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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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訴被告人於2019年4月4日,在香港新界沙頭角新樓街,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規定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即六隻活體灰鸚鵡(亦稱非洲灰鸚鵡物種),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及該條例第5(1)及(3)條。第二項控罪訴被告人於同年同月同日在同一地方,將一百二十一隻活體禽鳥從中國大陸帶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該等禽鳥並無附有由中國大陸禽蓄衛生主管當局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違反香港法例第139A章《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7A(1)及5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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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2020 [2020] HKDC 3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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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訴被告人於2019年4月4日,在香港新界沙頭角新樓街,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規定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即六隻活體灰鸚鵡(亦稱非洲灰鸚鵡物種),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及該條例第5(1)及(3)條。第二項控罪訴被告人於同年同月同日在同一地方,將一百二十一隻活體禽鳥從中國大陸帶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該等禽鳥並無附有由中國大陸禽蓄衛生主管當局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違反香港法例第139A章《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7A(1)及57(2)條。 案情 2.根據被告人在認罪之後承認的案情,被告人為香港居民,於2019年4月4日,他經沙頭角新樓街從中國大陸進入香港,在新樓街警崗被警務人員截停。被告人當時攜有兩個袋,袋內分別發現六個及四個鐵籠,共載有一百二十一隻活體禽鳥(下稱「證物1」),每個籠均以紙皮遮蓋,並以黑色網袋包裹。一百二十一隻禽鳥中有六隻其後證實為灰鸚鵡,此六隻鸚鵡後被列作證物1a。經查問下,被告人表示兩個袋所載禽鳥及鸚鵡是從中國深圳買來,被告人未能為證物1a出示任何有效文件,亦未能為證物1出示任何有效健康證明書,被告人故此被捕。警方亦同時撿獲全部禽鳥作為證物。 3.證物1a後被證實為非洲灰鸚鵡物種,屬於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物種的標本,估計巿值為港幣三萬九千至七萬八千元。 4.六隻灰鸚鵡中其中三隻在被撿獲後三天死亡,其餘三隻則至本年5月14日為止仍然存活。 5.被告人承認於案發期間,當局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47條向被告人或就證物1a發出豁免令,亦沒有在證物1a進口前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23(1)(a)條發出許可證。 6.在被捕後,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上述活體禽鳥全部屬於他所有,是他在深圳購買所有的。 7.就有關灰鸚鵡的瀕危狀況,控方向法庭呈上黃金欣博士的書面供詞,主要部分在承認案情中已為涵蓋。根據黃博士所言,灰鸚鵡(即非洲灰鸚鵡)分佈偏及中西非的低地濕潤林,但種群數目在分佈區內各地均見顯著下降,最近的報告顯示多個分佈國的種群數目於四十六年半間下跌逾五成,個別分佈國的跌勢尤為嚴重。在加納,此種灰鸚鵡從前十分常見,但自九十年代初起,數目銳減九成。在貝寧、布隆迪等地,灰鸚鵡則幾近滅絕。 8.案情亦指出,非洲灰鸚鵡是廣受歡迎的寵物,加上容易大量捕獲,故此買賣數量龐大。據報自1975年至今,十八個分佈國總出口的野生灰鸚鵡數量逾一百三十萬隻,令灰鸚鵡成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載列的所有禽鳥之中最常買賣的物種,賣家以合法貿易(有虛假或欺詐成份的《公約》准許證)作掩飾或暗中附運,又或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號稱野生灰鸚鵡是圈養繁殖,使此物種的非法買賣情況嚴重。由於野外種群數目顯著下降,此物種於2017年1月註列入《公約》附錄I,意指面臨絕種威脅,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所編製的《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將灰鸚鵡的受威脅狀態列為瀕危。而另一方面,此物種於過去三十年已成功以圈養方式廣為繁殖。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今年55歲,出生日期為1964年11月4日,中國出生。他有一項被定罪紀錄,時為1992年,控罪是協助及教唆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當時被判囚15個月,緩刑兩年。 10.被告人報稱是餐廳東主,在案發時間收入大概是港幣兩萬元。但是按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昨日在庭上提出,因近年的社運及疫情的關係,被告人的收入已經銳減為一萬元左右。 11.身體方面,被告人為扁桃腺癌康復者,他曾於2018年4月接受手術,之後接受電療的治療,直至到2019年7月左右完成。按辯方向法庭呈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幾乎康復,未有癌症復發的跡象。 12.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29歲的女兒、一名28歲的次女兒及一名26歲的兒子。他與妻子、長女及兒子同住在香港沙頭角邨一個公共屋邨的單位。 量刑的原則 13.就被告人面對的第一項控罪,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若干之前的案例,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凌國富 [2019] HKDC 277,該案於2019年1月23號由區域法院的陳廣池法官處理。涉案的瀕危物種為淡水大頭龜。陳法官在考慮有關判刑時,提出以下的觀點,在判詞第14段:—
14.另外,於判詞第16段,陳法官亦說:—
15.陳法官在同年(即2019年)8月7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韋彬雪 [2019] HKDC 1162一案中亦須處理兩名由剛果來港而身邊攜有超過五十公斤穿山甲鱗片的被告人,穿山甲鱗片當然亦為瀕危物種的標本。在考慮判刑時,陳法官重提他於凌國富一案的其中一個觀點,見判詞第20段:—
16.基於上述及其餘有關的判例,本席明白在處理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時,即時監禁明顯地是其中一個需要考慮的刑罰。 被告人的求情事項 17.昨天,代表被告人的蔡大律師在為被告人作出求情陳述時主要提及以下各點:—
18.本席於昨日聽取蔡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上述各點的陳述時,曾經表示對上述十二點內的第六點有懷疑,因為被告人本身居住於政府公屋單位,而涉案的鸚鵡亦不是一兩隻之數。但本席在反覆考慮之後,認為蔡大律師就此提出的並非全不合理。按蔡大律師解釋,被告人準備把有關的鸚鵡飼養於邨內他可使用的一些農地或類似處所,而由於他長期育有各種動物,包括狗隻及鳥類等,被告人一次過購買六隻以作私人飼養不是不可能的。而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按蔡大律師解釋,基本上並不緊拙。他經營的餐廳可以養育一家,故他一次過花兩萬元左右去購買有關雀鳥以作自娛亦不是不可能的事。 19.在考慮本案第一控罪的適當刑罰時,除了辯方提出的十二點求情理由之外,對於有關的灰鸚鵡是否有機會來自圈養,本席亦曾多番考慮。誠如本席於今午較早前向控方提出,如果庭上有證據顯示有關的灰鸚鵡全屬或者多屬野生,那法庭在量刑時自有需要從嚴。但由於本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而控方於案情內亦公允地接受,灰鸚鵡在世上有眾多養殖的機構,灰鸚鵡在商業買賣上是有合法交易的情況。由此觀之,就第一項控罪而言,雖然本席這樣提出可能會被視為對被告人過度寬宏,但本席認為,有關灰鸚鵡有可能是被告人在沒有有關的允許底下向圈養人家購買回來的。 20.本席在考慮過上述各項情況之後,認為就本案而言,上述提及的案件,包括凌國富、韋彬雪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增旋[2019] HKDC 1258,又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金豹 [2019] HKDC 616,與本案在事實上均有基本分別。以本案的性質而言,本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的監禁。除此之外,被告人亦應面對一個金錢的課罰。以本席觀察,60,000元的罰款是一個合適的考慮。被告人承認控罪,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本席會給予三分一的寬減,刑期即由12個月減為8個月,而罰款亦從60,000元減為40,000元。 21.蔡大律師於求情時提出,就本案而言,法庭是有理據考慮將刑期緩期執行。本席在多番考量之後認為,基於下列原因,法庭是可以將8個月的刑期緩刑執行:—
22.加上被告人在最早時間表示承認控罪,本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法庭是應給被告人一個緩刑機會的。 23.就第二項控罪,根據控方呈上相同類型的定罪判刑紀錄,罰款是合適的選擇。考慮到本案涉及的雀鳥數目,本席認為罰款15,000元是一個合理的決定。 24.基於本席早前提出的各項理由,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8個月的監禁,緩刑18個月;另外要繳交40,000元的罰款。就第二項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繳交15,000元的罰款。因此,被告人總共須繳交的罰款為55,000元,其中5,000元從擔保金扣除。餘下的50,000元被告人須於14天內繳交。
[1] 被告人宣稱用以放生的雀鳥是一百二十一減六,即是一百一十五隻的其餘禽鳥。 [2] 事實上就這一點而言,法庭上看不到有其餘的案例。 [3] 本席感激控方何律師向本席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杰 [2019] HKDC 1022一案,但本席留意到該案涉及的是3公斤左右的盔犀鳥標本,盔犀鳥為一極度瀕危物種;作為標本,該3公斤或二十七件的盔犀鳥標本必然是宰殺有關盔犀鳥而得來。另外,在該案中,亦有證據顯示有關的二十七件盔犀鳥頭冑及喙是來自二十九隻被野生捕獲的盔犀鳥。主審的陳法官在判刑時特別提到,該案的數量不在少數,最終目的明顯是用於商業用途,法庭不能容許香港成為走私進口盔犀鳥或其他瀕危物種標本的天堂。基於以上數點,本席認為林俊杰一案,與本案的情況並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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