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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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60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在2012年10月31日在新界大埔牛牯嶺山坡偷竊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而該等物品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 2.當日下午約6時,軍裝警員在上址看見被告形跡可疑,截停他查問及搜身,在他的背包內發現6塊牙香樹的木片。被告自稱上午在附近遠足,下午2時在山邊拾到該些木片,他記不起回程路徑。 3.翌日的警誡會面中,他說2012年10月29日來港消閒;10月30日在牛牯嶺迷途,在山上一間小屋過了一夜;10月31日在路邊看見一個黑色膠袋,內有該些木片,他憑香味知道該些是牙香樹的木片,他認識是珍貴的品種,在中藥店可售賣作止痛之用,他否認砍伐樹木來取得該些木片。 4.植物學專家彭博士確認該些為牙香樹的木片,共重1.63公斤,該些木片估計價值$146,700,屬瀕危生態群組。 加刑申請 5.控方“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申請加刑,辯方沒有陳詞。 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6.被告現年52歲,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小五教育程度,地盤工人,家中經濟支柱。父親早已去世,尚有年邁患病母親,太太是家庭主婦,負責照料3名分別為13、16及18歲在學的兒子,被告持雙程證來港,以旅客身分可逗留7天。太太曾患有心氣痛,中醫師建議服用牙香樹,他曾到藥店買牙香樹給太太醫痛,他打算將本案所涉木片帶回家給家人有需要時使用,並非牟利。 判例 7.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 CACC 220/2006中,上訴人與3人持雙程證來港,在大嶼山從一棵成熟的牙香樹砍取片塊,共重5.6公斤。原審法官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就他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但按控方申請加刑, 原審法官加刑25%,最終刑期是30個月。 8.上訴庭認為牙香樹是受保護樹木,法例嚴禁進出口,近年有大量非法砍伐案件,對牙香樹群組及整體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挽救的損害。原審法官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及加刑25%均正確,但鑑於上訴人年紀只有十七歲,而同案其他人已是三、四十歲以上,其中一人更曾撫養他,他明顯是受該人影響而犯案。最終他的刑期是20個月。 9.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CACC 195/2010中,申請人與3人在南丫島模達灣從一棵成熟的牙香樹砍取木塊,共重1.181公斤,警方檢獲的工具包括一把鋸、一柄鐵鋤及一把刀。原審法官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就他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原審法官按控方申請加刑,加刑25%,最終刑期是30個月。上訴庭認為木塊的重量並非該罪行判刑的決定性因素,罪責主要建基於此舉涉及瀕危生態群組。上訴庭並提醒控方應安排專家審視相關照片或樹木,以讓法庭判刑時可知樹木遭到損害的程度及復原機會。 本案判刑 10.警方雖沒有發現任何工具、同黨或被損毀的牙香樹樹木,但本案所涉數件木片均並非一般的木碎屑,各有一面或兩面橫切面,切口工整,直徑達15厘米或以上,反映相關枝幹已被完全切斷。本席以3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2個月。本席因應控方申請加刑,加刑25%,最終刑期是27個月零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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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