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皓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19/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ly 2009.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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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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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9年3月21日,警員在旺角西洋菜街進行反毒品行動。在下午4時48分左右,警員在通菜街20號6樓D室外面看見被告打開該單位大門,行跡可疑。警員於是上前截查被告。被告說他在該單位的3號房間居住。 3.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束鎖匙(證物P1)及5片內含0.03克硝甲西泮的危險藥品(證物P2)。 4.警員用前述的鎖匙打開單位內的3號房間,當時房內亦有另一名男子在場。 5.警員在搜房時找到一個放在一張摺檯的紙盒,該紙盒藏有下列物品:
6.在警誡下,被告只是說他在上述房間居住。政府化驗師確定所查獲的危險藥品是: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23歲,12歲時父母離異,13歲便開始犯案。被告未婚,但有一個5歲的女兒。被告已經收押了四個月,因再犯案而感到後悔。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使他能夠在出獄後做個好爸爸和好丈夫。 判刑 8.被告現年23歲,育有一女。他有十項定罪。可惜是被告未曾珍惜機會,重新做人,現在更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本席不會因他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罰。 9.本案涉及三種毒品,「冰」毒、氯胺酮和硝甲西泮。控方粗略估計,全部毒品約值7,000元。就這類雞尾酒式的販毒方式,上訴庭在特區訴葉偉賢,[2004] 3 HKC 367提出一個清晰的判刑考慮因素和處理方法。就本案案情,本席會採取一個整體結合的判刑方法。上訴庭在特區訴張保才(CACC 233/2005)亦明言,在干犯販運涉及多類毒品的罪行,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10.在一般的情況下,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量刑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4.34克「冰」毒,量刑大概是3年至三年半。另一方面,在2008年6月,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CAAR 7/2006)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起點。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44.80克氯胺酮,起點是五年半。本席認為「冰」毒的毒害較氯胺酮為大,但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的份量較大,本席以氯胺酮的判刑為基點,繼而因「冰」毒的份量作出一定程度的加刑。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不會考慮較少份量的硝甲西泮作為加刑。本席以五年半作為基點,再加監6個月來反映販運「冰」毒的刑責。被告的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被告須入獄4年。 11.就第二項管有毒品罪,本席考慮到案情及涉及的毒品種類和份量,本席以9個月作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6個月。本席不會考慮潛在危險因素,不會因潛在危險因素而加刑。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這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仍然是被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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