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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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HCPI 810/2013的原告人。原告人在高等法院入稟,基於2010年9月23日他在受僱於第一被告人工作期間受傷向第一被告人追討賠償。案件仍在高等法院繼續,尚未進行審訊。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129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29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129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13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李成足
第一被告人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
第二被告人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案書日期: 2015年7月2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為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HCPI 810/2013的原告人。原告人在高等法院入稟,基於2010年9月23日他在受僱於第一被告人工作期間受傷向第一被告人追討賠償。案件仍在高等法院繼續,尚未進行審訊。

2.原告人多番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法庭判他申索得直並頒令給予他賠償。其中一次申請是他在2015年2月17日發出的傳票。

3.該傳票在2015年3月12日於聆案官席前聆訊,聆案官在同日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4.原告人針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在2015年3月31日於杜溎峰法官席前審理。杜法官於同日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5.原告人不服杜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在2015年5月13日被杜法官拒絕。

6.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7.杜法官在聆訊時經已以口頭方式在原告人面前頒下他的判決理由。本庭亦從法庭的數碼錄音中聽取過杜法官2015年3月31日的判決理由。為了讓原告人有完整的記錄,本庭將該判決理由的錄音謄本附錄於本判案書後。

8.本庭亦參閱過2015年5月13日聆訊的法庭記錄。

9.從這些記錄可見,在2015年3月31日及2015年5月13日的聆訊中,杜法官耐心及清楚地向原告人說明,他申請的判決是需要透過正審後法庭才可以頒發的濟助,他欲得到的賠償不能以非正審傳票申請獲得。

10.本庭同意杜法官的分析。

11.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應批准上訴許可。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

13.本庭又認為他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2段的裁定。

14.本庭因此撤銷原告人2015年7月10日發出的傳票。

15.本庭亦留意到在杜法官的判決後,吳美玲法官及朱佩瑩法官分別處理過原告人的其他類同性質的非正審上訴。兩位法官分別在2015年5月19日及2015年7月3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且清楚提醒原告人必須按法庭既訂程序進行正審才可獲得賠償的正審判決。

16.因此,與其不斷透過一連串不恰當的非正審申請及上訴浪費他自己及法庭的時間及資源,原告人應該儘快排期進行正審。

17.原告人亦須明白這些不恰當的非正審申請及上訴只會不停地延誤他申索的進度,對他欲獲得的濟助毫無益處。

18.本庭希望原告人在閱讀此判案書後能從善如流。但若他仍頑固地繼續提出不恰當的非正審申請,為了避免浪費法庭資源,原訟法庭應考慮根據《實務指示11.3》頒發合適的《限制申請令》,確保原告人聚焦於正審的準備及排期,使案件能早日有圓滿的結果。

(林文瀚)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附錄

高等法院法官杜溎峰2015年3月31日內庭聆訊判案理由錄音謄本:

1.  聽完你講咁多嘢之後,我都認為你係有一個訴訟因由,你亦都有一啲證據支持你嘅訴訟,但係法庭係有既定嘅法律程序,你而家所要求嘅嘢,有好多係涉及到一啲嘅事實爭議,而且亦都有需要愛一啲好清楚嘅證據,嚟到證明你所要求嘅賠償額,所有呢啲嘢,就唔可以就係未經審訊係作裁定。

2.  咁我亦都再重複,法庭有既定嘅程序去處理呢啲咁問題,你應該根據嗰啲程序嚟到去準備妥件案件,然後等法庭去聆訊,唔可以單憑你一方嘅講法,就要法庭落命令畀賠償過你。

3.  所以我而家要維持番聆訊官嗰個決定,係撤銷你今日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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