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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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1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蔡祝及第二被告人蔡勇,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盜竊罪。 2.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他倆於2014年7月17日,於香港偷竊1.95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及樹皮,而該等木片及樹皮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案情指出,兩位被告人均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14年7月16日,兩名被告人一同以訪客雙程證經深圳灣管制站進入香港,獲准於香港逗留七天。案發當天,即2014年7月17日晚上8時15分,警員於山頂道油站旁設置路障,同日晚上8時30分,警員截停一輛15號路線公共巴士,巴士由山頂廣場開出,駛往中環。警員登上巴士,發現兩名被告人形跡可疑。 4.警員分別截停兩名被告人進行查問,於截停搜查第一被告人時,於其背囊內及其身上撿獲以下證物:-
5.而於第二被告人的背囊內及其身上則撿取以下證物:-
6.警員將兩名被告人拘捕,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7.於其後的錄影會面紀錄,第一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
8.第二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
9.從第一被告人撿出的樹皮,經漁農自然護理署專家檢驗後,鑑定為土沉香樹皮,重1.08公斤,市值港幣10,800元;從第二被告人撿取的木片及樹皮,經漁農自然護理署專家檢驗後,鑑定為沉香,重0.075公斤,市值港幣3,750元,及土沉香樹片,重0.795公斤,市值港幣7,950元。 10.上述木片及樹皮是剛從土沉香樹幹刨或掘出。於香港島白壁和山頂廣場一帶,均可發現土沉香樹。 11.就著盜竊土沉香的影響,很多大而老的土沉香樹的樹幹,發現被人故意以不能再持續生長的方法(即不能確保物種長期生存)非法砍伐或切割以大量採集木材,因而導致該等樹木死亡或損毀程度令樹木不能再復原,大而老的土沉香在香港開始變得罕有,更糟的是近日在多宗案件發現,一些屬於該物種較細小但成熟的樹亦被人非法砍伐。由於土沉香是風水林和其他低地雨林的主要樹木物種,因此故意砍伐和損壞大及較小的土沉香樹,會破壞微生物的棲息地,以及損害林地中微生物之間的正常生態關係,在不可持續生長的情況下,砍伐該物種會對天然樹木、樹林的一般自然特性和生態造成無可挽救的破壞。 12.案發當日是雨天及正懸掛3號強風訊號。 13.案發當天,兩名被告人共同盜竊1.95公斤土沉香木片及樹皮,及該木片及樹皮屬於另一人。 14.兩名被告人於香港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5.第一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指出他現年27歲,於內地接受中專教育,任職電子維修員,他與女友於內地居住。而第二被告人現年31歲,於內地接受高中教育,他亦是一名電子維修員,他已婚,與妻子及三名女兒於內地居住。 16.控方與案中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就著兩名被告人定罪後,向法庭提供有關本案的罪行的資料,控方指出,因最近發生的該指名的罪行(即盜竊罪)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的有關資料,為此,控方向法庭呈遞了漁農自然護理署香港植物標本室自然護理主任(植物)彭權琛(譯音)先生的書面證詞。彭先生於書面證詞道出非法砍伐對本港植物保育造成的損害,於結論,彭先生指出:「從本港植物保育的觀點來看,土沉香在其他中國地區,因被過份採集,而數量稀少,因此在本港發現的土沉香數量有可能是在中國僅餘仍健康生長的樹群,本港的土沉香(在低地闊葉樹林和風水林)一直受到以前的村民和香港法律所保護,認為有相當的保育價值,大部分對該物種的非法砍伐及使用無法持續生長的方法採集,均會對土沉香的生存造成不良的影響,尤其是較大的樹木個體。基於以上的事實和觀察,我認為非法砍伐樹木會威脅本港植物土沉香的自然生存。」 17.就著非法砍伐土沉香於香港的問題,彭先生於第24段指出:「在過去數十年,採集該植物物種以取得沉香,例如土沉香,在香港並不常見,可是最近有多個報告指該物種被非法採集,而且趨勢不斷上升,大而老樹木的樹幹、樹枝和樹根被人切斷或砍伐以採集沉香,導致樹木被破壞及無法復原,此外,因砍伐樹幹上部分及破壞樹根,令樹木殘枝和根部出現大而深的傷口,引致真菌入侵樹木,目的是在樹木累積樹脂,從近日案件發現細小但成熟的樹被人非法砍伐,以非法砍伐及使植物無法持續生長的方法去破壞植物的情況不斷發生,使植物不斷受到威脅,影響樹木在自然環境中生存。土沉香是常綠喬木,全年均沒有休眠期,根據中醫藥書藉記載,沉香在全年皆可從此物種採集,因此非法砍伐土沉香樹以取得沉香,不受到季節性因素影響。」 18.辯方黃大律師於輕判請求就住第一被告人的背景補充說,被告人現時未婚,便如經歷認證口供指出,他曾接受中專教育,他於深圳生活,但家鄉是於國內茂名。因工作關係,第一被告人於深圳從事電子維修的工作,第一被告人的父親現年66歲,是一退休人士,而母親現年64歲,則是一全職主婦。被告人的母親患有肺水腫,須常進出醫院。第一被告人本有四兄弟,但當中二人已不幸去世,家庭支柱便落在第一被告人身上。 19.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於深圳從事維修電器的工作,月入約人民幣3,000元,除了應付他於深圳生活的開支,餘款便全數寄回家鄉給父母作生活費,而第一被告人每月均會返回茂名家鄉照顧父母,但自第一被告人因本案被還押後,被告人只能以微薄的積蓄及向親友借貸過活。 20.而就著第二被告人,他現年31歲,已婚,妻子是一名主婦。第二被告人與妻子育有三名現年分別是6歲、三歲半及八個月大的女兒,當中次女及幼女因身體出現基因病變,影響了免疫系統,兩名女兒常會發燒、每約半年便須進出醫院。第二被告人因他的工作關係與家人於深圳居住,從事電器維修工作,月入約3,000元入民幣,第二被告人以他的工資支持家庭的開支及女兒的醫療費,但自第二被告人因本案被還押後,他的家人無法再於深圳生活,已遷返家鄉茂名,而家人的生活、醫療費,便只能靠微薄的積蓄及向親友借貸,而第二被告人的父母均已年逾60。 21.辯方指出,兩名被告人於本案最大的輕判理由是他們於案中承認控罪,兩名被告人於被捕警誡下亦已坦白承認控罪,辯方指出,被告人於案中只使用一簡單的工具,即案中的鐵筆犯案,而被告人以鐵筆刮取或掘樹皮,是不會對樹木造成嚴重的或無法補救的傷害,而被告於本案挖取的亦只是一些木片及木碎。辯方指出,本案被告人所盜竊的是屬於質素較劣的沉香木,且從木片可見,有關的沉香樹應已被感染。 22.就著案中的沉香樹已被感染對判刑的影響,辯方呈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廣秀(CACC 469/2012),辯方指出,判詞當中21段提到,上訴庭於考慮該案上訴時指出:「本庭亦留意到專家的報告顯示,該樹的樹木顯示該樹已受到感染。」但同樣地,辯方接受於楊廣秀一案,有關的沉香樹是一已枯萎的沉香樹,於本案,則無任何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所盜竊的沉香木及木片是來自一已枯萎的沉香樹,辯方能指出的只是案中的沉香樹已被感染。 23.就著沉香樹木受感染這課題,從彭先生的證人供詞第24段中可見:「於樹幹上砍伐及破壞樹根,令樹木殘枝和根部出現大而深的傷口,引致真菌入侵樹木,目的是在樹木累積樹脂。」從口供附件圖七可見,從大土沉香樹砍伐樹幹上的部分及破壞樹根而造成及遺留下來的傷口,是可導致真菌入侵樹木。而令樹木受真菌入侵的目的,是為了使樹木累積樹脂,而彭先生於口供中,有關土沉香的用途及價值的相關段落便已清楚指出,16段,「從樹木製造及採集而來的香脂(樹脂)可製成臨床用的名貴中藥,稱為沉香,根據中醫文獻,樹脂可:-
24.換言之,所謂沉香樹已受感染,是提取沉香樹樹脂(即沉香)的過程之一,辯方輕判請求所指出,案中的沉香是樹木本已受感染,根本不應被視為一減刑的因素,只是辯方誤解有關樹木受感染的意思而已。 25.法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錦彬(CACC 195/2010)及HKSAR v Wen Zelang([2006] 4 HKLRD 460)一案,就著盜竊土沉香樹的量刑考慮。法庭認為按本案的案情,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年監禁,兩位被告人並無犯罪前科,於案中承認控罪,他們應得到一貫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庭因此將刑罰下調至兩年監禁。 26.法庭考慮了控方於本案就著《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的資料,法庭亦給予彭權琛先生的證人供詞全面的證據比重。法庭認為兩名被告於案中的罪行,直接及間接均對香港造成嚴重的生態損害,法庭認為法庭應將量刑提高。 27.法庭考慮了控方就著加刑而提供的案例,法庭認為以本案的情節,法庭應將量刑提高百分之二十五,換言之,法庭會將被告人的刑罰,自認罪減刑後的兩年監禁向上調整至兩年零六個月,即30個月監禁。 28.按前述的原因,就著本案的盜竊罪,法庭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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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