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英偉 對 陳英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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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傳票,要求原訟法庭 “延展” 執行2014年3月7日 (應為2013年3月7日) 的命令 (“該命令”) 的期限,至上訴法庭就第二被告人針對該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審結為止。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62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6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1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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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英偉  

第一被告人 陳英捷  
第二被告人 陳鈺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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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最後書面陳述日期:2014年10月13日

判決書日期: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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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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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人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傳票,要求原訟法庭 “延展” 執行2014年3月7日 (應為2013年3月7日) 的命令 (“該命令”) 的期限,至上訴法庭就第二被告人針對該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審結為止。

2.該命令分別 :

(a)   駁回第二被告人前曾提出的上訴;

(b)   拒絕第二被告人要求押後該上訴聆訊的申請。

3.上訴法庭在日期為2014年8月14日的 “判案書”,已拒絕第二被告人就該命令提出的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4.故此,本申請已無實際意義。本席因此拒絕本申請。

5.至於第二被告人分別在2014年9月26日及10月13日指,本申請所涉的 “審結” 一詞,實指 “最終審結”。在未有其他判決前,上訴法庭在2014年8月14日的判決,已是 “最終審結”。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被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