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338/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August 2021.
1. 本訟案是一宗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原告人依賴疏忽侵權 (tort of negligence) 訴因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被告人是一所大型連鎖時裝公司,銷售男女服裝,在香港擁有及經營 (包括) 九龍灣德福廣場分店 (下稱「 九 龍 分店 」) 及銅鑼灣時代廣場分店 (下稱「 香 港 分店 」) 。原告人指稱,大約於2014年1月19日17:24分,他在九龍分店購買一雙黑色皮鞋 (下稱「 該 雙皮 鞋 」) , [1] 但店員因「疏忽」未為該雙皮鞋的防盜器消磁,而他於2014年1月27日穿著該雙皮鞋進入香港分店參看商品,在離開時防盜保安系統警鐘鳴響,導致他遭受精神傷害 (psychiatric injury) (下稱「 該疏忽訴因 」) ,他遂向被告人 (即九龍分店經營者) 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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