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亞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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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5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5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在2012年9月18日下午,警員發現被告在大埔社山路行跡可疑,上前截停及搜查,發現被告背囊內有一些沉香木片。警誡下,他承認盜竊得來,打算售賣圖利。其後被告引領警員到大埔田寮下山坡,指出撿取沉香的地方。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在9月15日到港打算買奶粉,當天途經大埔區時,發現樹邊有這些木片才撿拾。被告打算帶回內地售賣,他相信是別人砍伐,而他只是撿取,並無砍伐。 2.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彭博士指出,這些牙香樹(俗稱「土沉香」)是受保護的瀕危植物,近來常有被大量非法砍伐的上升趨勢,嚴重影響生態及自然環境。 3.被告現年30歲,過去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4.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建築工人,收入約每月2,700元人民幣。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兒女。陳律師指出,本案與其他盜竊沉香木案件案情截然不同,不單被告身上並無發現砍伐工具,被告且只是撿拾木片,並非主動作出破壞,牽涉份量且較少。被告亦呈上求情信指出,他因讀書少,找不到好工作,現在深感悔意,望予以輕判。 5.盜竊罪是嚴重罪行,牽涉更是珍貴瀕危的沉香樹。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並無反對。事實上,根據警方呈上的資料,類同案件從2009年共15宗牽涉約3公斤,已大幅增加至2011年72宗、牽涉共91公斤,至2012年10月底,則共54宗、牽涉約48公斤。 6.上訴法院在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考慮多宗案例,包括HKSAR v Wen Zelang CACC 220/2006,該案牽涉約1.10公斤土沉香,法院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年,再批准加刑25% 至2½ 年監禁。 7.本案牽涉數量比上述案件較少,約0.10公斤,但市值也約6,400元。畢竟被告並無砍伐工具,遠較其他案件案情較為輕微。經考慮後,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2個月,同時亦批准控方加刑之申請,畢竟此類案件有上升的趨勢,且導致社區環境等有所受損,經考慮後,本席批准加刑3個月。因此,就此控罪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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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