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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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馬桂珍("馬女士")針對本庭2002年8月5日的裁決作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s 5 cases

Case No.CACV 190/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190A/2002

CACV 19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190號

(原本案件編號:HCA 101/2001、HCA 4756/2001、
HCA 4903/2001及HCA 507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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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1/2001

原告人 馬桂珍
被告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前香港金城銀行)

(按2001年10月5日之命令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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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4756/2001

原告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前香港金城銀行)
被告人 馬桂珍
(按2001年10月5日之命令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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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4903/2001

原告人 馬桂珍
被告人 蔡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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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074/2001

原告人 馬桂珍
被告人 唐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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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上訴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8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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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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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馬桂珍("馬女士")針對本庭2002年8月5日的裁決作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案涉及四宗案件,有關情況已在本庭2002年8月5日的判案書詳述,不贅。

3.本庭該判決所處理的問題,涉及法庭拒絕就馬女士要求把非正審判決登錄的申請。各級法庭的判決及本庭該判決皆為非正審判決。

4.本申請為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所規限。該條款規定如下: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共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至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需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如上文所述,馬女士針對的本庭該判決,屬非正審判決而不是最終判決,因此馬女士無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本案也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而馬女士也沒有提出任何論據或指出任何其他理由,以至本案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實無任何理由許可馬女士上訴到終審法院。

8.本庭拒絕馬女士的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馬女士須支付與訟其他有關各方本申請的訟費。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馬桂珍:無律師代表。

前香港金城銀行及蔡振志:由陳鈞洪律師行轉聘陳大為大律師代表。

唐怡清: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