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k (H.K.) Co. Ltd 對 Tsui Po Hing and Tsui Po Cheung t/a Protech Industrial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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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這宗訴訟,本庭於2016年10月14日頒佈判案書,駁回被告一方“徐寶興與徐寶祥trading as Protech Industrial Company”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Cited by 10 cases

Case No.CACV 36/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3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案件1998年第168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答辯人)
SKK (H.K.) CO. LTD  
   
被告人
(申請人)
TSUI PO HING and TSUI PO CHEUNG
trading as
PROTECH INDUSTRIAL COMPANY
 

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6年12月8日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6年11月11日及12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月20日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就這宗訴訟,本庭於2016年10月14日頒佈判案書,駁回被告一方“徐寶興與徐寶祥trading as Protech Industrial Company”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2016年11月11日,徐寶興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雖然他沒有述明是否代表徐寶祥,但上訴時他們共同行事,而且沒有證據顯示合夥情況有改變。

3.同日,法庭命令申請以書面處理,與及就要求訟費作出指示。

4.申請答辯雙方之後提交了書面陳詞。

5.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

6.申請一方認為申請符合第22(1)(a)條的要求,但這條文已被廢除。

7.按第22(1)(b) 條的規定,申請一方須顯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8.本庭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雙方陳詞後,認為申請一方提出的陳述無非是有關本案個案的詳情,擬提的上訴並没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申請一方擬提的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9.至於訟費方面,本庭考慮答辯一方的訟費陳述書後,以簡單程序評估訟費為$40,000,並命令申請一方支付予答辯一方。

(張澤祐)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由曾約瑟律師行轉聘林展程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