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楚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73/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15.

1. 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 [1] ,判處罰款 $3,500、停牌8個月及需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撤銷上訴,現發下書面理由。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37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7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7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501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楚科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5年9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5年9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9月1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1],判處罰款 $3,500、停牌8個月及需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撤銷上訴,現發下書面理由。

2.2014年11月6日早上10時49分,一列輕便鐵路列車(“輕鐵”)沿青雲路往屯門碼頭方向行駛至興才街交界時,被上訴人駕駛的中型貨車(“貨車”)撞到,因衝力太猛,貨車反彈至撞到在青雲路西行左二線上的一輛巴士後才停低。事件中,輕鐵、巴士和貨車損壞,路壆亦有損毀,幸而只有上訴人受輕傷。

3.碰撞前,輕鐵司機看見管制輕鐵的交通燈號亮著白色箭咀,即表示輕鐵可以前行,但貨車卻突然左轉進入交界處,以致發生碰撞。

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出,「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及罰款 $10,000。法例亦規定,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必須停牌不少於6 個月,及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5.裁判官在考慮了一些相關案例[2]後說:

“本案案情嚴重,被告「衝紅燈」,先撞輕鐵列車,再累及巴士 (常識是: 輕鐵及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通常載有多名乘客),根據以上案例,本案判處較重的判刑是合理的。被告有 「不小心駕駛」[3] 及其他定額罰款 (包括「不遵守交通燈號」)的紀錄。本席考慮所有因素及各項求情理由,予以適當寬免,判罰款 $3500、停牌 8個月及上課。”

上訴理由

6.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在「完備上訴理據」中列出三項上訴理據:

(1) 裁判官在頒令停牌令前,沒有給予上訴人機會提出求情理由。

(2) 法庭傳譯員在宣讀控方案情時,沒有將控方案情撮要英文版本內第二段落中第四行數中,提述的英文字“stopping” 一字翻譯。裁判官在判處前,忽略考慮上訴人在表示同意控方案情撮要時,沒有表示同意他有停車。

(3) 綜合控方案情撮要中披露的案情,上訴人的個人求情理由,及以往駕駛紀錄,8 個月的停牌令過重。

求情理由

7.上訴人亦提出動議,申請存檔一份上訴人的誓章,作為上訴聆訊中依賴的證據。誓章內容講述上訴人是職業運輸司機,主要協助水果零售商運送水果,如果他被停牌8個月,會使他不能在聖誕節及春節期間工作,而該段時間是水果業的旺季,水果需求大增,但他所聘請的臨時司機已向他表示在該段時間會請假,他亦預計找到臨時司機的機會很少,這樣便會令他不能在該段時間提供服務,會令他失去服務多年的客戶。

8.上訴人在誓章中又指,他現在已66歲,接受教育至小四程度,有三名子女,都已在職。三名子女的收入只夠支付他們自己的開支,他的所有家庭開支都需要由他自己承擔。他從事運輸行業已三十多年,每月扣除營運開支後平均有 $25,000的收入。

討論

9.誠然,從聆訊錄音謄本可見,裁判官確曾在上訴人準備就停牌令方面作出陳述時打斷了上訴人的說話,然後便即時判刑,沒有給予足夠機會讓上訴人完成他要求輕判的陳述。在裁判官判刑之後,上訴人才向裁判官呈上一封「求情信」,但裁判官卻詢問上訴人是否申請覆核,並提醒上訴人覆核申請有加重刑罰的可能。上訴人聽過了裁判官的說話後表示沒有覆核申請。

10.在這背景之下,代表答辯人的黃高級檢控官公平地不反對上訴人的動議申請。

11.就第 (1) 項上訴理據,本席認為,雖然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沒有足夠的機會就判刑作出陳述,但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仍然是在考慮了上訴人的陳述後,裁判官的判刑是否明顯過重。

12.上訴人現在提出的陳述,主要是關於停牌令對他運輸業務的影響。首先,本席不認為上訴人所面對的困難真的是如他所說的嚴重。現在距離聖誕節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只要上訴人能給予較佳的待遇,本席不相信他不能在這段時間內找到適合的兼職司機。說到底這亦只是經濟問題。停牌令一般都會對職業司機帶來經濟問題,但這並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13.危險駕駛罪的罰則,須至少停牌6個月。正如裁判官所指出,上訴人違反交通管制燈號,罔顧對大型運輸交通工具造成的危險,案情十分嚴重。可幸的是,在這次事件中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如有的話,監禁式的刑罰將無可避免。

14.黃大律師依賴 HKSAR v Tin Fung[4] 一案,指法庭應考慮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得不到公平的對待,令上訴人受屈,因而減刑。本席不認為此案例支持黃大律師的論點。雖然貝珊法官在該案判詞中曾提及該案的上訴人因為沒有機會就停牌令在判處前作出陳述而受屈,但最終取消停牌令的理由卻是因為貝珊法官認為其他的刑罰,包括監禁式的刑罰,以該案的案情來說已經足夠。

15.而事實上,黃大律師也同意,以本案案情來說,很難說裁判官的判刑是明顯過重。

16.就第 (2) 項上訴理據,黃大律師在上訴聆訊中沒有作出詳細陳述。正如黃高級檢控官所指出,裁判官在判刑時根本沒有視上訴人曾否在駛進交界處前停車為相關考慮,上訴人是否同意他曾停車實在無關重要。

17.第 (3) 項上訴理據無需獨立處理。

結論

18.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適當。

19.判處上訴撤銷,維持原判。

20.本席明白裁判法院工作繁重,裁判官必須作出適當的案件管理,以防止寶貴的法庭資源遭到濫用。但另一方面,裁判官亦應提醒自己,在作出案件管理時,不致剝奪了被告人向法庭作出陳述的基本權利。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黄氏律師事務所延聘黃耀文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交通條例》第37(1) 條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梅子勤 (HCMA 3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啟強 (HCMA 7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順昌 (CACC 452/2009) 及SJ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

[3]案發前1次紀錄

[4] HCMA 69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