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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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238/2018[2019] HKCFI 15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38/2018

[2019] HKCFI 1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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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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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9年4月12日上午10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澄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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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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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國鴻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7年11月28日在香港新界落馬洲管制站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7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396克磚狀混合劑。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7年11月28日晚上約10時46分,被告人駕駛貨車在落馬洲管制站入境清關的時候被選中檢查,海關人員在被告人的腰包及圍著被告人的腰封分別發現兩包危險藥物,後來被證實為共重1,396克磚狀混合劑,內含1,073克海洛英鹽酸鹽。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身上的是「料」,供他自己食用,他拒絕回答「料」是指甚麼及聲稱他不知道是誰給他的。被告人表示貨車是屬於公司的及公司不知道他帶「料」。被告人拒絕參與監控遞送。

案中的危險藥物於2017年11月的市值估計為1,196,372元。

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人於2017年11月28日晚上8時22分經落馬洲離開香港及於同日晚上10時49分經同一口岸回香港。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17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4項獲法庭命令為不留案底。在這所有的定罪中,有8項與毒品有關,包括3項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被告人最後一次是於1993年10月22日因偽造文件等3項控罪及因違反緩刑命令,共被判入獄10個月。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被告人今年56歲,已婚,育有一名8歲的兒子,他之前有一段婚姻,育有一名24歲的兒子,現在美國大學進修。被告人住在深圳,是一名中港運輸司機,月入約15,000至20,000元。他本為一名癮君子,但於1993年正式戒除毒癮後重歸正途,但不幸於2012年重遇舊日吸毒的朋友,在其引誘下重新吸毒。吸毒的花費每月達15,000元,被告人入不敷支及花盡所有積蓄,以致在損友唆擺下為10,000元的快錢而犯案。被告人現已深感後悔。

辯方大律師呈遞被告人的一封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及指出他患有腎結石及腎上腺上有一腫瘤。他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但希望法庭酌情輕判。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尿液樣本經化驗後證實對鴉片類毒品呈陽性反應,證明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

基於被告人因本案會面對長時間的監禁,他的妻子已入稟法庭,要求與被告人離婚。大律師遞上有關的法庭文件。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腎上腺的腫瘤還沒有確定是良性或惡性,並遞上被告人的有關醫療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出根據案例,本案的量刑基準數學上計算為約22年4個月監禁。他指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他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辯方大律師所援引的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一案,如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份量為600至1,2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20至23年監禁。本案涉及1,073克海洛英鹽酸鹽,量刑基準應約為22年4個月監禁。

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成為求情的理由。本席見到一個曾經沉淪毒海但經戒毒後改過自新超過20年的人重新犯法,並觸犯這麼嚴重的控罪,深感惋惜,但本席必須指出這並不能作為本席不遵從量刑指引的理由。在考慮了本案的有關情況後,本席採納22年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本案有一個本席不可以忽略的加刑理由,就是被告人跨境犯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楊利明([2018] 1 HKLRD 286),這加刑幅度不應多於2年。在考慮了這案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鍾炳焜(CACC 85/2014)等案例及其他的求情因素後,本席將量刑基準調高為24年監禁。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