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淑配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92/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anuary 2017.
1.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被檢控一項控罪。罪名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Cites 6 cases
|
DCCC 59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92號 ----------------
----------------
---------------- 裁斷理由書 ---------------- 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被檢控一項控罪。罪名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2.罪行詳情指稱, 兩名被告於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 即港幣約11,991,000元, 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而仍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處理該財產。 3.本席簡稱這項控罪為「串謀洗黑錢」罪。 同意事實 4.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一些事實(證物P5)。根據該第65C條的訂明, 控辯雙方作出的承認構成不可以推翻的證據。因此, 本案的事實包括下列各點:
控方證供 5.根據控辯雙方的其他承認事實, 第一和第二被告在2013年3月7日被拘捕, 及她們在後來進行的錄像警誡會面中自願作供。 6.2013年3月7日晚上7時03分至晚上7時53分, 關員9619、關員99206及關員9402在閩南話傳譯員的協助下, 向第一被告進行錄影警誡會面。該次會面的錄影光碟及其中文謄本分別呈堂為證物P1和P1A。在會面中, 關員9619向第一被告展示的44張現金存款紀錄副本呈堂為證物P1A-1至P1A-44。 7.2013年3月7日下午5時25分至下午5時59分, 關員682、關員9956及關員劉幗敏為第二被告進行錄影警誡會面。該次會面的錄影光碟及其中文謄本分別呈堂為證物P2和P2A。在會面中, 關員682向第二被告展示的16張存款紀錄副本呈堂為證物P2A-1至P2A-16。 8.雖則第一被告承認她在錄影會面時自願作供, 也沒有反對她的錄影會面呈堂為控方證供, 但關員9619仍然出庭作供說明及解釋在錄影會面時的一些錯誤。 9.關員9619供稱, 在錄影會面期間, 他向第一被告展示了44份現金存款記錄(即在會面進行時編號為HSP-1至HSP-44的文件)。這些存款記錄涉及第一被告把港幣現金存進山澳戶口內。關員9619供稱, 當他向第一被告讀出這些存款記錄的日期時, 由於看錯了其中8份文件的日期, 將它的月份錯誤讀為2011年1月, 但真實的月份是2011年10月。兩名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關員9619, 也沒有爭議他的證供。 10.本席注意到, 關員9619的錯誤是關於他向第一被告展示的第一至第八份現金存款記錄, 而在給予這些存款記錄編號時, 關員9619給予日期為2011年10月21日存款時間為15:41時的記錄, 和日期為2011年10月26日存款時間為13:17時的記錄, 相同的編號(即HSP-08),但關員9619遺漏了使用HSP-05這個編號於任何文件上。再者, 控方大律師告知本席, 在錄影會面時, 關員9619沒有向第一被告展示日期為2011年11月3日時間為16:21時的現金存款記錄, 因為當時海關仍未取得這份文件。本席認為, 基於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所說的供詞, 及第一被告根據第65C條承認曾經作出這45次現金存款, 這些錯誤或遺漏沒有重要性。 第一被告的警誡供詞內容 11.在錄影會面時, 第一被告自願作出以下的供詞:
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內容 12.在錄影會面時, 第二被告自願作出以下的供詞:
銀行家誓章及銀行文件 13.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主管鄧允邦根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在2016年8月11日所做的銀行家誓章呈堂為證物P3。 專家證供 14.控方亦傳召了海關的庫務會計師徐國樑(「徐先生」)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兩名辯方大律師不反對徐先生作為專家證人的資格, 亦沒有反對徐先生將由他準備的會計報告呈堂為證供(證物P4)。 辯方證供 15.兩名被告沒有透過她們各自的代表大律師提出毋須答辯陳詞。基於控方呈堂的證供, 本席裁定控罪的表面證據成立, 兩名被告需要對控罪答辯。兩名被告其後選擇不出庭作供, 也沒有傳召證人作證。 法律指引 16.本席謹記, 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身上, 量證標準是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換言之, 控方必須提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證供來證明控罪的每一個罪行元素。 17.兩名被告均是選擇不作供, 也沒有傳召證人或提出任何證據。本席謹記, 兩名被告選擇保持緘默, 這是她們的權利, 本席不可以亦不會因為她們保持緘默而向她們兩人或任何一人作出不利的推斷。但另一方面, 由於兩名被告沒有作供或提出證據, 這意味她們沒有提出任何證供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提出的證據。當然, 本席謹記, 兩名被告在任何議題上也沒有任何形式的舉證責任。由始至終, 本席必須肯定控方能夠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罪行的每一個元素, 然後才可以將她們兩人或任何一名被告定罪。 18.兩名被告在錄影會面時均有作供。本席認為, 每名被告的警誡供詞是屬於混合陳述, 即它們包含了顯示被告有罪和無罪的部分, 前者包括每名被告均承認確曾將港幣現金存進山澳戶口內, 而承認這些存款的日期、時間和數額與銀行記錄所顯示的相同; 而後者包括每名被告解釋她在甚麼情況下存款及說出她們當時的心態。在考慮裁決時, 本席謹記, 由於每名被告的警誡供詞經已呈堂為事實證據, 因此, 本席必須考慮每名被告口供的全部內容來找出事實真相。本席亦謹記, 由於兩名被告均沒有作供來確認她們的警誡供詞的真實性, 因此, 任何一名被告的警誡供詞不可以用來作為針對另外一名被告的不利證供, 但假若她的證供是有利於另一名被告, 本席在考慮另一名被告的裁決時必須將這份警誡供詞的內容考慮在內。 19.本席亦謹記, 雖則本席有權從經已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一些事實的存在, 但是, 首要的條件是作為推論用途的基礎事實, 必須是控辯雙方經已承認的事實, 又或是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得以證明的事實。再者,當作出推論時,這個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推論。另一方面,當作出推論的決定時,本席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20.控辯各方同意, 第二被告沒有犯罪紀錄。本席謹記, 相對於品格不良好的人, 第二被告干犯指稱罪行的傾向性較低。除此之外, 雖則第二被告沒有出庭作供, 但是她在錄影會面時對她現時被控的罪行作出了一些供詞。在考慮她在法庭外作出的供詞是否可信時, 本席亦謹記, 相對於品格不良好的人, 她的供詞的可信性是較高。 21.第一被告有一次定罪紀錄。代表第一被告的蔡大律師要求本席在考慮裁決時也視第一被告為品格良好的人。蔡大律師倚賴Tang Siu Man v HKSAR案[1]來支持他的陳詞。終審庭常任法官列顯倫指出, 即使被告有定罪紀錄, 但假若這些紀錄只有一至兩次而且是與控罪不相同或不相關的罪行, 法庭可以不理會這些定罪紀錄。蔡大律師告訴本席, 雖則第一被告有一次定罪紀錄, 但罪名只是違反逗留條件, 而且只涉及第一被告作為訪客逾期在港逗留, 不是在港當上非法勞工。本席接納, 第一被告的過往定罪紀錄與本案的控罪的性質不相同。因此, 本席接納蔡大律師的陳詞, 良好品格指引也是適用於第一被告。換言之, 本席也謹記, 第一被告干犯指稱控罪的傾向性較低, 而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時作出的供詞的可信性較高。 22.在作出裁決時, 本席謹記, 本席必須依據證供對每名被告是否有罪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和裁決, 不能一概而論。換言之, 本席可以對兩名被告是否有罪作出不同的裁決。本席清楚知道, 雖然控方對兩名被告提出的控罪是共同檢控她們, 而假若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其中一名被告有罪, 但只要本席在所需量證標準下肯定餘下的一名被告有罪, 本席仍然可以裁定這名被告這項控罪罪名成立, 原因是共同控罪的性質是它不單止針對兩名被告作出共同檢控, 亦同時間對她們每人作出個別檢控: 見DPP v Merriman[2]。 串謀洗黑錢的罪行元素 23.正如所有串謀罪, 控方必須證明, 兩名被告(不論共同或各自)與其他人達成協議去干犯某些罪行, 並且在達成協議時意圖將該協議付諸實行。 24.當兩個或以上的人協議干犯某項或某些罪行, 而在協議時意圖貫徹該協議的目標, 他們便干犯了串謀罪。由於串謀的犯罪行為是協議本身, 因此, 一旦協議達成, 這便構成罪行, 串謀者毋須已經做出任何步驟以達到該協議的非法目的。不過, 實際上做出這些步驟通常會用作推斷非法協議經已達成的證據。 25.串謀是持續的罪行, 由協議開始, 持續至完成協議進行的事項, 或協議的目標被放棄或受挫為止。退出串謀並不構成辯護理由。 26.所有參加串謀的人不一定需要同時間達成非法協議。假若一個非法協議經已達成而且在進行中, 其他參與串謀的人可以在較後的時間加入; 當然, 新加入者亦必須具有所需的犯罪意圖。各串謀者並無必要表明他們在某一時間的意圖, 也毋須知道大家的身份, 最重要的是每名串謀者都懷著一個有關某一或某些罪行的共同目的, 也就是串謀的目標。無論是「車輪式」或是「連鎖式」的串謀, 情況都是一樣。 27.由於控方指稱兩名被告串謀洗黑錢, 控方需要證明, 兩名被告不單止與其他人協議「處理」一些財產(而在本案中是港幣現金), 並且意圖將該協議付諸實行; 而且, 當她們達成該協議時, 她們也有著構成洗黑錢罪行的精神元素, 即她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們將會處理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28.值得一提的是, 雖則本席簡稱有關控罪為「串謀洗黑錢」, 但控方毋須證明兩名被告串謀處理的財產確實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以作為這項控罪的罪行元素。控方只需要證明, 當兩名被告與其他人協議處理這些財產, 她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將會處理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見HKSAR v Wong Ping Shui[3],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家誠[5]等判例。 證供分析和裁斷 29.本席經已考慮全部證供和兩名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即使每名辯方大律師只是替他代表的被告作出結案陳詞, 但假若他提出的論據也能協助另一名被告的抗辯, 本席在考慮另一名被告的裁決時也會同時將這些論據納入考慮之內。 30.另一方面, 由於兩名被告沒有出庭作供, 也沒有傳召證人, 控方大律師選擇不向本席作出結案陳詞。 31.從控方的開案陳詞和提出的證供可見, 控方沒有提出直接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或任何一人與其他人串謀清洗黑錢。控方只能夠倚賴在審訊時呈堂的整體證供, 要求法庭推論兩名被告與其他人串謀清洗黑錢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再者, 由於控方提出的證供包括兩名被告經已先後61次將現金存進山澳戶口內, 控方其實指稱兩名被告經已執行了她們有份參與的非法協議。因此, 法庭可以從兩名被告的「公開作為」(“overt act”)及其他證供, 推論她們有份參與的串謀確實存在。 32.在本席作出任何推論之前, 本席首先需要確定用來作為推論的事實基礎。 山澳戶口的活動情況 33.在考慮兩名被告及其他人的公開作為之前, 本席首先分析山澳戶口的活動情況。雖然沒有證人在法庭內對這方面作出口頭證供, 但是, 銀行家誓章(證物P3)和所有透過該誓章呈堂的銀行文件尤其是山澳戶口從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的月結單和在這段時期每次從該戶口存入或提取款項的交易記錄足以證明這方面的事實。 34.從銀行家誓章和山澳戶口的銀行月結單可見, 山澳戶口是一個綜合的「商業」理財戶口, 涵蓋港元往來、港元儲蓄和外幣儲蓄。本席現時關注的只是透過該戶口的港元往來, 因為控方指稱兩名被告串謀清洗並且經已清洗的黑錢全部都是港幣現金並且存進該戶口內。 35.本席根據上述銀行月結單列出山澳戶口港元往來從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間的戶口活動, 但只是專注於收入這個部份(見表一)。在列表上寫出的日期是該戶口在當天有收入及/或有支出的日期。就著收入方面, 本席分類為現金存款和非現金收入這兩個部份。現金存款是指有人將現金港幣存進該戶口內; 而非現金收入包括轉賬收入、支票存款和儲蓄/定期存款等。在列出的日期, 本席列出在當天出現的現金存款及/或非現金收入的次數和總額, 但本席不會將該日的支出(即使有的話)列出。假著本席在列出的日期說明當天的現金存款及非現金收入均是零時, 這表示月結單顯示在當天只有款項從該戶口提取。 36.上述的銀行文件證明, 從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11日這41天期間, 山澳戶口港元往來的收入有51項, 總金額為59,003,973.90元, 但只有兩次是現金存款, 分別是在9月9日的299.9元和在9月26日的50,000元, 即總額是50,299.90元; 而其餘的49項總金額超過5,895萬元是非現金收入。由此可見, 在2011年10月12日之前, 山澳戶口只有極少次數和金額相當低的現金存款收入。 37.但是, 這個情況從2011年10月12日出現轉變。從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 現金存款總共有144項, 而總額是27,118,284元。雖然非現金收入也有80項及總額是95,775,109.90元, 但相對於較早前的約1個半月, 現金存款由只有兩項增加至144項, 金額由只是較5萬元多少許增加至超出2,710萬元。 38.在2011年11月和12月, 山澳戶口持續出現次數頻密和金額大量的現金存款。從2011年11月1日至30日, 現金存款總共有173項, 總額是32,265,060元; 和從2011年12月1日至31日, 現金存款總共有137項, 總額是22,573,000元。本席同意, 在相同時期, 非現金收入也有大幅增加, 分別是2011年11月的110項及總額共162,817,573.78元, 及2011年12月的101項及總額共200,450,557.27元, 但是, 不可爭議的是現金存款在這兩個月裡, 每個月的現金存款仍然是遠遠高於2011年9月1日至10月11日的5萬多元。 39.就著2012年1月份, 月結單顯示, 從2012年1月20日開始, 山澳戶口不論在港元往來、港元儲蓄和外幣儲蓄方面完全沒有任何款項進出, 整個戶口的活動是停頓。另一方面, 從2012年1月1日至1月19日, 港元現金存款仍然共有31項及總額是5,927,000元; 同期的非現金收入亦是有31項及總額是61,020,967元。雖然這個月份的現金存款較早兩個月大幅降低, 但差不多600萬元的現金存款依然較2011年9月1日至10月11日的5萬元許多出很多。 40.除此之外, 這些銀行文件亦顯示這些現金存款有一個特別的現象, 這就是極大部份的現金存款是以20萬元一次存進山澳戶口內。從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 山澳戶口共有487項現金存款收入。正如已述, 在2011年9月1日至10月11日, 只有兩項現金存款, 金額分別是299.9元和50,000元。另一方面, 在2012年1月10日之後, 現金存款也只是有兩項, 同時在2012年1月12日存入, 金額分別是100,000元和67,000元。換言之, 其餘的現金存款在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月10日(包括首尾兩天)發生, 共有483項, 總金額87,716,344元; 但其中的407項現金存款, 每一項涉及的金額均是相同的20萬元, 即總金額是81,400,000元: 見山澳戶口的月結單、現金存款記錄(證物P3)和庫務會計師徐先生準備的報告(證物P4)之附件E。其餘的76次現金存款, 每項現金存款的金額由最小的500元至最大的40萬元不等, 其中有很多筆存款的金額是10萬元或以上, 總額是6,316,344元。 41.本席亦小心留意將港幣現金存入山澳戶口的人。庫務會計師徐先生在其報告(證物P4)的附件6 (Enclosure 6) 列出20人的名字, 而這20人在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 每人存款超過100萬元到山澳戶口裡。本席根據附件6列出這20個人的名字和各自的存款次數: 見表二。他們包括第一和第二被告。本席注意到, 在這20人之中, 其中3人(即Hui Wai Kwan、Jiang Huaqing, 和Kong Fung Mei)在山澳戶口同時作出現金存款和提供非現金收入, 而另外4人(即Kong Fung Sim、He Guang、Ma Yuet Chum和Zhong Huiwu)只是作出轉賬存款或支票存款: 見表三。換言之, 這20人中只有16人作出現金存款於山澳戶口內。本席亦從山澳戶口的月結單、現金存款記錄(證物P3)和庫務會計師徐先生準備的報告(證物P4)之附件E找出另外23人曾經作出34項港幣現金存款於山澳戶口內, 總額是6,687,000元: 見表四。本席亦找到46項現金存款但沒有登記存款人身份的記錄, 總額是2,436,323元: 見表五。換言之, 表二中作出現金存款的16人存入山澳戶口的總金額是78,593,021元。本席亦將上述43人在這個時段向山澳戶口作出的現金存款及/或非現金賬項的情況包括日期、時間和地點列在表六內。 42.從上述的各個列表, 本席有以下的觀察和作出以下的事實裁斷:
43.從這些事實, 本席作出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 在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間存進山澳戶口的現金存款, 即使不是全部也必然是大部份, 是人為的刻意安排及有人組織的活動, 而這些安排和組織必然是出於最少一個人的主意。無論如何, 即使這是一個人的主意, 由於這些現金存款是透過最少16人而有可能是總共43名或更多的人士於長達約3個月的時間於不同地域的匯豐銀行分行進行, 毫無疑問, 這個人必然需要其他人替或幫助他/她執行該主意, 而這些其他人也必然是同意並且執行他的主意, 才可以達到上述存款進入山澳戶口的結果。本席肯定, 在2011年10月12日或較早的時間, 一個由不同人士達成的協議經已存在。根據這個協議, 這些人為了將大量港幣現金存進山澳戶口內, 他們會親自及/或安排其他人到不同地域的匯豐銀行分行透過銀行的櫃檯員將大量港幣現金存進山澳戶口內。這些人可以是亦可以不是山澳國際有限公司的人, 他們亦有可能是或不是其中的一名或多過一名存款者。本席不能從證供中確定這班人的身份, 但本席肯定他們存在並且是這個協議的參與者。本席稍後再討論他們達成這個協議的目的。 兩名被告的證供 44.本席現在分析針對兩名被告的證供。本席謹記對她們有利的良好品格指引。 45.第一被告在警誡下供稱, 關於第一次存款, 當時她在上水中心的匯豐銀行分行, 有人「請人」存款, 而這個人亦要求她幫助他存款, 她便替這個人存錢入銀行戶口内。第一被告承認收取酬勞替人入錢。第一被告住在公屋, 沒有收入。銀行家誓章(證物P3)呈遞了第一被告的匯豐銀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的儲蓄戶口銀行紀錄(文件編號HSBC-TWP-309)。第一被告的銀行戶口在整段期間只有少量存款。毫無疑問, 第一被告存入山澳戶口的總數共8,791,000元並不是來自第一被告。因此, 第一被告供稱有人聘請她把這些現金存入山澳戶口是可信的事實。第一被告說她提供了自己的電話號碼給那一個人, 而那個人後來再打電話來再次要求她幫助存款, 也是沒有令人懷疑的地方。 46.另一方面, 本席不認為第一被告在警誡供詞内作出的陳述全部是真實或最限度有令人質疑的地方, 而第一被告沒有提出任何證供來解釋這些有問題部份, 當然第一被告沒有任何作證的責任。第一、第一個存款發生在2011年10月12日。但是, 根據第一被告在匯豐銀行儲蓄戶口的紀錄, 第一被告的戶口在當天根本沒有任何活動[6]。換言之, 第一被告根本沒有前往上水中心匯豐銀行分行的需要。假若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的意思是, 她只是在偶然的環境下在銀行裡遇上後來聘請她存款進入山澳戶口的人, 本席認為她的證供有疑點。第二、第一被告聲稱, 「挺久」才有人要求她再次到銀行存款。但這看來不是事實, 因為第一被告在2011年10月12日當天, 經已做了兩次存款, 分別在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和上水中心分行, 跟著在翌日即10月13日, 她更加離開了她居住的上水區前往匯豐銀行的大埔分行存錢20萬元。同意案情顯示, 第一被告在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間, 她曾經在19天內作出45項存款, 涉及的銀行分行分別在上水、大埔、旺角和大圍。第一被告還曾經試過, 在一天之內, 即2011年12月15日, 在上水、大埔和旺角的匯豐銀行分行替人存款。第三、她聲稱她不知道她的親戚或朋友曾否幫助這個集團存錢入銀行戶口。但是, 第一被告沒有可能不知道她的女兒第二被告也有份參與, 原因是, 根據銀行紀錄, 他們兩人曾經不止一次在極接近的時間於同一個銀行分行內存錢入山澳戶口。考慮到她們需要在銀行櫃檯前排隊等候銀行職員處理她們的存款, 第一被告沒有可能見不到第二被告的出現, 也沒有可能不詢問第二被告在銀行出現的原因。根據記錄, 在2012年10月13日, 在大埔匯豐銀行分行, 第一被告在1346時存款後, 第二被告在1354時存款, 兩者只是相隔9分鐘;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 他們兩人跟著均是前往大埔翠屏花園匯豐銀行分行存款, 第二被告存款的時間是1450時, 第一被告在1511時。再者, 在2011年12月15日, 第一和第二被告均離開她們居住的上水區前往大埔匯豐銀行分行存款, 時間是第一被告在1312時存款, 第二被告在1322時。還有, 在2011年12月20日, 在大埔分行, 第二被告在1635時存款, 第一被告在1637時存款, 兩者只是相隔2分鐘。考慮到他們需要在銀行櫃台前排隊等候銀行職員處理她們的存款, 第一被告沒有可能不知道第二被告也在替人存款。本席認為, 在錄影會面時, 第一被告並非對每一件事都如實交待。本席肯定, 當第一被告說及一些她認為有可能損害她的利益的事情時, 她沒有披露全部真相。本席謹記, 控方沒有提出第一被告在警誡供詞中說謊作為檢控被告的證據。不過, 在考慮第一被告在警誡供詞中提出的辯解, 本席必須把第一被告當時作供的態度考慮在內, 從而決定給予她的辯解甚麼證供比重。 47.第二被告在她的警誡供詞也曾經交待替人存款的經過。在錄影會面時, 第二被告沒有直接承認她受人聘請存款入山澳戶口。第二被告聲稱, 第一次替人存款時, 她之前見到一名60多歲的老人家, 老人家要求她幫助入錢, 她見到自己沒有甚麼特別事情做, 所以她便幫忙。第二被告還聲稱, 雖然她曾經替不同人士存港幣現金入銀行戶口, 但不一定有酬勞。她覺得沒有所謂, 因為對方是老人家。當有酬勞時, 她的酬勞也只不過是20元用來「飲水」。 48.本席注意到, 第一被告承認有人聘請她存款, 與第二被告的說法不同。本席謹記, 第一被告的警誡供詞不可以用來作為針對第二被告的證供。但是, 本席依然認為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沒有如實交待每一件事情的真相。第一、第二被告聲稱, 她經已記不起第一次要求她幫助入錢的人, 但聲稱這個人是一名60多歲的老人家, 而她幫助老人家排隊存款。假若她在說出事實, 她知道並且記得起這個人的年紀, 本席就難以相信, 她連這個人是男是女也不能夠說出來。第二、假若她只是替老人家排隊, 為甚麼在銀行櫃員檯輪到她接受銀行職員服務時, 她不通知該老人家取代她的位置由老人家自己存款。第三、第二被告憑甚麼可以讓老人家相信, 即使老人家交給她20萬元, 她不會將錢存入她的戶口而不是其他戶口, 或她不會拿走這些錢離開銀行。第四、第二被告聲稱, 她遇上要求她存款的人, 因為她到銀行入錢。但是, 在整個審訊中, 沒有任何文件證明, 當第二被告存錢入山澳戶口時, 她也同時存款進入她的個人銀行戶口內。反之, 第二被告在山澳戶口存入了16筆現金, 每一筆是港幣20萬元。根據匯豐銀行的規則(見證物P4文件Annex K-5), 匯豐銀行只容許客戶在一天之內免費存入200張現鈔, 若超過200張現鈔, 匯豐銀行就會收取存款額的0.25%作為服務費用, 而最低收費訂立為港幣50元。第二被告顯然知道這是匯豐銀行的規定, 因為她在警誡供詞中也有這樣說過。問題是, 在這16項存款中, 由於第二被告每次存入的金額經已是20萬元, 這等同200張最大面額的1,000元現鈔紙幣, 因此, 在第二被告把這些款項存入山澳戶口後, 假若她再存錢, 她便要支付總存款金額的0.25%即最少500元。本席不相信第二被告會為了替人存錢而願意支付這個存款手續費用, 尤其是根據她說, 她替人存款是沒有收入, 或只有20元用來「飲水」。另一方面, 她聲稱前往銀行是為了存錢。假若這是事實, 她是沒有理由為別人做事而不完成她前往銀行的目的。本席肯定, 第二被告在解釋她存款進入山澳戶口這件事時, 她試圖減輕她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正如處理第一被告的案件一樣, 本席謹記, 控方沒有提出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時說謊作為指控的證據, 但當本席考慮第二被告在警誡供詞中提出的辯解時, 本席必須把第二被告當時作供的態度考慮在內, 從而決定給予她的辯解甚麼證供比重。 49.在本案中, 於控罪的關鍵時間, 即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0日, 第一被告在其中的19天把45筆港幣現金總共8,791,000元替人存入山澳戶口是沒有爭議的事實。同樣地, 第二被告在同一時期的其中8天把16筆港幣現金總共3,200,000元替人存入山澳戶口也是沒有爭議的事實。辯方同意, 兩名被告的作為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所指的「處理」財產。 50.該條例的第2條訂明, 「處理(dealing)就第25條所陳述的財產而言, 包括 (a) 收受或取得該財產; (b) 隱藏或掩飾該財產(不論是隱藏或掩飾該財產的性質、來源、所在位置、處置、調動或擁有權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權利或其他方面的事宜); (c) 處置或轉換該財產。 51.兩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均承認, 兩名被告曾經處理上述的財產, 原因是他們曾經收受這些財產。本席稍後在這一方面有進一步陳述。 52.除此之外, 沒有爭議的事實是兩名被告只是在公共屋邨居住的家庭主婦, 她們沒有職業, 對山澳國際有限公司這個機構一無所知, 亦與山澳國際有限公司毫無生意或商業往來, 與山澳國際有限公司沒有絲毫關係。 53.辯方提出, 本案的審訊議題有兩個: (1) 兩名被告是否具有控罪所需的犯罪意念 (mens rea)? (2) 兩名被告在事實上是否達成協議, 串謀清洗黑錢? 犯罪意念 54.控方說明, 控方並不是指稱兩名被告知道上述的現金港幣是從可公訴罪行得來的得益。控方的檢控基礎是, 兩名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財產, 即港幣約11,991,000元,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但她們仍然與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處理這些財產。 55.事實上, 由於控方指稱兩名被告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洗黑錢, 因此, 本席也需要考慮這些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財產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指稱的身份不詳的串謀者, 顯然是指那些提供上述的港幣現金給兩名被告並且聘請及/或指示兩名被告把這些現金存進山澳戶口的人。這些人當然有可能直接知道這些財產是否從可公訴罪行得來的得益。但本席毋須考慮這一點, 因為假若他們真的是知道這些港幣現金真的是從可公訴罪行得來的得益, 他或他們也必然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是從可公訴罪行得來的得益。 56.在考慮每名被告及指稱串謀者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的港幣現金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時, 本席必須採納的測試是: 要裁定每名被告和指稱串謀者有罪的話, 陪審員要認為有關的被告或該人有理由相信她/他處理的財產是犯罪得益; 而這些理由也必須合理, 即任何人客觀地審視這些理由都會相信財產是犯罪得益。用另外一個說法, 就是每名被告或指稱串謀者「應該知道」(ought to have known)自己處理的是源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見Seng Yuet Fong v HKSAR [7], 和終審庭在楊家誠案的判決。此外, 在考慮各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陪審員要將她們的信念、觀感和偏見考慮在內: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洪輝 [8]。 57.本席首先考慮聘用及/或指示兩名被告把上述港幣現金存進山澳戶口的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財產代表可從公訴罪行的得益。這些人的目的就是把這些港幣現金存入山澳戶口, 令到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可以從它的銀行戶口收受及處置這些金錢。這些人可能是山澳國際有限公司的人員, 亦可能是需要付款給山澳國際供有限公司的人或他們的代表。 58.假若這個或這些人是山澳國際有限公司的人, 山澳便是其實經已接收了這些款項, 第一個問題就會是山澳在甚麼情況下接收了這些款項。假若這些港幣現金是正常和合法的商業收益, 為甚麼山澳國際有限公司收取大量現金, 而不透過它的銀行帳戶能接收這些金錢? 山澳戶口是一個商業往來戶口, 山澳國際有限公司沒有理由不要求它的生意夥伴或顧客不利用它的戶口付款或轉交金錢, 尤其是在有關時段的大約3個月, 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同時間透過山澳戶口接收非常大額的轉帳存款和支票存款等。 59.另一方面, 假若這個或這些人需要付款給山澳國際有限公司, 而他們是基於一些合法的交易是需要付款或轉交金錢給山澳國際有限公司, 本席完全見不到他們不使用銀行戶口進行錢銀交收的理由。在香港的發達商業社會, 經過銀行進行大額的金錢往來既安全又快捷, 並且有正確及不會遺失的交收紀錄。 60.辯方曾經提出, 這些港幣現金可能是大陸地下錢莊帶來香港的金錢, 並且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嚴穗陵案[9]來支持它的論據。但是, 本案根本沒有任何證供顯示這些是大陸地下錢莊帶來香港的金錢。再者, 嚴穗陵案並沒有訂下利用地下錢莊接收現金貨幣不會構成洗黑錢的一般性法律原則, 而該案的情節亦與本案截然不同。該案的上訴人在接收金錢時聲稱她相信有關款項是透過地下錢莊支付給她來源合法的金錢, 而終審庭認為控方不能夠排除這個可能性。但是, 在本案中, 這些港幣現金經已來到香港, 地下錢莊的人根本不需要再找中間人處理這些款項, 因為他們大可以直接將這些港幣現金交給山澳國際有限公司。 61.本席認為, 在有關時段的大約3個月, 總數超過8,770萬元的現金港幣存入山澳戶口, 包括兩名被告存入的11,991,000元, 是極不尋常的商業活動, 亦不是山澳國際有限公司的慣常銀行戶口的活動。本席亦不接納聘請及/或指示這兩名被告作出這61次現金存款是為了省回將大量現鈔存入銀行的手續費這個論據, 因為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大可以指明付款人透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收而毋須支付手續費, 並且是省時方便及安全。本席完全見不到, 合法的金錢不能夠透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收的可能性。本席作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當這個或這些人聘請及/或指示兩名被告把11,991,000元港幣現金存入山澳戶口時, 他或他們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隱藏或掩飾這些金錢的來源, 而他們需要這樣做, 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他或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港幣現金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從公訴罪行的得益。 62.本席從山澳戶口的月結單注意到, 在2011年8月31日, 它的港元往來戶口的結餘有8,775,932.39元, 港元儲蓄戶口的結餘是4,870.08元, 及外幣儲蓄戶口的結餘是美金1,209,022.69元和英鎊81.67鎊, 其後當然有上述的大量現金存款和非現金賬項存進該戶口。但是, 在2012年1月31日時, 該戶口的港元往來結餘只有154,977.50元, 港元儲蓄的結餘是5,256.24元, 及外幣儲蓄的結餘只有美金638.34元和英鎊81.67鎊。期間進入了該戶口的金錢全被提走, 並且是在短時間內持續被提走。毫無疑問, 這是另外一個使用這個戶口來清洗黑錢的標誌。 63.就著兩名被告是否有控罪所指的犯罪意念, 本席必須分開考慮她們各自是否有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們存入山澳戶口的港幣現金是否源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本席考慮的一些因素是同時間適用於兩名被告。 64.根據兩名被告的警誡供詞, 她們在銀行遇上要求她們幫助把現金存入山澳戶口的人, 而且, 根據她們第一次存款的金額, 該次存款的金額經已是港幣20萬元。再者, 第一被告在第一天總共存入現金港幣40萬元進入山澳戶口。本席肯定, 在這些情況下, 即使在第一次存款, 任何人包括兩名被告也會認為, 這是一件不尋常的事情, 尤其是根據兩名被告的警誡供詞, 要求她們幫助存款的人完全沒有表明他們的身份, 也沒有留下他們的名字, 更加沒有留下聯絡的方法。在這種情況下, 任何人包括兩名被告也會問:
65.根據兩名被告的警誡供詞, 她們沒有作出任何查問, 但卻持續地替人把現金存入銀行戶口, 而金額是超過800萬元和300萬元。再者, 根據他們的供詞, 要求她們用相同形式把現金存入銀行戶口的人不止一個。任何人包括兩名被告必然會問, 為甚麼這一班人需要持續地找人把港幣現金存入銀行戶口內, 及他們是屬於一個怎麼樣的集團。任何人包括兩名被告客觀地審視所有情況, 必然有合理理由相信, 這一班人是為了隱藏付款人的身份才需要她們幫助存款。在這種情況下, 任何人包括兩名被告也會有合理理由相信, 這一班人要求她們處理的港幣現金是一些黑錢, 亦即是源自可公訴罪行罪行的得益。兩名被告幫助他們存錢進入山澳戶口, 就是將這些現金轉化成另外一種財產, 即成為銀行欠山澳國際有限公司的據法權產, 並且將這些現金的來源掩飾或隱瞞。本席肯定, 兩名被告不單止接收這些港幣現金, 她們也是在這一方面處理涉案的現金港幣。 66.第一被告聲稱, 她沒有向這班人查問, 他們不知道存款的原因, 所持的理由是她是「傻呼呼」及不懂得問。第一被告的說法, 並非在宣誓下作出, 也沒有受到盤問的測試, 而且, 本席較早前亦經已說過, 第一被告在交待事件時, 並不是每一件事都如實交待。 67.第二被告在警誡供詞中極力塑造一個形象, 就是她只是為了幫助老人家才替人存款, 更加不是為了酬勞。但是, 毫無疑問, 第二被告的說法不可信, 因為她聲稱她只是在前往銀行存款時才遇見這些人。但是, 假若她需要自己存錢, 她就不可能每次替人存款現金20萬元。本席更加不相信, 她與這些人的「巧遇」卻是與她的母親第一被告在銀行替人存款的日期吻合, 並且多次與第一被告在同一個銀行分行內替這一班人把現金港幣存進山澳戶口內。 68.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拒絕給予兩名被告在警誡中作出的辯解任何證供比重。 69.辯方認為, 根據嚴穗陵案, 即使兩名被告接收涉案的現金及沒有作出解釋也不一定足以把她們定罪。但本案和嚴穗陵案於事實上截然不同。正如已述, 兩名被告把有關的財產轉化和掩飾財產的來源。 70.兩名被告分別供稱, 她們沒有向這班人詢問任何有關於這些現金存款的人和事。本席肯定, 兩名被告這樣說, 希望警方或法庭會相信她們無知被人利用。但是, 本席肯定, 兩名被告為了賺取替這班人存錢的酬勞, 對她們所見的事實, 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 自以為不過問就不會有負上法律責任。本席肯定, 正如任何人客觀地審視當時她們面對的情況, 兩名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們處理的現金港幣源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兩名被告是否達成非法協議清洗黑錢 71.兩名辯方大律師均指稱, 控方沒有足夠的證供證明兩名被告達成非法協議。但是, 本席認為, 本席應該考慮的議題是兩名被告是否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清洗黑錢。毫無疑問, 有人聘請兩名被告替他們把現金存入銀行戶口, 兩名被告為了獲得酬勞同意這樣做, 及在她們同意時, 本席肯定, 她們每一人均有合理理由相信, 由她們根據協議處理的現金港幣是源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但她們仍然同意加入這個協議並意圖把這個協議付諸實行。本席肯定, 她們各自與這一班人達成非法協議。 72.本席同意, 兩名被告不一定清楚知道她們存入現金的銀行戶口是屬於山澳國際有限公司, 也未必會留意該戶口的賬號, 但是這一點並不重要, 因為她們與這一班人的協議, 就是按照指示, 把現金存進這班人指定的銀行戶口內。 73.再者, 從時序可見, 本席肯定, 第一被告首先與這一班人達成協議, 所以她在2011年10月12日1312時在上水中心匯豐銀行卓悅理財中心存入第一筆現金, 跟著她在上水中心匯豐銀行分行於1329時存入第二筆現金, 而第二被告在同一間分行於1444時存入由她處理的第一筆現金。本席肯定, 由於兩名被告與聘請及指示她們存款的人替他們把現金存進指定的銀行戶口, 及明顯地她們知道她們為同一班人做事, 因此, 第二被告其實是在第一被告與這班人達成非法協議後, 加入同一個非法協議。因此, 本席亦肯定, 兩名被告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達成清洗黑錢的同一個非法協議, 而且將她們的非法協議實行。本席肯定, 控方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 證明罪行的每一個元素, 本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表一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現金存款和非現金賬項進入山澳戶口的情況)
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五
表六 (這個列表列出在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間, 43位記錄了名字的人存入現金存款及/或非現金賑項於山澳戶口的情況, 包括存款的日期、時間、存款的銀行分行代碼和地點、非現金賬項的方式和金額, 而沒有特別註明的項目表示它們是港幣現金存款。) 2011年10月12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235 Hung Sun Sang 1254 Hung Fai Wong 1306 Lui Po Kin 1312 第一被告 1353 Hong Yingjun 036 上水分行 1239 Hung Fai Wong 1250 Lui Po Kin 1311 Hung Sun Sang 1329 第一被告 1442 Hong Yingjun 1444 第二被告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335 Hui Wai Kwan 1337 Hui Wai Man 1342 Hui Wai Man 1351 Chau Pui Ching 1355 Law Yuet Ching Fiona 1355 Lau Wai Har 1558 Lam Lai King 181 尖沙咀分行 1347 Hui Wai Kwan 037 大埔分行 1354 Hung Fai Wong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421 Hung Fai Wong 1428 Hui Wai Kwan 1507 Hui Wai Man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422 Hui Wai Kwan 048 灣仔合和中心分行 1448 Lam Lai King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23 Jiang Huaqing (轉賬 $1,119,985) 827 尖沙咀海防道服務中心分行 1530 Hui Wai Man 491 海港城海洋中心分行 1559 Hui Wai Man 1602 Hui Wai Kwan 1603 Hui Wai Kwan (轉賬 $20,000) 2011年10月13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227 Hung Fai Wong 1235 Lui Po Kin 1420 Hong Haijing 1516 Hong Yingjun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228 Yip Lai Wan 1229 Hui Wai Kwan 1234 Hui Wai Kwan 1237 Yip Lai Wan 559 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分行. 1305 Yip Lai Wan 036 上水分行 1314 Lui Po Kin 1329 Hung Fai Wong 1422 Hong Yingjun 1447 Hong Haijing 1604 Kong Fung Mei (轉賬 $230,000)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330 Hui Wai Man 1334 Yip Lai Wan 1342 Lam Lai King 827 尖沙咀海防道服務中心分行. 1340 Hui Wai Man 1403 Yip Lai Wan 037 大埔分行 1346 第一被告 1354 第二被告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450 第二被告 1511 第一被告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614 Jiang Huaqing (轉賬 $2,119,985) 2011年10月14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116 Jiang Huaqing (轉賬 $499,985) 1507 Jiang Huaqing (轉賬 $499,985) 559 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分行 1309 Yip Lai Wan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316 Hui Wai Kwan 1320 Yip Lai Wan 1325 Hui Wai Kwan 1328 Yip Lai Wan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409 Lam Lai King 1412 Yip Lai Wan 181 尖沙咀分行 1420 Yip Lai Wan 1427 Lam Lai King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515 Kong Fung Mei (轉賬 $117,676) 491 海港城海洋中心分行 1519 Zhang Yu 1523 Yip Lai Wan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08 Lam Lai King 2011年10月15日 083 中環交易廣場分行 1147 Hui Wai Kwan 1151 Leung Kwok Tim Timothy 172 德輔道中分行 1159 Hui wai Kwan 474 (128 皇后大道中分行) 1211 Hui Wai Kwan 828 中環分行 1210 Leung Kwok Tim Timothy 1227 Hui Wai Kwan 002 香港總行 1243 Hui Wai Kwan 1245 Hui Wai Kwan (轉賬 $100,000) 2011年10月17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131 Jiang Huaqing (轉賬 $499,985) 034 元朗分行 1328 Kong Fung Mei (轉賬 $460,000) 559 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分行 1410 Hui Wai Kwan 1527 Lam Lai King 1637 Yip Lai Wan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447 Lam Lai King 1450 Lam Lai King 1454 Hui Wai Kwan 1501 Lam Lai King 1505 Hui Wai Kwan 2011年10月18日 017 窩打老道分行 1512 Hui Wai Kwan 1515 Yip Lai Wan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20 Jiang Huaqing (轉賬$499,985) 461 旺角花園廣場分行 1538 Hui Wai Kwan 1539 Yip Lai Wan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508 Hong Qingliang 1550 第一被告 1553 Hung Fai Wong 001 旺角分行 1554 Yip Lai Wan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07 Yip Lai Wan 1608 Hui Wai Kwan 2011年10月19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46 Jiang Huaqing (轉賬 $9,193,139) 2011年10月20日 034 元朗分行 1522 Kong Fung Mei (轉賬 $763,257) 2011年10月21日 036 上水分行 1127 Kong Fung Mei (轉賬 $388,892) 1446 Hong Yingjun 037 大埔分行 1331 第二被告 1458 Hung Fai Wong 1518 Lui Po Kin 1541 第一被告 1547 Hong Yingjun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355 第二被告 1357 Hung Fai Wong 1614 Hong Yingjun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422 Hong Yingjun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448 Hui Wai Kwan 1454 Hui Wai Kwan 559 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分行 1501 Hui Wai Kwan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31 Jiang Huaqing (轉賬$809,985)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07 Hui Wai Kwan 827 尖沙咀海防道服務中心分行 1651 Lam Lai King 1659 Hui Wai Kwan 1704 Hui Wai Kwan (轉賬 $80,000) 2011年10月22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008 Jiang Huaqing 036 上水分行 1029 Jiang Huaqing 2011年10月24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10 Kong Fung Sim (轉賬 $5,499,985) 827 尖沙咀海防道服務中心分行 1640 Lam Lai King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16 Law Yuet Ching Fiona 1716 Lam Lai King 2011年10月25日 036 上水分行 1509 Lui Po Kin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527 Lui Po Kin 469 九龍塘又一城分行 1626 Hui Wai Kwan 1626 Lam Lai King 1634 Hui wai Kwan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02 Hui Wai Kwan 1702 Yip Lai Wan 1732 Hui Wai Kwan 001 旺角分行 1707 Yip Lai Wan 1710 Hui Wai Kwan 2011年10月26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240 Hung Fai Wong 1310 第一被告 1317 第一被告 1326 Lui Po Kin 1327 Hung Sun Sang 036 上水分行 1306 Lui Po Kin 1326 Hung Fai Wong 1351 Hung Sun Sang 1533 Kong Fung Mei 1540 Kong Fung Mei (轉賬 $37,500) 559 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分行 1433 Hui Wai Kwan 1434 Yip Lai Wan 1506 Lam Lai King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446 Yip Lai Wan 1447 Hui Wai Kwan 1448 Lam Lai King 1458 Yip Lai Wan 1500 Hui Wai Kwan 181 尖沙咀分行 1601 Lam Lai King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813 Hui Wai Kwan (轉賬 $30,000) 2011年10月27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54 Kong Fung Sim (轉賬 $3,122,734) 2011年10月28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0946 Jiang Huaqing (轉賬 $369,985) 2011年10月29日 036 上水分行 1055 He Guang (支票存款 ($2,210,000) 1100 Kong Fung Mei (轉賬 $141,505) 2011年11月1日 036 上水分行 1456 He Guang (支票存款 ($3,040,000) 1537 Kong Fung Mei 1539 Kong Fung Mei (轉賬 $624,685) 2011年11月2日 036 上水分行 1256 Lui Po Kin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309 Hung Ching Yu 1311 Lui Po Kin 1322 Liu Yuk Kuen 1448 Hung Fai Wong 559 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分行 1415 Lam Lai King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427 Lam Lai King 036 上水分行 1430 Hung Fai Wong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436 第一被告 1609 Guo Yanglai 1611 第一被告 1711 Hui Wai Kwan 1713 Lau Wai Har 1716 Mela Yunaeni 1718 Darkiah 037 大埔分行 1439 Lui Po Kin 1539 Hung Fai Wong 034 元朗分行 1454 Kong Fung Mei (轉賬 $407) 1454 Kong Fung Mei (轉賬 $29,784)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509 Lui Po Kin 1612 Hung Fai Wong 181 尖沙咀分行 1521 Hui Wai Kwan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544 Lam Lai King 1547 Hui Wai Kwan 827 尖沙咀海防道服務中心分行 1605 Hui Wai Kwan 1623 Lam Lai King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612 Jiang Huaqing (轉賬 $4,999,985)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217 Jiang Huaqing (轉賬 $387,888) 036 上水分行 1237 Hong Yingjun 1557 Guo Yanglai 037 大埔分行 1237 Hung Sun Sang 1237 Guo Yanglai 1246 Guo Yanglai 1302 Hong Yingjun 1402 Hung Fai Wong 1411 Hung Sun Sang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305 Guo Yanglai 1319 Guo Yanglai 1320 Hong Yingjun 1424 Hung Fai Wong 1433 Hung Sun Sang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313 Hung Fai Wong 1327 Hung Sun Sang 1536 Guo Yanglai 1542 Hong Yingjun 827 尖沙咀海防道服務中心分行 1527 Hui Wai Kwan 1529 Lam Lai King 106 大圍分行 1552 第一被告 469 九龍塘又一城分行 1613 Hung Fai Wong 1626 Hui Wai Kwan 1629 Hui Wai Man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21 第一被告 1625 第一被告 1644 Hung Fai Wong 1646 Hui Wai Kwan 1647 Hung Fai Wong 001 旺角分行 1713 Lam Lai King 505 (不知名分行) 1715 Hui Wai Kwan (轉賬 $30,000) 2011年11月4日 036 上水分行 1315 Jiang Huaqing 1327 Kong Fung Mei (轉賬 $268,325) 2011年11月7日 036 上水分行 1405 Jiang Huaqing 037 大埔分行 1628 第一被告 001 旺角分行 1757 Hui Wai Kwan 2011年11月8日 037 大埔分行 1449 Guo Yanglai 034 元朗分行 1516 Kong Fung Mei (轉賬 $1,335)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523 Guo Yanglai 1554 Hung Fai Wong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622 Guo Yanglai 036 上水分行 1646 第一被告 1650 Guo Yanglai 001 旺角分行 1743 Leung Kin Cho 1745 Hung Fai Wong 1746 Lam Lai King 1748 第一被告 1751 Hui Wai Kwan 1759 Lam Lai King (轉賬 $200,000)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49 Guo Yanglai 1752 Lam Lai King 1754 第一被告 1754 Hung Fai Wong 1802 Hui Wai Kwan 1805 Hui Wai Kwan (轉賬 $200,000) 1807 Hui Wai Kwan (轉賬 $50,000) 1809 Hui Wai Kwan (轉賬 $5,000) 2011年11月9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337 Hong Haijing 1341 Hong Yingjun 1610 第一被告 1623 Lui Po Kin 1625 Hung Fai Wong 036 上水分行 1413 Hong Haijing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435 Lau Wai Har 1444 Hui Wai Kwan 1444 Law Yuet Ching Fiona 181 尖沙咀分行 1459 Hui Wai Kwan 037 大埔分行 1511 Hong Yingjun 1514 Hong Haijing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525 Hui Wai Kwan 1533 Hui Wai Kwan 116 觀塘分行 1529 Lam Lai King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542 Hong Yingjun 001 旺角分行 1647 Hui Wai Kwan 1650 Hui Wai Kwan (轉賬 $200,000)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53 Hui Wai Man 1654 Hui Wai Kwan 2011年11月10日 472 彌敦道始創中心分行 1530 Lam Lai King 037 大埔分行 1600 Hong Yingjun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603 Jiang Huaqing (轉賬 $4,999,985)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613 Hong Haijing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26 Yip Lai Wan 1627 Lam Lai King 1629 Hui Wai Kwan 1630 Hui Wai Kwan 827 尖沙咀海防道服務中心分行 1648 Hui Wai Kwan 1653 Yip Lai Wan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651 第一被告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21 Lam Lai King 1724 Hui Wai Kwan 1725 Yip Lai Wan 001 旺角分行 1746 Yip Lai Wan 1748 Hui Wai Kwan 2011年11月11日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154 Kong Fung Mei (轉賬 $502,003)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613 Hung Fai Wong 037 大埔分行 1614 Hong Haijing 1617 Hong Yingjun 181 尖沙咀分行 1638 Hui Wai Kwan 461 旺角花園廣場分行 1640 Hui Wai Man 001 旺角分行 1706 Hui Wai Man 1710 Hui Wai Kwan 1712 Hui Wai Kwan (轉賬 $500,000)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16 Hui Wai Kwan 2011年11月14日 034 元朗分行 1352 Jiang Huaqing 1440 Jiang Huaqing 1444 Kong Fung Mei (轉賬 $230,000) 1537 Jiang Huaqing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455 Jiang Huaqing (轉賬 $499,985) 2011年11月15日 034 元朗分行 1425 Kong Fung Mei (轉賬 $530,000)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458 Jiang Huaqing (轉賬 $1,219,985) 2011年11月16日 034 元朗分行 1432 Jiang Huaqing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52 Jiang Huaqing (轉賬 $10,499,985) 2011年11月17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554 Kong Fung Mei 1618 Jiang Huaqing 1621 Kong Fung Mei 2011年11月18日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012 Kong Fung Mei (轉賬 $330,785.72) 2011年11月19日 007 茘枝角道分行 1057 Tsoi Lai Hing 034 元朗分行 1124 Kong Fung Mei (轉賬 $94,353.83) 1125 Kong Fung Mei (轉賬 $1,012,331) 828 中環分行 1131 Leung Kwok Tim Timothy 1132 Hui Wai Kwan 172 德輔道中分行 1152 Hui Wai Kwan 083 中環交易廣場分行 1152 Hui Wai Kwan 1154 Leung Kwok Tim Timothy 002 香港總行 1211 Hui Wai Kwan & Leung Kwok Tim Timothy 127 [彌敦道238號分行] 1238 Hui Wai Kwan 1241 Lam Lai King 2011年11月22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20 Jiang Huaqingn (轉賬 $6,749,985) 2011年11月23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303 Hung Fai Wong 1329 Hung Fai Wong 1357 Hong Yingjun 036 上水分行 1318 Lui Po Kin 1329 Lui Po Kin 1346 Hong Yingjun 817 尖沙咀商業服務中心 1328 Kwok Wai Hon 1329 Morales Peter Rockus 198 半島中心分行 1343 Hui Wai Kwan 1345 Lam Lai King 1400 Lam Lai King 037 大埔分行 1356 Lui Po Kin 1443 Hong Yingjun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414 Lui Po Kin 1504 Hong Yingjun 001 旺角分行 1431 Law Yuet Ching Fiona 1434 Hui Wai Kwan 106 大圍分行 1602 Hong Yingjun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637 Kong Fung Mei (轉賬 $500,000) 001 旺角分行 1718 Hui Wai Kwan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28 Hui Wai Kwan 2011年11月24日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031 Kong Fung Mei (轉賬 $19,698.73)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258 Jiang Huaqing (轉賬 $2,249,985) 2011年11月25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58 Jiang Huaqing (轉賬 $5,199,985) 1625 Jiang Huaqing (轉賬 $999,985) 034 元朗分行 1606 Kong Fung Mei (轉賬 $880,000) 1649 Jiang Huaqing 1658 Jiang Huaqing 1701 Jiang Huaqing 2011年11月28日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104 Kong Fung Mei (轉賬 $1,000,000)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354 Jiang Huaqing (轉賬 $3,929,985) 034 元朗分行 1459 Kong Fung Mei (轉賬 $560,000) 2011年11月29日 191 大有街分行 1546 Wong Wai Ho 034 元朗分行 1604 Jiang Huaqing 1608 Kong Fung Mei (轉賬 $1,780,000) 1640 Jiang Huaqing 030 (不知名分行) 1608 Chan Ho Yeung 2011年12月1日 036 上水分行 1228 Kong Fung Mei 2011年12月2日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141 Kong Fung Mei (轉賬 $610,000)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255 Jiang Huaqing (轉賬 $499,985) 1540 Ma Yuet Chum (轉賬 $2,756,696)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527 Hong Youmei 1528 Lui Po Tim 1545 Lui Po Kin 1600 Lui Po Tim 1612 Lui Po Kin 1617 Hung Fai Wong 036 上水分行 1600 Hung Fai Wong 1600 Jiang Huaqing 1612 Jiang Huaqing 1616 Hong Youmei 1620 Hung Shan Shan 1624 Hung Sun Sang 1640 Kong Fung Mei (轉賬 $40,785.72)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56 第一被告 2011年12月5日 034 元朗分行 1605 Jiang Huaqing 1617 Jiang Huaqing 1618 Zhong Huiwu (支票存款 $291,000) 1641 Jiang Huaqing 1653 Kong Fung Mei (轉賬 $1,380,000) 2011年12月6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29 Ma Yuet Chum (轉賬 $3,425,228) 1536 Jiang Huaqing (轉賬 $3,455,813) 2011年12月8日 034 元朗分行 1529 He Guang (支票存款 $6,000,000) 1547 Jiang Huaqing 2011年12月9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30 Ma Yuet Chum (轉賬 $2,570,477) 2011年12月13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23 Ma Yuet Chum (轉賬 $3,425,228) 2011年12月14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318 Hung Fai Wong 1324 Lui Po Kin 1328 第一被告 1539 Hong Yingjun 036 上水分行 1350 Hung Fai Wong 1356 Lui Po Kin 1357 第一被告 1411 Hung Fai Wong 037 大埔分行 1454 Lui Po Kin 1616 第二被告 1616 Hung Fai Wong 1622 Hong Yingjun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528 Lui Po Kin 1634 Hung Fai Wong 1637 第二被告 1637 Hong Yingjun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45 Jiang Huaqing (轉賬 $3,599,985)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25 第一被告 1634 第一被告 1641 Lui Po Kin 1648 Lui Po Kin 2011年12月15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249 第二被告 1505 第一被告 1506 Hung Fai Wong 1640 Hong Yingjun 037 大埔分行 1312 第一被告 1322 第二被告 1403 第二被告 1421 Hung Fai Wong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318 Hung Fai Wong 1336 第一被告 1349 Lui Po Kin 036 上水分行 1322 Lui Po Kin 1548 Hung Fai Wong 1600 第一被告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12 第一被告 1729 第一被告 1730 Hung Fai Wong 1738 Hong Yingjun 1741 Tiu Shuk Yuen 1741 Sze Sau Kwan 1744 Hong Yingjun 2011年12月16日 037 大埔分行 1223 Lui Po Kin 1235 第一被告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240 Hung Fai Wong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306 Lui Po Kin 1317 第一被告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51 Ma Yuet Chum (轉賬 $2,565,803) 191 大有街分行 1637 Leung Yau Keung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645 第一被告 2011年12月17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057 Hung Fai Wong 1057 Hung Youmei 1100 Lui Po Tim 1127 第一被告 036 上水分行 1107 第一被告 1113 Hung Fai Wong 1118 Lui Po Tim 1119 Hong Youmei 037 大埔分行 1201 Hung Fai Wong 1203 Hung Youmei 1210 第一被告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221 Hung Fai Wong 1230 第一被告 1230 Hong Youmei 1230 Lui Po Tim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304 Lui Po Kin 1312 Hung Sun Sang 1314 Lui Po Kin 1323 Hung Sun Sang 1335 Hung Fai Wong 1336 第一被告 1337 Hong Youmei 1338 Lui Po Tim 1342 Hong Youmei 1343 Lui Po Tim 2011年12月20日 037 大埔分行 1634 Hong Yingjun 1635 第二被告 1637 第一被告 1640 Hung Fai Wong 1643 第二被告 1644 Hung Fai Wong 1645 Hong Yingjun 1646 第一被告 2011年12月21日 034 元朗分行 1501 Jiang Huaqing 1504 Zhong Huiwu (支票存款 $120,000) 1559 Jiang Huaqing 1613 Kong Fung Mei (轉賬 $19,698.73) 1615 Jiang Huaqing 1616 Kong Fung Mei (轉賬 $500,000) 037 大埔分行 1605 Lin Chi Ka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635 Hung Sun Sang 2011年12月22日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705 Kong Fung Mei (轉賬 $41,000) 2011年12月28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230 Kong Fung Mei 1246 Kong For Wing 036 上水分行 1306 Kong Fung Mei 1313 Kong Fung Mei 1347 Jiang Huaqing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48 Jiang Huaqing (轉賬 $4,519,985) 2011年12月29日 034 元朗分行 1440 Zhong Huiwu (支票存款 $1,000,000)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600 Jiang Huaqing (轉賬$1,509,985) 2011年12月30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428 Jiang Huaqing 2012年1月3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46 Jiang Huaqing (轉賬 $359,985)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555 Kong Fung Mei (轉賬 $200,000) 2012年1月4日 036 上水分行 1545 第二被告 1634 Hung Fai Wong 1634 Hung Sun Sang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550 Hung Fai Wong 1605 第二被告 1616 第一被告 1636 Hong Yingjun 037 大埔分行 1616 Lui Po Kin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647 第一被告 537 旺角商業服務中心分行 1717 Lin Junsen 1733 Hong Yingjun 1745 第二被告 2012年1月5日 637 (內部辦公室代碼) 1429 Kong Fung Mei (轉賬 $500,000) 2012年1月6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625 Kong Fung Mei (轉賬 $600,000) 2012年1月9日 639 (內部辦公室代碼) 1602 Jiang Huaqing (轉賬 $2,999,985) 2012年1月10日 509 上水中心匯豐卓越理財中心 1257 Hung Sun Sang 1259 Hung Fai Wong 1517 Hung Ching Yu 1612 Lui Po Kin 1616 第一被告 1629 第二被告 036 上水分行 1343 Hung Sun Sang 1420 Hung Ching Yu 1421 Hung Fai Wong 1630 Lui Po Kin 037 大埔分行 1431 第一被告 1436 Lui Po Kin 1531 Hung Fai Wong 478 大埔翠屏花園分行 1512 第一被告 1518 Lui Po Kin 1643 Hung Fai Wong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9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