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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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位於新界大埔九龍坑新圍的三層高村屋(以下簡稱「村屋」)由第三被告人范文輝及另一名為阮文南的男子租用。村屋的業主透過地產代理訂立上述租約,有關租約於2015年12月15日生效,為期兩年,每月租金為港幣28,000元。村屋的臨時租約於2015年11月12日簽訂,當中訂明村屋需用作住宅用途。因為第三被告人及阮文南無業,第二被告人需同意擔保村屋的租金作為租用條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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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6/2018 [2019] HKDC 6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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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背景及案情 1.第二被告人在本席前就一項栽植大麻植物罪認罪。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位於新界大埔九龍坑新圍的三層高村屋(以下簡稱「村屋」)由第三被告人范文輝及另一名為阮文南的男子租用。村屋的業主透過地產代理訂立上述租約,有關租約於2015年12月15日生效,為期兩年,每月租金為港幣28,000元。村屋的臨時租約於2015年11月12日簽訂,當中訂明村屋需用作住宅用途。因為第三被告人及阮文南無業,第二被告人需同意擔保村屋的租金作為租用條件的一部分。 3.於2017年4月25日,警方在村屋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行動期間,警方見到第一被告人在不同時間在村屋進出三次。 4.同日晚上約9時48分,第一被告人離開村屋時被警方截停。警方在第一被告人身上搜出三條鎖匙,一對手套以及一把鉸剪。警方利用第一被告人身上搜出的鎖匙進入村屋內進行搜查。 5.其後,警方在村屋內拘捕第一被告人,罪名為栽植大麻植物。 6.村屋樓高三層,四面由圍牆包圍,三個入口都設有鐵閘,地下有一個客廳,一個廚房、一個廁所及一個房間(下稱「A房」)。一樓有三個房間,分別為B、C及D房,以及兩個廁所。二樓有一個房間(E房)及一個廁所。 7.警方在村屋內搜查時,發現如下: 8.A房內有多包肥料及泥等盆栽基質,以及為栽植大麻植物而設的抽風和照明設備。該房間內有多個載有大麻植物的紅色塑膠花盤。 9.B房內有為栽植大麻植物而設的抽風和照明設備,該房間內有多個載有大麻植物的紅色塑膠花盤。 10.C房內有多包肥料及泥等盆栽基質,以及為栽植大麻植物而設的抽風和照明設備。該房間內有多個載有大麻植物樹苗的盤。 11.D房內有懸掛在五條電線上的乾大麻植物,以及為栽植大麻植物而設的抽風和照明設備。該房間內有多個載有大麻植物樹苗的盤。 12.E房內有為栽植大麻植物而設的抽風和照明設備,該房間內有多個載有大麻植物的紅色塑膠花盤。 13.在進一步搜查下,警方在村屋內的不同位置有如下的發現: —
14.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第一至第三批大麻以及第五批大麻為共1,468棵大麻植物,共重34,210.41克,第四批大麻是共重5,828克的部分乾大麻植物。 15.上述的1,468棵大麻植物中,有八棵被隨機抽選用作判斷草本形態大麻重量的百分比。經政府化驗師的研究,從這八棵植物的每一對中取得的草本形態大麻重量百分比為54%、9%、13%及15%。 16.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業主任檢視了村屋的相片,以及政府化驗師證書之後,有如下的意見:—
17.草本形態大麻在2017年4月的平均零售價約為每克港幣244元,因此71.158公斤草本形態大麻在2017年4月的零售價約為港幣17,362,552元;而計算出71.158公斤的算式為即312.1公斤新鮮植物重量乘以22.8%,就是等於71.158公斤乾植物重量。 18.2017年5月4日,警務人員到達旺角一間越南餐廳,向第二被告人宣布拘捕,罪名為種植大麻。警誡下,第二被告人稱「阿Sir,間屋我只係住過兩個月,之後就畀咗阿南住,其他我咩嘢都唔知。」 19.警方在第二被告人身上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分別為一部三星流動電話(證物P7)及一部諾基亞流動電話(證物P8)。三星流動電話電話號碼為9826 XXXX,而諾基亞流動電話的電話號碼為9319 XXXX。上述兩部流動電話(即證物P7及證物P8)都是第二被告人本人名義登記的。 20.第二被告人其後與警方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第二被告人的陳述包括:—
21.2017年8月13號,警方拘捕第三被告人。第三被告人被拘捕時,身上持有屬於他自己的一部流動電話。調查人員其後成功開啟證物P8,在信息功能中發現兩個由第一被告人電話號碼5395 XXXX發送給該流動電話的信息。 22.調查人員在成功開啟證物P7後,發現證物P7內的資料顯示,該手提電話的使用者在案發時取得栽植大麻植物的資源和作出相關的安排。 23.調查人員再驗證第一被告人的手提電話(電話號碼5395 XXXX)以及第二被告人登記的手提電話(證物P7及證物P8),調查人員發現在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25日的通話紀錄顯示,上述電話號碼在上述期間的電話打出及接收紀錄當中,包括共有五次是由證物P8的電話號碼(即9319 XXXX)致電第一被告人的流動電話(電話號碼5395 XXXX)。 24.第二被告人承認,在所有關鍵時刻,村屋被用作栽植大麻植物(即共重34,210.41克植物形態的大麻及重5,828克已部分乾裂的大麻),當中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直接參與其中。第二被告人現承認案發當日,她知悉村屋被用作栽植大麻植物的用途,她繼續擔保有關租金,並協助第三被告人透過證物P7和他人安排栽植大麻植物的資源而參與本案的罪行。 求情陳詞 25.第二被告人現年52歲,在越南出生,2017年第二被告人被拘捕時是一間位於旺角的越南餐廳東主,當時該餐廳已經被經營十年。但第二被告人被拘捕後,由於無人打理該餐廳,現已結業。第二被告人和本案第三被告人屬於男女朋友的關係,二人育有兩名已經成年的子女。 26.第二被告人共有二十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的紀錄是與非法管有應課稅貨品罪行有關。由1993年至2009年,共有九次此類紀錄,另外由2004年至2009年,有三次的紀錄是與處理應課稅品條例管制貨品的罪行有關。第二被告人最後一次的定罪紀錄是在2012年,罪行是僱主沒有查閱新僱員的文件,罰款5,000元。本席接納第二被告人所有的刑事定罪紀錄的性質與本案的性質不相同。 27.第二被告人的辯方大律師表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關係密切,形同夫妻。由於第三被告人欠下賭債約500,000港元,所以第二被告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底下,而第三被告人就在村屋裡面種植大麻來填補他所欠下的賭債。辯方的講法是,第二被告人之後發現有關栽種的情況,但是沒有果斷制止。 28.辯方大律師強調第二被告人從沒有積極或者直接參與有關大麻栽種的事宜,因此,亦沒有得到任何經濟上的得益。辯方大律師表示,第二被告人的參與純粹只是協助她的男朋友(第三被告人)安排栽種大麻。辯方大律師進一步強調,第二被告人沒有村屋的鎖匙,在村屋裡面找不到第二被告人的個人物品。警方亦不能夠在村屋裡面找第二被告人的手指模或者腳印。 29.就着辯方大律師強調,第二被告人沒有積極或者參與有關大麻栽種的事宜這一點,本席不能接納。亦都就着辯方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會較第一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為低,本席並不同意。明顯地,在本案中,第一和第三被告人是在村屋裡面直接扮演著前線負責栽種大麻的參與者,而第二被告人的角色就是和第一及第三被告人配合,在後方作一個統籌、策劃以及支援的作用。當中,第二被告人承認他是村屋租金的擔保人。她更承認每個月村屋的租金其實就是由一名越南人將現金帶到她經營的餐廳,而她就將那些現金帶到銀行支付租金。由此可見,第二被告人的角色就是要確保村屋可以正常運作,提供一個場地給予第一及第三被告人進行大規模的栽植工作。 30.根據第二被告人承認的案情,第二被告人被拘捕之後,在她身上找到的兩部流動電話(證物P7及證物P8)都是由她本人登記。而警方在檢驗那些流動電話之後,發現在證物P8的信息功能裡面,有兩個由第一被告人的電話號碼發送給證物P8流動電話的信息。由此可見,第二被告人在本案裡面和第一被告人是有聯繫的。 31.而在證物P7裡面的資料,第二被告人亦承認當中的資料,是包含有在案發的時候是有取得栽植大麻植物的資源以及作出相關安排。第二被告人更進一步承認,她是透過證物P7(即是她的流動電話)以及其他人去安排栽植大麻植物的資源。因此,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其實就是和第一及第三被告人互相配合,互相協助,大家在不同的崗位上、不同的範疇上發揮作用,以共同行事的方式達致成功地在村屋裡面栽植大麻。 32.本席完全不接受辯方的講法,說第二被告人在本案扮演的角色遠較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為低。相反,第二被告人的角色亦相當重要。正如我之前所說,她就是在後方作一個支援,提供合適的場地,透過證物P7將相關的資料傳送,安排人手、資源。所以沒有第二被告人,第一和第三被告人必然不能夠成功在村屋內種植大麻。 33.本席的觀察是,在本案之中,第二被告人和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是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共同行事以達致同一的目的,就是在村屋內成功栽種大麻。雖然第二被告人和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是本席接納他們的罪責是類似。因為在本案中,在第二被告人承認的控方案情裡面,並沒有一個很明顯的證據顯示第二被告人是主謀,因此,本席在考慮第二被告人的角色的時候,會將她和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所扮演角色的罪責等同。 判刑考慮 34.第二被告人面對的控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本案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5年及罰款100,000元。本席參考了在本案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的判刑,即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C 466/2018。在該案裡,區域法院姚法官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他參考了相關的案例,即阮秋霞案(CACC 335/2013)、R v Tuen Shui Ming(CAAR 12/1994)。 35.姚法官在判刑理由書指出,他在考慮了所有相關案例同案件的案情之後,他認為4年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但是姚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的角色並非主謀,而是扮演一個較次要或者低層次的角色,即是園丁、助手,因而姚法官以三年半為量刑的基準。 36.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以及所有的相關因素,本席接納第二被告人的角色亦不是主謀,但是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人的角色也是重要,而她的角色的重要性就是和第一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的角色的重要性是相類若。因此,本席在考慮到本案的所有因素,以及第二被告人代表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後,認為三年半亦也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 37.本席強調,第二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並不是說一個次等的角色去協助第三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扮演的角色其實就是和第一及第三被告人互相協助,互相配合,共同行事。因此,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人所採納的量刑基準,和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所採納的量刑基準是應該一樣。而本席在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的所有因素後,亦認為三年半是一個合適的量刑基點。 認罪折扣 38.控方通知法庭,確認是在5月2日收到辯方的通知,第二被告人會在本案認罪。本案排期在5月6日開審,預計五日的審期。根據Ngo Van Nam案([2016] 5 HKLRD 1),上訴庭訂下的指引,在區域法院被告人倘若是在排期之後,開審之前表示認罪,所得的認罪折扣應該是在20%至25%之間。當中,法庭需要考慮被告人是在開審前的哪一段時間表示認罪,以及所有的相關因素。 39.主控官亦通知法庭,在2019年5月2日之前數天,他已經和辯方大律師商討好承認事實。而本案牽涉大量的證人、證物,以及專家證人。因此,在考慮了所有的相關因素之後,本席決定會給予第二被告人的認罪折扣是會多於20%,但是不會給予全數25%的扣減。本席以三年半為第二被告人的量刑基準(亦即是42個月),本席認為9個月的折扣是一個適合的扣減。因此,最後得出被告人需要服刑33個月。 40.被告人,請起立,妳就着一項栽種大麻罪,被判入獄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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