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k (H.K.) Co.Ltd 對 Tsui Po Hing and Tsui Po Cheung t/a Protech Industrial Company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6/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February 2014.
1. 在HCA16850/1998一案,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訴訟,申索$8,000,000多的貨款。被告人提出抗辯與及反申索,項目包括工程費,共$27,000,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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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3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168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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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背景 1.在HCA16850/1998一案,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訴訟,申索$8,000,000多的貨款。被告人提出抗辯與及反申索,項目包括工程費,共$27,000,000左右。 2.2011年8月15日開始,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法官審理。審訊長達10多日。 3.2012年1月18日,原審法官頒發長達109頁的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申索成立,但被告人的反申索亦部份成立。原審法官裁定對銷後,被告人需支付$1,532,907.97給原告人,並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利息及訟費。 上訴 4.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列出34項上訴理由。 答辯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 5.延至二十二個月後,於2013年12月27日,答辯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共$800,000。上訴人反對申請。 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的法律原則 6.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法庭引用的原則早已確立。法庭有酌情權批准或撤銷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但就如何行使酌情權,上訴法庭已作出指引如下。 7.一般來說,如果上訴人貧困,法庭是會頒令上訴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理由是需要保障原審勝訴的一方,避免無能力賠償訟費的敗方連累勝方要再次負擔新一輪訴訟的訟費。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駁回保證金申請,其中一情況是答辯人延遲作出申請,而上訴人已為準備上訴而花費了金錢時間。 討論 8.本案有幾項議題。第一,有關申請的延誤。上訴人指出,上訴通知書存檔、與及申請排期二十二個月後,答辯人才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是不合理的延誤。就這一點,答辯人在誓詞說,它是等待上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結果,所以延遲了保證金申請。 9.第二,有關上訴人的償付能力。答辯人說,上訴人除了HCA16850/1998一案欠它上述$1,532,907.97及利息及訟費外,亦在另一宗案件HCCL42/2004 (原為HCA9602/1998),欠答辯人評定訟費$1,264,969.50。上訴人未有支付任何欠款,看來也不會支付本上訴訟費。但上訴人說,他們擁有一個物業,即火炭的工業單位,1995年已抵押給被告人,他們聲稱足以抵償欠款。 10.第三,有關上訴的成功機會。上訴人認為他們的理據强而有力,所以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豁免他們支付保證金。 11.首先討論第一點。本席認為答辯人的確延誤了保證金申請的期限。雖然法庭規則沒有指定時限,但案例清楚指出,這類申請應盡快提出,而不能等到上訴人準備好上訴程序才作出。在本案而言,答辯人延遲了二十二個月才提出申請,它提供的理由是等待上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結果。但本席認為,這並非可接受的理由。首先,上訴人第一次申請法律援助,是上訴存檔之後五個月,但這段時間內,答辯人都沒有申請保證金。雖然答辯人於2012年6月6日寫信給上訴人要求保證金,但上訴人沒有回答。即使答辯人合理地等待上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結果,但法援署已於2012年10月12日拒絕給予法援,而11月上訴人再次申請排期,顯示他們會親自行事,一方面親自進行上訴程序、一方面申請法援,雙手進行,所以答辯人沒有理由再延遲申請保證金。況且法庭檔案顯示,上訴人已於2012年11月準備好上訴綜卷,但因為頁數過多,才要等待聆案官批准修訂上訴綜卷。其後因上訴綜卷的內容,聆案官命令上訴人需再整理上訴綜卷,而上訴人亦依照命令辦事。明顯地,上訴人有積極進行上訴,但答辯人都沒有申請保證金。答辯人公司的人事調動,不是合理的延誤理由。本席認為,雖然上訴人本身沒有為準備上訴而花費律師費,但他們的確花費了資源與及時間來準備上訴,而上訴已獲排期10月聆訊。原則上法庭不能容忍答辯人延誤到2013年12月27日才提出保證金申請。基於這理由,本席行使酌情權,駁回保證金申請。 12.為全面起見,本席記錄本席就第二及第三點的意見。上訴人沒有證據顯示物業的市價,但答辯人提供了節錄於香港地產網的資料證據,顯示市價為$1,837,668。明顯地,即使考慮這物業的市價,上訴人的償付能力仍然有很大問題。 13.最後,有關第三點,本席考慮了上訴理由,它們大部份都是針對原審法官有關事實糾紛的裁定,而根據久已確立的案例,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這類裁定,因為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所以比較上訴法庭更能辨別到事實糾紛的是非曲直。本席在這階段不接納上訴人的理據强而有力,以至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豁免他們支付保證金。 14.換言之,若果本案沒有第一點,本席會命令上訴人需繳存保證金。 命令上訴人需負責 15.但基於第一點,本席駁回有關保證金的申請,命令上訴人可獲本申請的訟費,以簡易形式定為$1,000。
原告人(答辯人):由曾約瑟律師行轉聘陳舶港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TSUI PO HING,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TSUI PO CHEUNG無律師代表,(由TSUI PO HING代表), 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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