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安子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05/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pril 2016.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5 cases
|
DCCC 80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0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5年7月10日約下午11時許,警方在新界天水圍天悅邨悅富樓看見被告從2418室出來,警員上前截停被告,出示搜查令,並進行搜屋。在該單位大廳一張木檯上的一個紙盒內搜到以下物品:包括
3.此外在大廳同一張木檯上的一個木盒內搜到:
4.上述所有危險藥物共為56.99克粉末內含38.39克氯 胺酮及1.46結晶體內含1.4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市值分別為7,440元及854元。 5.被告經警誡後聲稱,這些「K仔」和「冰」毒全部都是自用的,被告身上管有港幣2,900餘元和兩部手提電話及該單位的門匙,而單位的租約顯示被告是租客。 6.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聲稱,「K仔」是指氯胺酮,「冰」是指危險藥物中的「冰」毒,所有在單位內被搜出的毒品是屬於他的。他在2015年7月8日約下午6時在天水圍從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分別以港幣2,000元及港幣500元購買,大量購買較為便宜。被告聲稱這是他第一次購買,但他不能提供買家的聯絡資料,而涉案氯胺酮原是一大包,被告把它分成小包以便他吸食。他以鼻吸食,每日吸食3至4克氯胺酮,但他從未吸食過「冰」毒。 7.被告是兼職運輸工人,每日工資約100至200元,每月只開工3至4天,用兼職賺來的錢和綜援的資助來購買毒品。他租用該單位居住,是門匙的唯一擁有人。在木盒內發現的透明可再封膠袋是用來包裝氯胺酮,他會將氯胺酮用膠袋分成小包,避免過份吸食和為了方便,而撿獲的電子磅是用來量度毒品的重量,避免過份吸食,之後會分成小包。而撿獲的港幣2,900餘元是由賽馬獲得的獎金。在搜屋前,並沒有人到訪過該單位等等。 8.被告現年36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離婚後育有一對子女,幼女只8歲。被告過往從2000年至2010年10年間在交通基建管理公司穩定地工作,由臨時工人更陛升至助理公路主管。可惜被告後來婚姻失敗,染上毒癮,現在只從事兼職運輸散工及領取綜援,其求情信中表明十分內疚及後悔,承諾不會再犯。 9.李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案中部分毒品,即4.99克氯胺酮及1.44克「冰」毒為自用的,望可予以減刑及輕判。 10.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分別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及AG v Ching Kwok Hung 訂下販運氯胺酮及「冰」毒的量刑指引,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應判予4至6年監禁,而販運「冰」10克以下應判予3至7年監禁。本案涉及販運38.39克氯胺酮已可判予約5½ 年之監禁,而販運1.44克「冰」毒可判予3年監禁。 11.上訴法庭亦在HKSAR v Tsang Chi Wah [2010] 5 HKLRD 373中指出,販運少量「冰」毒其實可判予3年以下之監禁。 12.法院亦就涉及販運多於一項的危險藥物作出判刑,案例如HKSAR v Wan Lau Mei CACC 389/2013與及HKSAR v Yip Wai Yin [2004] 3 HKC 367,案中表明可以較嚴重或份量較多的毒品先作考慮,然後再作適當的上調來處理。 13.本案中雖則「冰」毒性較強,但份量很少,因此較適宜先以販運的38.39克氯胺酮作考慮,如上文所述已可判予約少於5½ 年的監禁,另外再考慮1.44克「冰」毒,其實可再上調至約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此外,亦可援引案例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作參照,販運30克氯胺酮約與販運6克「冰」毒的判刑相若,因此1.44克「冰」毒約與7克氯胺酮判刑相若。在判刑上可考慮的總販運份量為販運38.39克加約7克,即約45克多的氯胺酮作考量。 14.考慮上述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可約以5年9個月作為起點,而就上述綜合的分析,本席認為適當地以5年9個月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再者,上訴法院在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70]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 CACV135/2001中表明,販運者把一部分作自用可予酌量減刑,考慮到本案被告把4.99克氯胺酮及1.44克「冰」毒作自用,亦考慮到氯胺酮及「冰」毒分別載在十多個膠袋內,且另有非常多的空膠袋,愈600個以上及電子磅等等,毒品則在家中搜出,總值約為8,000多元。被告把一部分毒品作為自用,但被告過往從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可把判刑起點減為4年9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再減為38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8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