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英偉 對 陳英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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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傳票,要求原訟法庭 “延展” 執行2014年3月7日 (應為2013年3月7日) 的命令 (“該命令”) 的期限,至上訴法庭就第二被告人針對該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審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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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6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162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最後書面陳述日期:2014年10月13日 判決書日期:2014年10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人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傳票,要求原訟法庭 “延展” 執行2014年3月7日 (應為2013年3月7日) 的命令 (“該命令”) 的期限,至上訴法庭就第二被告人針對該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審結為止。 2.該命令分別 :
3.上訴法庭在日期為2014年8月14日的 “判案書”,已拒絕第二被告人就該命令提出的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4.故此,本申請已無實際意義。本席因此拒絕本申請。 5.至於第二被告人分別在2014年9月26日及10月13日指,本申請所涉的 “審結” 一詞,實指 “最終審結”。在未有其他判決前,上訴法庭在2014年8月14日的判決,已是 “最終審結”。
第一被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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