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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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罪(第一項控罪)和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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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5/2018 [2019] HKDC 6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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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罪(第一項控罪)和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第二項控罪)。 2.被告就上述兩項控罪不認罪,但分別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3.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就第一和第二項控罪不成立,但裁定被告分別就兩項「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情 4.2018年1月9日,被告是公共小型巴士GJ9228(“該小巴”)的駕駛者,當日中午時分,被告駕駛該小巴沿鴨脷洲橋道西行,鴨脷洲橋道有一條支路(“該支路”),通往鴨脷洲巴士總站,而該支路設有一行人過路處。當日下午約12時02分,被告駕駛該小巴,他在鴨脷洲橋道西行與該支路交界處的交通燈轉為黃燈的1.4秒後駛過位於該交通燈處的停車線轉右,當時被告已持續穩定地把該小巴減速才右轉的,過了停車線後,該小巴的平均時速為24 5.案發時正值雨天,路面潮濕但交通暢順,有關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定罪記錄 6.在干犯本案兩項「不小心駕駛」罪前,被告完全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記錄。 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 7.被告於1951年出生,現年68歲,已婚,家有妻子及已成年的一子一女,被告受教育至小學三年級,他擔任小巴司機的工作已有18至19年時間。 8.潘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了一位林醫生於2019年3月28日撰寫的報告,稱被告自2018年始,有心悸、失眠及食慾不振等徵狀,相信是與2018年1月9日所發生的交通意外有關,說被告因此事深感懊悔及自責。 9.被告的子女亦分別撰寫了求情信,指被告克勤克儉,是一位盡責的好父親。 10.被告在案發時受聘的小巴公司也為被告撰寫了一封求情信,說被告與同事相處融洽,亦全力幫助行動不便的乘客上落小巴,深得同事及乘客讚揚。 判刑 11.本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炳光[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2],本席明白上述兩宗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不盡相同,但其嚴重性有相似之處,即同樣有人命傷亡。 12.雖然被告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其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應判處被告短時間的監禁。 13.但本席亦考慮到68歲的被告在干犯本案兩項「不小心駕駛」罪前,已駕駛小巴有18年,並無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加上他在排期聆訊時(2018年11月20日)已表示願意承認兩項「不小心駕駛」罪,本席下令就每一項控罪,判處被告下列各項:—
兩項控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總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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