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92/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15.
1. 上訴人被控於2013 年8 月5 日,身為負責位於香港興漢道18-27 號擬建住宅發展的建築地盤(下稱「 該地盤 」)的承建商,而有工人受僱於該地盤,但上訴人沒有採取所需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在該處工作的工人遭墮下的物體擊中,因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稱「 該條例 」)制定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49(1),68(1)(a),及68(2)(a)條。案件由東區裁判法院楊樹彬暫委特委裁判官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9,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