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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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189/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8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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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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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8月18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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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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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鄭大鳳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10月6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22克氯胺酮的498克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5年10月6日,豪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主管發覺一件由深圳付運到香港的包裹有可疑。根據貨單,包裹內是兩個監控器。打開兩個監控器後,發現每一個裡面都有藏有一包用錫紙包裹的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後來被證實為內含322克氯胺酮的498克粉末。事件報警後,警方根據貨單上收貨聯絡人的電話號碼致電給貨單上列為高先生的收貨人。一個自稱高小姐的女子接聽,及最後安排在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地下交收。於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與一名男子在尚信樓地下出現,自稱是收貨人。確認資料及被告人在文件上簽署和支付運費後,包裹就交給了被告人。之後二人被警方拘留。在打開包裹及露出內裡的毒品後,被告人被拘捕。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收嘅貨件,我知道裡面係有兩包『K仔』 喺度,係太陽畀2,000鈫我做酬勞,負責收呢件貨。」有關毒品當時的零售市值估計為63,744元。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一名她兩星期前在遊戲機中心遇上叫「太陽」的男子唆使她收取有關的包裹。而太陽吩咐她帶備十字螺絲批,以便打開包裹取出裡面的兩包氯胺酮。她在接到速遞公司的電話後,與朋友前往收貨。她需等候太陽的電話指示,但卻被拘捕。她把毒品送交太陽後會得到2,000元的酬勞。

刑事記錄

被告人於2015年3月24日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毒品工具被判進入戒毒所。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0歲,中三教育程度,與母親及兄長同住。被告人於求學時已兼職侍應工作,及於2015年成為全職侍應,月薪9,500元。她很孝順,每月給予母親3,000至4,000元作家用。代表她的大律師指太陽為被告人的舊同學,及被告人因一時貪心,被太陽利用收取毒品。被告人雖然知道收取的是毒品,但不知道份量是如此的大。被告人現在已很後悔,因此在庭上承認控罪,及會在獄中繼續進修,以充實自己,將來出來找份正當工作。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300至6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9至12年監禁。本案涉及322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約為9年監禁。被告人是因為貪圖快錢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但在本案中,有一個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因素,就是毒品是由內地運送入香港。就這個國際元素,法庭有必要將量刑基準提高,在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鍾炳焜(CACC 85/2014)及其他有關的案例後,認為將量刑基準提高4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做法,遂以9年4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6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