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1/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October 2018 before 楊振權 (Acting 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 彭偉昌 (Justice of Appeal), 陳江耀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1. 2018年8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莊裕安)提出的上訴。有關案件的背景及爭議已在上述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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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1/2018 [2018] HKCA 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7年第95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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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18年8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莊裕安)提出的上訴。有關案件的背景及爭議已在上述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2.2018年8月27日,申請人提出動議通知書作出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3.申請人指下列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需呈上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決:
4.2018年8月28日,申請人要求法庭行使其固有司法管轄權,安排一名法庭之友來協助法庭處理其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動議通知書。 5.2018年8月30日,法庭知會申請人不會行使酌情權安排法庭之友來處理案件。 6.2018年9月3日,申請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重新考慮不安排法庭之友的決定。 7.就申請人要求法庭安排法庭之友的申請,法庭已於2018年8月30日作出裁決,法庭不會重新考慮申請。 8.申請人提出據稱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需要呈上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決的問題只和本案的獨特案情有關,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原因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事實上,申請人的申索由始至終都沒有任何理據支持。本庭駁回申請人2018年8月27日的動議申請。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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