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祖榮 對 陳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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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5/2023 [2023] HKCFI 22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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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序言 1.被告人(「陳女士」)於2023年3月27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劉先生」)於2023年1月10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申索書」),並撤銷本訴訟中所有針對陳女士的申索。 2.在聽取雙方的陳詞後,梁文亮聆案官於2023年5月15日頒下命令,就陳女士的申請作出下列命令:
3.劉先生不服裁決,在2023年5月25 存檔上訴通知書,並同日存檔了一份新的誓章支持本上訴。 4.針對聆案官的上訴,是以重審的方式處理(見《香港民事程序》2023年第1214頁§58/1/2)。 基本案情 5.陳女士是九龍百老匯81號美孚新邨3樓B室(「該物業」)的擁有人和註冊業主。 6.約於2006年,陳女士將該物業的鑰匙交給了劉先生。在委託劉先生替她看管該物業後,便離開了香港到台灣定居。 7.經過11年,在2017年,陳女士回港,發現劉先生和他的家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了該物業。於是,陳女士展開了案件HCA 2769/2017(「HCA 2769案」)。 8.由於代表陳女士的杜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指,劉先生在本案只是為HCA 2769案的同一事情重新興訴,本席在此簡述HCA 2769案的訴訟過程。 9.陳女士在HCA 2769案中,要求法庭頒令劉先生交還該物業的空置管理權,並支付所有直至交還日期的中期利潤。 10.劉先生在該案抗辯時指稱,陳女士在2013年曾就該物業向他說過「不要了」,構成口頭承諾,將物業饋贈予他。 11.此外,劉先生亦在HCA 2769案中額外向陳女士提出三項反申索,包括:
12.在2022年7月29日,余啟肇聆案官就HCA 2769案頒下命令,簡易判決陳女士勝訴。而且,聆案官亦剔除了劉先生部份反申索。劉先生不服判決,向原訟法庭上訴。 13.當時的特委法官王鳴峰在2022年10月28日,駁回劉先生的上訴(「駁回上訴理由書」)。在2023年1月6日,又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拒批上訴許可理由書」)。 14.及後,在2023年1月20日,劉先生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案件編號 CAMP 27/2023),目前等候上訴法庭的決定。 申索書內指控 15.劉先生在本案的申索書中,對陳女士有四項申索:
16.對此,杜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指出,劉先生是在重新投訴一些已在HCA 2769判定的事情,他在本案的訴訟不但止是無理纏擾和瑣屑無聊,更是濫用法庭程序,法庭應予以剔除。 17.劉先生在申索書中,亦有提及其他案件包括DCMP 2255/2003, DCMP 2811/2007, DCMP 2368/2010,DCMP 3122/2015 及DCMP 3123/2015 等涉及陳女士或其已故丈夫的物業,如被陳女士或其已故丈夫追討管理費等等。這些案件與劉先生無關,劉先生亦不是這些案件的當事人。 適用法律原則 18.有關剔除狀書的法律原則,暫委法官歐陽桂如(當時官階)已經在吳艷嫦 訴 李雪芬(HCA 1164/2011,2011年12月23日)一案中列出:
19.法庭只會在明顯及清晰的情況下批准剔除申請。 20.另外,本案亦牽涉到訴訟終極性的法律原則。在這方面,關淑馨法官在施華芬 訴 譚金玉 (CACV 108/2015,2016年6月3日) 一案中,就英國19世紀的案例Henderson v Henderson (1843) 3 Hare 100 進行了以下闡析:
案情分析 21.本著以上原則,在分別考慮劉先生在申索書內的四項申索後,本席決定駁回劉先生的上訴,理由如下。 聲譽受損的申索 22.在申索書中,劉先生指控陳女士作出失實陳述,以致他聲譽受損。依本席看來,劉先生想依賴的訴因似乎是誹謗。本席認為,申索書內的指稱沒有一項能予以支持。 23.劉先生指稱有失實陳述的文件包括:
24.但在法理上,在法庭文件中所發表的內容是受「絕對特許 」(absolute privilege) 的保障。故此,劉先生不可依賴該些內容狀告陳女士誹謗: 參見黃碩雄 訴 范荏愷 (HCA 964/2015,2016年10月25日) 第17段。 25.單憑這一點,劉先生「聲譽受損」的申索必然失敗,不能構成任何合理訴因。 26.況且,劉先生亦沒有任何指稱去解釋,在這些法庭文件都只是在法庭存檔,從未被公開過的情況底下,他本人的聲譽到底是如何受損。基於這個原因,本席認為,劉先生的這項申索實屬瑣屑無聊。 27.本席亦認為,劉先生就他聲稱陳女士的「失實陳述」申索是濫用法庭程序。
28.顯然的,劉先生在HCA 2769案中敗訴和被拒絕上訴許可後,以聲譽損失的名義,為同一指控重新興訟,令案件審訊沒完沒了。根據上訴終極性的原則,法庭不會容許劉先生濫用法庭程序。 情感創傷的申索 29.另外,劉先生亦指控陳女士違背放棄該物業的承諾,導致他情感創傷,因而索償港幣3,000萬。本席認為,這項申索沒有披露合理訴因,屬瑣屑無聊外,也是濫用法庭程序。 30.劉先生在申索書第11及33段指稱有關的承諾是陳 女 士在HCA 2769案中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多次提及2013年 曾聲言「收棄其和丈夫 WONG PING CHOR (黃聘楚) 在香港的物業」。 31.基於以下原因,這項申索必然失敗:
32.在庭上和他第一份非宗教式誓詞中,劉先生甚至表示因為陳女士不處理她自己在香港的物業,使他無力阻止物業被拍賣,為他帶來了「重大的精神困惑」。本席認為,這些指稱絕不能構成任何合理訴因。 33.同在第一份非宗教式誓詞中,除了精神困惑外,劉先生亦指陳女士出爾反爾,損害他的聲譽。本席認同杜大律師所說,劉先生只不過是把同一樣的指稱,冠以不同的訴因,向陳女士作出瑣屑無聊的申索。 34.不僅如此,本席亦認為,劉先生有關情感創傷的申索,是濫用法庭程序:
看管物業酬勞的申索 35.在申索書的第5段,劉先生列出了共10個物業單位的地址,並要求陳女士支付合共港幣650萬 (即每年港幣50萬),作為他從2004年至2017年12月據稱替陳女士看管這些物業的酬勞。 36.本席認為,劉先生的申索書全然缺乏能夠支持這項訴因的指稱,瑣屑無聊。除了陳女士留下了一大串鑰匙給他之外,劉先生沒有提供任何事實基礎,清楚交待他如何得出每年港幣50萬的數字、種種費用如何產生、為何陳女士要給予他酬勞等。 37.再者,第347章《時效條例》的第4條訂明,所有基於簡單合約的訴訟,時效為期6年。劉先生申索由2004年至2017年12 月的酬勞,絕大部份已超過6年期限,不得再被提出。 38.同樣重要的是,劉先生就看管物業的酬勞,已在HCA 2769案中的反申索中提及,在本案重覆指控是濫用法庭程序:
39.本席亦發現,有關奔走台灣送交文件,以及協助陳女士及其已故丈夫收回物業的指稱,都是出自HCA 2769案中,修訂抗辯及反申索書的抗辯九(a)、抗辯十六及抗辯十八(a) 段。這些段落與本案申索書中的第6至10段及第13至14段大致相同。 40.在訴因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劉先生無緣無故,把申索金額由在HCA 2769案的港幣80萬,增加到港幣650萬,更令本席確信,劉先生是在濫用法庭程序。 41.既然在HCA 2769案中,余啟肇聆案官保留了劉先生在2013年2月25日後,有關看管物業酬勞的反申索,本席難以理解為何劉先生不在該案繼續追討,反而要在本案,為同一訴因向陳女士重新展開訴訟。這明顯是濫用法庭程序。 葵涌物業私人財物的申索 42.另外,劉先生亦指控陳女士取走了他存放在葵涌物業的物品,進而索償港幣350萬。 43.本席認為,與前述的三項申索相同,這項一樣是瑣屑無聊,並且沒有披露任何合理訴因。劉先生完全沒有在申索書內,陳述任何關於此申索的基礎和事實。 44.同樣地,此項申索也是濫用法庭程序。劉先生已在HCA 2769案,特別是修訂抗辯及反申索書裏,反申索部份的第 (2) 段提出了同一申索。這一項申索被余啟肇聆案官在審理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時保留,劉先生理應繼續在HCA 2769案中處理,而不是以此為由,展開全新訴訟。 45.最後,本席留意到,劉先生於申索書內投訴陳女士及其律師代表在HCA 2769案,多次延遲存檔法律文件,以及不願進行調解。劉先生亦在申索書內列舉他在文學界獲得的獎項。這些指控與本案無關, 亦不能支持劉先生向陳女士作出的申索。 訟費上訴 46.劉先生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在第七段,聲稱聆案官有發言說陳女士無須出動大律師。但是, 聆案官在2023年5月15日頒下命令時,有發出大律師證書,顯示聆案官的想法和劉先生的說法相反。 47.此外,有關延遲文件送達的投訴,當時在聆案官席前, 代表陳女士的大律師已解釋情況,而聆案官已處理。聆案官有酌情權決定訟費,並認為延遲文件送達沒有對劉先生引致任何不公。 總結及命令 48.基於以上所說,本席認為申索書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因,針對陳女士的申索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或法律基礎,全無勝訴的機會。本申索不僅是瑣屑無聊,還濫用了法庭程序。 49.因此,本席駁回劉先生的上訴,並且撤銷對陳女士的申索。 50.訟費隨上訴的結果決定,由劉先生支付給陳女士。本席作簡易評估,定立金額為港幣41,265。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張廖律師事務所轉聘杜卓倫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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