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1/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18 before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1. 2017年2月,申請人(莊裕安)入禀高等法院向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三位常任法官和司法常務官索償(HCA244/2017)。申請人的立場是他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多宗上訴許可申請都被無理駁回。他指因為自己沒有律師代表而被歧視。他認為駁回他的申請的上訴委員會的三位法官中,有兩位不懂中文,顯示他們處理案件時欠缺誠信。
Legal issues: Whether court listing arrangements can be challenged for bias · Whether repeated adverse rulings against a party indicate judicial bias
Outcome: Appeal dismissed; decision of Justice Chow affirmed.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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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1/2018 [2018] HKCA 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7年第9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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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17年2月,申請人(莊裕安)入禀高等法院向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三位常任法官和司法常務官索償(HCA244/2017)。申請人的立場是他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多宗上訴許可申請都被無理駁回。他指因為自己沒有律師代表而被歧視。他認為駁回他的申請的上訴委員會的三位法官中,有兩位不懂中文,顯示他們處理案件時欠缺誠信。 2.申請人支持申索的傳訊令狀被司法常務官剔除。申請人不服,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但上訴亦被駁回。申請人仍不服,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CACV185/2017)。 3.在CACV185/2017案排期過程,申請人要求該上訴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原因是他認為他和高等法院的7位華籍法官存在“司法上的偏見及衝突”。申請人指原本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案件的安排,被上訴法庭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取消,並改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而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的決定亦獲上訴法庭法官張澤認同。申請人認為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的決定不合理,故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推翻上述審理案件的安排(HCAL950/2017)。 4.2018年1月2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拒絕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周法官認為CACV185/2017的上訴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而非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不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利。周法官更認為申請人無權堅持其上訴必須由三位外籍法官審理,而其司法覆核申請更沒有列出其申請的理由及基礎。 5.申請人不服周法官的判決,現提出上訴要求本庭推翻該決定,並批准他進行已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 上訴理由 6.申請人力稱CACV185/2017案原已排期在2018年3月13日由三位外籍法官(倫明高、麥機智和麥偉德)審理,但法庭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卻未得他的同意下,在2017年10月30日擅自更改原定安排,將案件交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申請人認為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的行為不當,更構成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7.申請人更指張澤法官在2018年1月19日不理會他的反對,並維持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將案件交由三位華籍雙語法官審理的決定,構成間接向周法官作出司法指示,導致周法官在2018年1月25日作出對他不利的裁決。申請人認為張澤祐法官的處理方法構成上級法官對下級法官的司法干預,直接影響周法官在本司法覆核作出的裁決。 8.申請人強調張法官曾多次參與審理和他有關的多宗上訴案件,並和他就司法上的見解有嚴重的分歧及不同的取態。申請人指有合理懷疑張法官司法裁決不公。申請人力稱強將有關上訴案件交由華籍雙語法官審理的安排,不合理,且對他不公平。 討論 9.申請人因為某法官曾就他涉及的案件判他敗訴,便指該名法官對他有偏見,屬司法不公的立場是錯誤及沒有基礎支持的。法庭處理案件是根據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法官不會對與訟任何一方有偏見,更不會因為對一方有偏見而作對該方不利的裁決。 10.法庭多次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唯一的原因是申請人在該些案件中的立場和論點不合理,沒有基礎支持,而非法官對他有偏見。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立場和論點,並非是司法不公而是申請人的立場和論點沒有法理支持。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條列明,司法機構除了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中、英文都是法定的官方語言。 12.香港法官有些有雙語能力、有些只能用英文處理案件。根據香港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第5條,在任何司法程序,處理案件的法官有權兼用中、英文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法官採用那一種法定語文來處理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的背景及個別情況來決定,主要考慮的因素是那一種法定語文能更有效、更方便及更合適地審理案件。 13.訴訟一方無權單方面要求法庭必須採納那一種官方語言,更沒權強制法庭將案件分派給某個或某些法官審理。 14.本案的狀書及有關文件全部都是以中文撰寫,而與訟一方明顯亦是以中文為主導語言,如案件交由不懂中文的外籍法官審理則會牽涉大量文件翻譯的工作,費時失事亦會浪費公帑,絕對不值得鼓勵。 15.排期主任及司法常務官改變原本的決定將案件交由可以用中文處理案件的雙語法官審理,並非是不合理或錯誤的決定,更不會因此而對申請人構成不利。 16.申請人完全沒有可爭拗的基礎強制法庭將他提出的上訴交由不懂中文的外籍法官審理。他提出針對不同法官的種種投訴,亦是意氣用事,在法律或程序上沒有任何立足點支持。 17.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更是濫用司法程序。周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的裁決,絕對是正確和合理。 18.再者,申請人提出的上訴已經在2018年5月30日被駁回。申請人要求該上訴案件交由三名外籍法官審理的要求已經沒有任何實質價值或效益。 19.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維持周法官的原判。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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