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啓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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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4月16日上午11時59分左右,被告離開葵涌石籬邨石泰樓2510室(“2510室”)步往電梯大堂。警員截停被告,問被告是否住在2510室,被告神情緊張,聲稱2510室是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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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1/2019 [2020] HKDC 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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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認罪後就下列三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 2.2019年4月16日上午11時59分左右,被告離開葵涌石籬邨石泰樓2510室(“2510室”)步往電梯大堂。警員截停被告,問被告是否住在2510室,被告神情緊張,聲稱2510室是朋友的。 3.警員其後為被告搜身,在被告內褲裏面搜出兩團紙巾。這兩團紙中的其中一團包着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懷疑冰毒(證物1),另一團包着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懷疑冰毒(證物2)。警方因此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啲冰係我自己食嘅”。 4.警方其後搜查2510室,在厨房發現一套“冰壺”吸食裝置(證物3)、一個電子磅及兩個打火機,另外床上有一塊木板,在上面發現兩個膠袋,載有懷疑冰毒(證物4)、13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證物5)及一個電子磅。 5.被告因此被警誡,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個冰壺係我用嚟食冰用嘅。”。 6.被告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
7.證物1至4其後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政府化驗師證實如下: —
8.證物1、證物2及證物4估計巿値共約港幣5,452元。 9.被告被拘捕時,手袋內有港幣7,954元、人民幣200元、一本記事冊及一部流動電話。 10.案發期間,被告管有證物1、證物2及證物4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背景及定罪紀錄 11.被告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於2019年3月8日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12個月感化。 12.被告於1970年12月出生,現年49歲,受教育至中一程度,在干犯本案前任職兼職清潔工人,已離婚,育有一名已成年的兒子及一名10歲的女兒,被告在犯案前與現任男友及女兒居位於葵涌石籬(二)邨石偉樓某單位。 求情 13.代表被告的黎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被告人的求情陳詞大綱」,要點如下: —
14.黎大律師請法庭參考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 HKSAR v Capitania Edwin F CACC 28/200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 15.被告、其兒子及其兒女的小學老師分別撰寫求情信,請法庭輕判。 16.就求情陳詞說「一部分涉案危險藥物」屬被告自用這一說法,黎大律師表示不需用「紐頓研訊(Newton Inquiry)」方式去處理,只倚賴被告在警誡下的回答及黎大律師的求情陳詞。 判刑 17.本席採用上訴庭在Ching Kwok Hung及Capitania Edwin兩案就販運冰毒所訂下的量刑指引,認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應分別為66個月及52個月監禁。 18.就「一部分涉案危險藥物」屬被告自用這一說法,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一案的判案書說: —
19.本席看不到辯方有何證據可支持其說法說本案涉案毒品有「顯著或極可觀部分」作自用。 20.就第二項控罪,有見在2510室內藏有一套可吸服冰毒的工具,本席把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因有部分(但非顯著或極可觀部分)第二項控罪的危險藥物供被告自用的原因下調至48個月監禁。 21.就第一項控罪,被告承認的案情指她在案發時是離開2510室步往電梯大堂的,而本席已接納有部分第二項控罪牽涉的危險藥物是供被告自用的,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證據可支持被告說一方面她保留了若干危險藥物在2510室內(該室內也有可供其吸服冰毒的器具)供其自用,另一方面她又要保留證物1及證物2的部分供她在2510室以外的地方自用,故此就第一項控罪所涉的冰毒,本席不接納被告說有「一部分」供自用的說法,故此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仍是66個月監禁。 22.就第三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3.本席知悉被告有一名10歲女兒需被告照顧,但被告明知其女兒需要她照顧都仍不知悔改;她已在2019年3月8日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12個月感化,但在1個半月後的2019年4月16日又再干犯本案三項控罪,本席不認為被告女兒的狀況是有效的求情因素。 24.被告及早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本案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就第一、二及三項控罪的判刑,分別為44個月、32個月及2個月監禁。 25.總刑期方面,第二項控罪中的8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的4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其他刑期均同期執行,故此總刑期為5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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