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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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4 cases

Case No.HCCC 23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3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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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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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9月29日上午11時3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仲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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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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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梓程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12月30日,在香港新界羅湖的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88克氯胺酮的472克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5年12月30日約下午8時10分,被告人從國內回香港時,在羅湖管制站海關大堂被海關人員截查。在被告人的乳罩下,海關人員找到內含188克氯胺酮的472克粉末。這些毒品的市值估計為64,192元。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是「K仔」,是她在香港應一個姓馬的人的指示到大陸在一酒樓從一內地人接到這些毒品,她要將這些毒品帶到大圍交給另一個人,而她已獲提供這個人的電話號碼。她運送這些毒品的報酬為2,000至3,000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兩項刑事記錄,與本案的性質不相同。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4歲,而觸犯本案時為23歲,她曾接受有關護理的副學士課程。由2013年開始至她被拘捕的時候,她於公開大學進修心理學的高級文憑課程及從事文員工作,月薪8,400元。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的父親、被告人的一位講師、被告人的一位老師及一位牧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是因為無知地幫助朋友向財務公司借貸,令她自己債台高築,而為了找快錢愚蠢地犯案。被告人表示懊悔及愧對對她不離不棄的父親及愛錫她的師長。她在獄中已完成兩個幼兒教育課程及會繼續進修與社工相關的課程,希望日後重返社會以自身經歷教誨其他人及報答父親和師長。被告人的大律師遞上這兩個幼兒教育課程的證書予法庭參考。其他的求情信件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及指她愚蠢地犯案並且真誠後悔,他們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被告人大律師指,被告人於拘捕後自願地幫助海關人員進行監送傳遞案中的毒品,只是因種種原因而沒有成功地拘捕任何人,被告人大律師指法庭應給予被告人這一方面刑期上的寛減及援引HKSAR v Nkwo Nnaemeka Darlington([2016] 1 HKLRD 692)作支持。被告人大律師也援引HKSAR v Chan Ka Yiu(HCCC 143/2015)指就被告人跨境犯案這一點,在這案例中法庭把一個從國內帶400克氯胺酮進入香港的被告人的量刑基準提高6個月。被告人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真誠懊悔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氯胺酮的份量為50至3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188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約為7年9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這刑期作為基本的量刑基準。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出,被告人是跨境犯案,在考慮了被告人的大律師所提交的案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鍾炳焜(CACC 85/2014)等案例後,法庭將這基本量刑基準提高至8年3個月監禁。

本席接受被告人是真誠及自願地幫助海關人員進行案中毒品的監控遞送行動,及過程中被告人會遭受到某程度上的危險。雖然行動得不到任何的效果,但法庭認為這是值得鼓勵的行為。在考慮了這因素及有關的案例,並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