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百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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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經營煙窟」罪(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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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5/2018 [2019] HKDC 4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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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經營煙窟」罪(控罪二)。 案情撮要 2.2018年6月18日,警方在旺角彌敦道607號新興大廈1808室進行反毒品行動。1808室是持牌賓館,內有4個房間(A-D房)。警方進入1808室後,發現A-C房的房門打開,A房的門上貼了一張寫著「員工重地 非請勿進」的紙。 3.當時,被告人坐在A房的牀上,並在查問下承認是1808室的負責人,在1808室販賣毒品。 4.在A房的木架上,警員檢獲一個籃,載有包著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的一張報紙,載有內含4.5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5.56克混合劑;一張紙,上有「日期」、「姓名」、「數量」、「欠款」、「還款」、「簽名」等欄目;一個氣樽;一個打火機;一支箱頭筆及一個內有現金港幣200元的膠盒。警員亦在木架內檢獲一些毒品吸服器具及分發工具。涉案海洛英的市值估計為港幣4,821元。 5.此外,警員在B房內發現床上坐著兩個女人和一個男人,在C房內發現床上坐著四個男人及一個女人,並在兩房內搜獲一些使用過的毒品吸服器具。 6.被捕後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是1808室的負責人,「收800蚊一日人工」。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當中,他進一步指出自己負責1808室的所有事情,包括販毒後收取金錢。他已在該處工作了超過兩星期,隔天輪班24小時,每次可獲港幣800至2,000元,視乎販賣毒品及香煙的收入而定。案發當天,他於中午開始工作,而在1808室內的男女均為吸毒者,已將金錢交予被告人。 減刑陳詞 7.被告人現年43歲,在香港出生,未婚。他過往共有42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45項控罪,當中包括5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8.黃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案發時剛巧失業,經濟拮据,結果被不法份子利用,犯下本案。現在他已清楚明白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 9.此外,黃大律師亦呈上了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人在信中承諾不會重蹈覆轍,並懇求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控罪一 10.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11.就販運海洛英而言,上訴法庭已訂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海洛英,量刑基準應為2至5年監禁。 12.本案涉及4.54克海洛英。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3年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3.基於被告人在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他五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年8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4.就控罪一,本席判處被告人2年8個月監禁。 控罪二 15.「經營煙窟」罪同樣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5,000,000元罰款及15年監禁。 16.上訴法庭並未就此類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根據過往案例,即使涉案煙窟規模不大,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亦非明顯過重[2]。 17.在本案中,涉案煙窟共有4個房間。案發時,煙窟內連同被告人共有9人。除了涉案毒品外,煙窟內還放置了不同的毒品吸食器具及分發工具。此外,被告人的薪酬更可高達港幣2,000元。考慮到上述情況,本席採納1年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8.基於被告人在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他五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年4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9.就控罪二,本席判處被告人1年4個月監禁。 總刑期 20.上訴法庭曾指出,被告人所干犯的兩項罪行,屬個別、獨立的罪行,刑期理論上可全數分期執行[3]。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3年2個月的總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因此,本席只下令控罪二刑期中的6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 21.基於上述理由,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共需面對3年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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