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2/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ugust 2013.
1. 申請人(盧其風)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和另外三人一起企圖盜竊沉香樹罪,結果被判入獄30個月。
Cited by 9 cases · Cites 1 case
|
CACC 4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4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0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盧其風)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和另外三人一起企圖盜竊沉香樹罪,結果被判入獄30個月。 2.原審法官以3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兩年。原審法官同時按控方的申請,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加四分一至30個月。 3.申請人不服判刑,由王熙曜大律師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案情 4.2012年7月30日早上約9時50分,申請人和另外三名男子在大嶼山大澳南涌村出現,並遭控方證人陳先生跟隨至村內一廢屋。同日早上11時,陳先生聽到砍樹聲從廢屋附近傳出,而下午約2時,申請人和另外三名男子從山坡走向巴士站。申請人和另一男子前往大澳巴士站,而另外兩名男子則前往大澳市場。 5.其後警員截查申請人及和他在一起的崔亞心,並在申請人攜帶的背包內搜出一把刀、一把鋸、一個鑿、一把銼、一塊磨刀石及一些木碎。申請人承認上述物品是屬於他的,是他從大陸帶來給他表姐的。崔亞心否認有去過南涌村,亦表示不認識申請人。警員其後亦截停較早前和申請人及崔亞心一起的另外兩名男子,但他們最終獲得釋放。 6.在申請人背包內搜出的木碎獲證實為土沉香樹木碎,重量為0.01公斤。 7.陳先生隨後帶警員前往南涌村調查,結果警員發現南涌村山坡上的一顆土沉香樹被人砍斷。 8.出入境記錄證明申請人、崔亞心和另外兩名被警員截查的男子在相近時間經羅湖口岸入境香港,而八達通記錄顯示申請人和崔亞心在2012年7月30日上午9時01分,有一起使用過港鐵服務,而在同日他們亦有在同一台八達通收費器使用新大嶼山巴士公司的服務。 申請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9.申請人30歲,沒有犯罪記錄。他表示已深刻反省,知道自己的錯誤及希望法庭給予自新機會。原審時代表他的律師則強調控罪是企圖盜竊,而在申請人身上搜獲的土沉香樹木碎只有10克左右。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0.原審法官指出根據案例,偷取土沉香樹應以3年為量刑基準,另加刑四分一,而法庭更可按不同案件的情況就刑期作出調整。 11.原審法官認為以案件的背景而言,申請人的罪行並非是未完成的罪行,而證據顯示申請人確有砍伐土沉香樹。 12.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的罪行嚴重影響沉香樹的生存,故須加刑並判申請人入獄30個月。 上訴理由 13.王大律師提出兩點上訴理由:
討論 14.申請人承認和另外三人一起犯案,而他同意的案情亦顯示,他和另外三名男子一起在南涌村出現。陳先生亦見到他們在一廢屋附近砍樹後試圖離開。申請人的背包有砍樹的工具,亦有土沉香樹的木碎。申請人亦是和另外三名男子在同一時間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 15.申請人不但承認和另外三人一起犯案,而他承認的案情亦能導致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申請人確有和他人一起犯案。王大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是聯同他人犯案的說法是不設實際的,亦是有違案件的背景。 16.雖然申請人承認的事實不一定能證明在南涌村山坡被人砍斷的沉香樹確是遭申請人砍伐的,但本庭認為該因素對判刑不具舉足輕重的影響。 17.根據陳先生的證供及在申請人攜帶的背包內搜獲的物品,合理的推論是申請人和其同謀一定有砍伐過沉香樹,而他們砍伐得來的沉香樹木亦被人帶走,但帶走的沉香樹木的重量則無從稽考。 18.砍伐沉香樹木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而國內訪港者非法砍伐、盜取沉香樹木的行為極為普遍,必須阻嚇,以避免沉香樹滅絕,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19.本庭不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該量刑基準亦是法庭一貫採納的量刑基準。(見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和HKSAR v Xie Jinbin(謝錦彬)CACC195/2010等案) 20.原審法官已因申請人認罪而將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原審法官亦有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四分一至30個月。 21.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30個月的決定是正確合理的,而非明顯過重。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歐陽盧鍾律師行轉聘大律師王熙曜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