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inh Huu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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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三非法入境及逗留罪,他否認控罪一栽植大麻植物罪和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人控罪一和控罪二亦罪名成立。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81/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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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DINH HUU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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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9月27日下午3時37分
出席人士: 呂傑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寶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栽植大麻植物(Cultivation of cannabis plants)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3]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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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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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三非法入境及逗留罪,他否認控罪一栽植大麻植物罪和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人控罪一和控罪二亦罪名成立。

案情

控罪二

2.2015年8月10日,警方進入元朗一楝三層高的村屋,發現被告人單獨在內。屋內有一些草本大麻,分別在雪櫃內(P6和P7共重3,020克),3B號房和3C號房地上,與及3B號房內一個膠桶裡也有一些大麻花葉連枝幹(即證物P37和38),共重908克。

3.P37和P38混著一些枝幹,亦未完全脫水。

控罪一

4.屋內還種有五百三十一株大麻植物,在1A號房的一百八十六株為大麻幼苗,共重68.5克。2C號房的一一三株亦為大麻幼樹,共重68.98克,其餘二百三十二株都為成長的大麻植物,共重31,221.2克。那些成長大麻植物風乾後,可得的草本大麻比重率在10至12個per cent之間。

5.控方第六證人陳先生是一位植物專家,他說大麻植物一年三造。

6.警方估計事發時,草本大麻的市值為每克可賣107元。

控罪三

7.被告人在2015年7月14日由越南進入中國,後來再由中國來到香港。他在2015年8月10日在上述的元朗村屋被捕。他對警方及法庭稱自己只在港逗留了十二三天,不過本席在審訊中裁定被告人至少在2015年7月21日已在涉案村屋內栽植那些室內大麻植物。

案底

8.被告人現年49歲,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的背景書上所列資料均屬正確,不過被告人不是已經離婚,他仍和妻子與及一對子女住在越南,今次是為了經濟問題而來港找生活。律師說被告人在2015年7月下旬才來到香港,至2015年8月10日被捕,在港逗留的日子很短。律師說,根據法庭的裁定,被告人只不過是一名替人栽植大麻的園丁。

10.律師指控罪二的草本大麻是來自村屋內所種植的大麻植物,所以控罪二的刑期應和控罪一的栽植大麻植物刑期同期執行。

11.不過律師同意,控罪三非法入境及逗留罪是不同的罪行,有關刑期應和其他兩項控罪的刑期分開執行,但律師叫法庭注意整體刑期的問題。

案例

12.控辯雙方都提及關於販運大麻的判刑指引案例,即Tuen Shui Ming案(CAAR 12/1994),他們亦提及一宗栽植大麻植物案的上訴案例,即Nguyen Thu Ha案(CACC 335/2013)。

13.上訴庭在Tuen Shui Ming案確定販運大麻精(cannabis resin)的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2,000克的大麻精,判刑起點可高至16個月監禁;販運超過2,000克但不超過3,000克的大麻精,判刑起點為16至24個月監禁;販運超過3,000克但不超過6,000克的大麻精,判刑起點為24至36個月監禁;販運超過6,000克但不超過9,000克的大麻精,判刑起點為36至48個月監禁;販運超過9,000克的大麻精,判刑起點由4年監禁開始。上述判刑指引是針對大麻精,上訴庭說相對草本大麻而論,上述判刑基準都可大約下調一年。

14.在CACC 335/2013阮秋霞(譯音)案,上訴庭看來認同原審法庭在處理栽植大麻植物的判刑時,可以考量有關大麻植物的每年草本大麻估計產量而作判刑,而非依賴案發時有關的大麻植物重量或即時可以生產多少草本大麻。

15.主控官亦提及幾宗栽植大麻植物判刑案例,分別為DCCC 514/2009、
DCCC 554/2011、DCCC 1172/2013。主控官指出,那些地方法院法官在考量栽植大麻罪判刑時,都會考慮被告人栽植大麻的性質、規模、每年的產量,再配合Tuen Shui Ming案所作的販運大麻判刑指引,作出合適的調校,而作出最後的栽植大麻罪的判刑。

16.辯方律師同意主控官說的是正確的判處栽植大麻罪的做法,不過他提醒法庭有關的販運大麻判刑指引是針對大麻精,用於草本大麻的情況下,要作出適當的調整。

計算及判刑

控罪一

17.控辯雙方對案中五百三十一株大麻植物可產生的草本大麻數量有不同看法。

18.控方認為3B號房內開花的大麻植物最有代表性,那六十株植物共重9,743克,即每株大約重162克。主控官說,若屋內所有大麻,包括幼苗及幼樹都能長大的話,那五百三十一株植物便會重大約85,860克,脫水後可得大約百分之十作為草本大麻,因此那五百三十一株大麻植物一造便可得8,586克草本大麻。以每克草本大麻可賣107元來計,一造的草本大麻便值超過900,000港元,一年三造便可產生25,758克草本大麻,市值超過2,700,000港元。

19.辯方律師則說,1A號房內的一百八十六株植物只是幼苗,2C號房裡面的一百一十三株亦是幼樹,所以控方的植物專家只是以其餘的二百三十二株已經成長的大麻植物去計算產量,不過該位專家錯用百分之二十去算可得的草本大麻。辯方認為控方另一位證人(即姓何的化驗師)對成長的大麻測得百分之十至十二為脫水後可得的草本大麻比重,所以法庭現在可以用那個較低的百分比(即百分之十)去計算有關大麻的產量。辯方說,那二百三十二株成長大麻共重31,221.2克,脫水後一造可得百分之十,即3,122克草本大麻。以每克草本大麻可賣107元計,有關的草本大麻約值三十三萬四千多港元;一年三造,便可得到9,366克草本大麻,市值剛超過1,000,000港元。

20.控方未能提供大麻幼苗成功生長率,與及幼苗和幼樹生長至成熟需時多少的資料,所以本席不能假設那一百八十六株幼苗與及一百一十三株幼樹很快便會成熟到可供收割。本席認為法庭只能像那位植物專家(即PW6),以那二百三十二株已經成長的大麻去考量草本大麻的每年產量。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計算,即這二百三十二株大麻植物,一年可產九千多克草本大麻。

21.案中的栽植規模屬於中型,顯然是一個商業運作,得來的草本大麻都是用來販運,所以本席對於控罪一栽植大麻植物罪的判刑可以參考Tuen Shui Ming案訂下的販運大麻判刑指引。那二百三十二株成長大麻每年可產超過9,000克草本大麻,這部分的判刑已應是3年監禁(已經考慮了大麻植物所產的只是草本大麻,不是大麻精)。

22.不過,法庭不能抹煞屋中還有一百八十六株幼苗,及一百一十三株幼樹待長。這會令屋內的大麻植物數目增加,亦會令產量增多。在此考慮下,本席認為控罪一的整體判刑基準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人不認罪,不可獲得任何扣減,控罪一栽植大麻植物罪的判刑為三年半監禁。

控罪二

23.控辯雙方同意,P37和P38為合共908克草本大麻,但內裡混有一些枝幹及還未完全脫水,現在法庭以最有利被告人的方法去計,這908克草本大麻可折算為大約90克的純草本大麻,加上P6和P7共重的3,020克草本大麻,控罪二所指的草本大麻作判刑算,可計為3,110克草本大麻。根據Tuen Shui Ming案訂下的判刑指引(已考慮了涉及的只是草本大麻而不是大麻精),控罪二的判刑基準應為12個月監禁,被告人不認罪,不可獲得任何扣減,控罪二的判刑是12個月監禁。

控罪三

24.上訴庭對此種罪行已有判刑指引,初犯及認罪的判刑已是15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此項控罪,控罪三的判刑是15個月監禁。

刑期執行

25.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控罪二中要作販運用的草本大麻必是來自屋內所種植的大麻植物。控罪一的判刑已計算了有關的大麻植物全年產量,所以控罪二的販運危險藥物刑期可和控罪一的栽植大麻植物刑期同期執行。

26.控罪三是分開的罪行,刑期應和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刑期都分開執行。不過,本席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便頒令控罪三的刑期只有其中8個月須和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合共4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控罪一和控罪二的不認罪刑期,與及控罪三的認罪刑期,合共計為50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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