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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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處所為港興賓館,位於旺角彌敦道新興大廈1407室。賓館的正門通常沒有關上,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未有上鎖。在賓館入口處有一小型接待櫃枱,任何進入房間的人,均必需經過接待櫃枱及穿過共用走廊。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52/2018[2019] HKDC 5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52/2018

[2019] HKDC 5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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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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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4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盧芍悅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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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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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撮要

2.涉案處所為港興賓館,位於旺角彌敦道新興大廈1407室。賓館的正門通常沒有關上,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未有上鎖。在賓館入口處有一小型接待櫃枱,任何進入房間的人,均必需經過接待櫃枱及穿過共用走廊。

3.2018年5月6日上午,受害人抵達賓館,但因早於登記入住時間,因此未能辦理入住手續。在職員的建議下,她把背包留在接待櫃枱後的共用走廊,與朋友外出遊覽。當受害人在下午返回賓館時,發現背包不翼而飛,於是通知賓館職員。當時,受害人的背包內放有相機、充電器、流動充電器及其他雜物,總值約港幣5,800元。

4.職員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在事發當日下午,接待櫃枱無人當值時,一名沒有攜帶背包的男子進入賓館,走到接待櫃枱後的走廊,轉身拿著一個背包出來。案件於是報警處理。

5.警方最終在2018年5月8日在旺角街上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因為我無錢食飯,嗰日經過新興間賓館,見無人喺入面先偷個袋姐。」他表示已在旺角的二手攤檔將相機及充電器賣掉,把得益花在食物上,並把背包及其他物品丟棄。

減刑陳詞

6.被告人現年44歲,未婚,在案發時任職地盤工人,居無定所。他過往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35項控罪,當中包括一項「入屋犯法」罪。

7.姚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案發時打算找尋廉價賓館居住,途經涉案賓館,發現內裡無人,背包又放在接待櫃枱附近的地上,結果一時動了貪念,順手牽羊,偷去背包。

8.姚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單獨在下午犯案、沒有預謀、沒有使用任何爆竊工具強行進入賓館、更沒有在犯案期間傷害任何人。考慮到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他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判刑

9.上訴法庭就「入屋犯法」罪已頒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在「非住宅」的處所犯案,量刑基準為2年6個月監禁;而在「住宅」犯案,量刑基準更高達3年。

10.然而,在HKSAR v Cheung To Ming[1]一案,上訴法庭在考慮過HKSAR v Sim Ka Wing[2]一案後確認,在處理近乎小偷順手牽羊的入屋犯法時,法庭可採納較低的量刑基準。在該案中,上訴人在非住宅處所內偷取了兩包即食麵並將其煮食,上訴法庭認為18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正確。

11.在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有預謀而犯案,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任何爆竊工具強行進入賓館。相反,根據案情可見,賓館的正門既沒關上,亦無上鎖,事發時亦無人在櫃枱當值。換句話說,當時的賓館,可以說是中門大開,任何人也可輕易進入該處。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姚大律師所指,被告人確有可能是因為有機可乘,並出於一時貪念,而作出幾近小偷的潛入偷竊行為。

12.不過,本席同時認為本案被告人的罪責,較張道明一案中的上訴人為高。在該案中,雖然上訴人的罪行同樣未經策劃,但他是因為飢餓而盜竊了兩包即食麵充飢,這與被告人在本案中偷走背包,之後將背包內的貴重物品出售圖利,明顯有別。再者,被告人盜去的物品,價值亦遠比兩包即食麵貴重得多,對受害人亦構成極度不便。因此,根據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2年監禁。

13.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年4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年4個月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06] 2 HKLRD 259

[2] CACC 45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