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毅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6/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1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 [1] 。他於觀塘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他監禁3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
Cited by 6 cases
|
HCMA 12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2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5933號) --------------------------
--------------------------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1]。他於觀塘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他監禁3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日,聽畢陳詞後,本席駁回了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判處上訴則判得直,撤銷原本判處,改判監禁3星期,緩刑兩年。 3.本席現以這判決理由書交待判決理據。 控方案情 4.控方指稱,當一隊小販管理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一間水果店的職員不合作,而且向人員粗言指罵。期間,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PW1)說出恐嚇言語。 5.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他們的證詞如下:
辯方案情 6.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也沒有傳召證人。他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的。 7.辯方著力於質疑控方證人的誠信,和他們的證詞是否可靠。 裁判官的裁斷 8.裁判官信納兩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信的。 9.她裁定:上訴人於兩呎距離以手指指著PW1的臉,說「因𨶙住,成日針對我間舖頭,我會 call 十幾人等你收工」,出言時態度兇惡,音量大,令PW1驚恐。她認為:上訴人在威脅 PW1 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10.據此,她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強調他沒有做過被指控的事,指責警方沒有找其他人為證人,而他想傳召的證人也未能為他作證。 討論和考慮 12.正如裁判官所說,本案涉及以下兩項議題:
13.第一項議題關乎裁判官對證人的誠信評估,她在這方面作出了仔細的分析。 14.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記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那裁斷。[2] 15.上訴人沒有提出什麼理由令本席認為應干預裁判官這方面的裁斷。 16.裁判官只有責任考慮在她席前的證據。上訴人也未能令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處理有所不公。 17.至於另一項議題,裁判官的考慮如下:
18.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裁斷。 19.定罪是穩妥的,因此駁回上訴。 判處上訴 20.上訴人的背景如下:現年44歲。並無犯罪記錄。他與父母同住,父母均60多歳。他每月賺取$10,000,將$5,000給與雙親。 21.在原審時,辯方大律師強調:上訴人和PW1曾有爭拗,但沒有身體接觸。上訴人案發時情緒激動或憤怒。上訴人從案件中沒有任何得益。 22.裁判官這樣交待她的判處理由:
23.本席認同,本案涉及上訴人向正在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出言恐嚇,有相當嚴重性,判處上訴人即時短期監禁,是恰當的。不過,顧及上訴人初犯,而且犯案時情緒激動,案件不涉更嚴重的情節,本席認為可以額外寬鬆處理,判處上訴人緩刑,對他已有足夠警惕,因此如此判決。如果上訴人不珍惜這次機會,再犯的話難望法庭再次寬大。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