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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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李成足先生就本席於2015年7月3日頒下的判案書 (“ 03.07.15判案書 ˮ) 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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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8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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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原告人李成足先生就本席於2015年7月3日頒下的判案書 (“03.07.15判案書ˮ) 申請上訴許可。 2.他於2015年7月9日的傳票中,聲稱他反對03.07.15判案書內的判決,及要求本席就他人身傷亡疏忽賠償申索的$1,838萬元作出判決並需將第一被告人定罪,坐牢5年,罰款$810,000,因第一被告人違反勞工法第26條。他在傳票中沒有列明那一條法例。於同日他曾作出一份誓詞支持他是次申請,附上無數份文件,包括反駁本席的判決,及列出第一被告人的犯罪事件及警方調查第一被告人造假,並重複他追索第一被告人疏忽賠償及要求$1,838萬元的賠償。他又附上勞工處職業安全行動科調查報告及勞工處文件,及重複勞工處檢查科就第一被告發生工傷事故沒有購買保險及違反勞工法40條及15條的指控。 3.本席重申有關原告人針對第一被告人刑事方面違反法例的指控不應在本民事案中處理。 4.原告人在他附上的文件中只是不斷重複他之前的指控及陳述。本席考慮了原告人擬上訴理由後認為原告人有關上訴是沒有任何理據,因此沒有合理機會得直及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不批准原告人是次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2015年7月9日的傳票。 限制申請令 5.原告人是於2013年9月17日展開本訴訟,直至而今差不多兩年,他已多次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法庭判他申索得直並頒令判予他$1,838萬元的賠償。這些非正審申請不論於聆案官席前聆訊或於高庭法院原訟庭法官面前聆訊,原告人也不停提出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聆案官及法官們也曾向原告人解釋他申請的判決及賠償是需要透過正審後,法庭才可以頒發判令。最近一次因他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曾於2015年7月29日 (HCMP 1293/2015) 發下判案書並清楚提醒原告人必需按法庭程序進行正審才可獲得賠償及最終判決。上訴法庭並指出原告人不斷透過一連串不恰當的非正審申請及上訴是浪費他自己及法庭的時間及資源,而他應該儘快排期進行正審。 6.上訴法庭於上述的判案書中指出原訟法庭應考慮根據實務指示11.3頒發合適的限制申請令以確保原告人聚焦於正審的準備及排期,使案件早日有圓滿的結果。 7.本席考慮了原告人無數次的非正審申請,認為他濫用並且很可能繼續濫用法庭程序,即原告人在本案中無論是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前或之後經常向法庭作出毫無理據的非正審申請。本席考慮了所有情況下,認為發出限制申請令是相稱的針對措施。本席因此作出以下限制申請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缺席應訊。 附表A 判案書 HCPI 810/2013
HCMP 2820/2014
HCMP 306/2015
HCMP 129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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