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利興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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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5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5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三名被告人,第一被告汪利興、第二被告汪權林及第三被告汪永興,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盜竊罪。三名被告人承認他們於2012年7月5日於香港盜竊8.90公斤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及樹皮,而該等物品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案情指出,於2012年7月5日晚上約7時15分,一隊便裝當值的警員看見三名被告人於太和商場外垃圾站附近,第三被告把一堆木塊交給第一及第二被告,後者將該等木塊分別放入塑膠袋,他們的袋子及背囊內。其後三名被告人便鬼鬼祟崇離開該處。過了一會,警員於太和商場附近一餐廳外截停,並查問三名被告人。警員搜查三名被告人各自的袋子,警員均發現有載於膠袋內懷疑是土沉香(一種香樹)的木碎和木皮,及鑿子與磨刀石。 3.三名被告於警誡下聲稱他們於下午時分於清水灣游泳,並於海灘附近拾起該等木塊、鑿子及磨刀石。他們承認知道該些木塊是土沉香,欲將它們帶返內地。警員以盜竊罪拘捕三名被告。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三名被告人聲稱當日較早時間他們到清水灣游泳,於離開海灘之際見到一載有木塊和工具的袋子於海灘附近,他們取去木塊和工具後返回大埔。第二被告並承認他知道該等木材是有藥用價值。第一被告承認他從第二被告得知有關資料。第三被告則說若他知道該些木材是貴重物品,便會將木材交給警方。 4.三名被告是於2012年7月3日來港,他們表示被捕當日他們準備返回內地。警員為案中的證物,即袋子、工具及木碎、樹皮拍攝相片。案中的木碎和樹皮後經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彭權森博士檢驗,彭博士證實A:該等木碎和樹皮總重量為8.90公斤,經鑑定證實為沉香,亦是最近從本地樹木品種土沉香收割得來。B:估計總值為827,110元。C:很多又大又老的土沉香樹幹被非法砍伐或蓄意砍伐至不能支撐的情況,以獲取大量木材,令到此類樹木死亡或受損及有可能無法復原。D:持續砍伐此類樹木對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木的生態環保已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自此在香港又大又老的土沉香變得十分罕有。彭博士證實土沉香是受香港法例第580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保護的列明物種。 5.三名被告人均於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辯方趙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已婚,他與妻子同住,他是一位地盤工人,負責操控打樁機。而第二被告則育有兩名年齡分別8歲及6歲的兒子,及一名年齡只有4歲的女兒。被告人於他的家鄉以養豬維生。第三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4歲的女兒。辯方指出,案中的盜竊罪為一嚴重的盜竊罪行,但三名被告人於庭上承認控罪,這亦是他們於案中最大的輕判理由。辯方並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錦彬(CACC 195/2010)一案中判詞第20及第23段。上訴庭於判詞第20段指出,有關的木塊之重量並非判刑的決定考慮,法庭需考慮的包括對樹木造成的傷害、犯罪以圖利的動機、犯案的手法及控罪的嚴重性。上訴庭於判詞第23段尾段亦重申被盜竊木塊的重量並不是判刑的決定因素,亦不能用以反映控罪之嚴重性,及對樹木造成的傷害。辯方亦引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溫澤良(CACC 220/2006)。事實上,上訴庭於謝錦彬一案亦考慮了溫案中法庭對處理盜竊土沉香行為的判刑考慮。就著控方於案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節所提出的申請,辯方表示辯方有見法庭過往的案例,在這課題辯方並無特別的陳述。辯方於陳詞指出,從案例可見,於法庭認為就著有關罪行,若法庭認為加重刑罰是恰當的情況下,法庭通常以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加重刑罰的幅度。 7.辯方最後呈遞了三封分別由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 8.法庭於量刑前考慮了本案的性質、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與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亦考慮了控辯雙方提交的案例。本案是一嚴重的盜竊土沉香樹木案件,而涉案的樹皮、木碎重量亦不在少數。重量如案情指出是達8.90公斤之多。三名被告人是夥同行事,他們自內地來港犯案,案發時三人帶備工具一同行事,盜竊大量的土沉香。案中控方呈遞了有關樹皮、木碎的相片,從相片法庭雖看不見有關土沉香樹的狀況,但從木皮樹塊數量之多,可推斷有關的盜竊行為對有關的土沉香樹必然造成相當損害。 9.如前述,三名被告帶備工具,一同自內地來港犯案,他們犯罪的目的當然是為了將土沉香樹皮、木塊變賣圖利。法庭認為謝錦彬一案的3年量刑起點適用於本案。三名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們於香港亦並無犯罪前科,他們應得到三分之一之量刑扣減,法庭將量刑起點自3年監禁下調至兩年監禁。 10.法庭考慮了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就著有關申請的立場及陳述,法庭亦考慮了彭權森搏士就著有關砍伐土沉香樹對土沉香樹及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木、樹林的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害、破壞,法庭認為本案是有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加刑的必要,法庭認為百分之25是恰當的加刑幅度,因此法庭將兩年監禁的刑罰上調百分之二十五,即加刑6個月。三名被告就著案中盜竊罪,每人的刑罰是判監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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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