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69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96號
----------------
----------------
| 出席人士: |
張大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雅棣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於2017年5月23日大約上午9時,被告人經過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關員截停被告人作海關清關,並從被告人的左腳鞋內墊下發現一個紅色紙包,內有一個膠袋,內藏8.22克粉末,後經政府化驗師確定為內含7.13克氯胺酮。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這些毒品是他在深圳以人民幣300元購買作自用,這些毒品足夠他吸食半個月。於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被送入荔枝角收押所,被告人的尿液樣本於免疫測試中對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據海關資料,被撿取的毒品估計市值港幣約2,000元。
3. 被告人現年40歲,有十三次定罪紀錄,其中三次涉及管有及注射危險藥物,但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紀錄。代表被告人的張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仍然單身,任職冷氣技工,月入大約8,000元。被告人的認罪基礎是他把案中的毒品從內地輸入香港,但這些毒品全部都是他自用,被告人不知道把毒品入口是這麼嚴重。控方接納這說法,本席亦會以這基礎判刑。毒品全部自用是一強力求情及減刑理由。
4. 上訴庭在許守城案已經定下販運氯胺酮毒品的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者,應判監二至四年。本案氯胺酮數量是7.13克,量刑起點應定為3年監禁。案中毒品全部是被告人自用是減刑理由,本席考慮了周錦龍案([2010] 4 HKLRD 253)及周俊生案([2012] 2 HKLRD 1116),把判刑起點調低25%至27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進一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他不知道入口毒品會加重罪行嚴重性這一點並非減刑理由;案中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1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