳詞後,本席並不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9.本席撤銷陳鈺麟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命令陳先生須支付HCA 1628/2012第一被告人及HCA 2602/2013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的訟費,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被告人須在7天內呈交訟費陳述表,上訴人可於7天內呈交反對訟費數目。

(朱佩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HCA 1628/2012

原告人缺席應訊,無律師代表。

李宇祥 彭錦輝 郭威 葉澤深律事務所彭錦輝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HCA 2602/2013

原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李宇祥 彭錦輝 郭威 葉澤深律事務所彭錦輝律師代表第一至第三被人。

第四至第十被告人缺席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