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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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85/2018[2019] HKDC 11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5/2018

[2019]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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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翁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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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9年8月20日
出席人士: 陳大偉先生,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洪浩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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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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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2.被告就上述控罪不認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3.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情

4.葵涌葵盛圍雙程行車,有兩條往相反方向的行車線,上坡的行車線前往葵盛西邨,下坡的行車線前往盛福街。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兩條行車線中間有行人過路設施。

5.2018年3月11日早上,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路面乾爽,葵盛圍的交通流量正常。

6.0835時左右,被告駕駛電單車沿着下坡的行車線行駛。鄧先生(死者/86歲)正於下坡的行車線橫過馬路,當他由行人路走往行人過路設施時,遭被告的電單車撞到。

7.PW1是當時附近的行人,當時PW1在馬路對面步行下坡。他沒有目擊意外發生。他聽到 “砰” 的一聲(即意外後),才轉身回頭。PW1見到被告的電單車繼續向前滑行約10米,才跌向左邊停下。PW1記不起聽到響號聲;接受盤問時,PW1說有可能有響號聲而他聽不到。

8.意外後,死者躺在馬路(仍在下坡的行車線內),頭部受傷,半昏迷狀態。救護員為死者急救。

9.死者然後送往瑪嘉烈醫院。隨後幾日,死者發燒,飽和度下降,胸部受感染。他終究不治,2018年3月15日1451時證實死亡(意外後4日)。

10.意外當日,警員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最先見到死者在約20至30米外的行人路。死者想從被告的左邊橫過馬路,被告立即響號6至7次及煞車,但死者沒有反應,繼續橫過馬路。被告未能及時煞車,電單車撞到死者。

11.2018年3月16日,被告被拘捕。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表示不肯定案發時有沒有任何東西影響/阻礙他的視線,但確認在意外前看見死者。他說當時以每小時35-50公里的車速駕駛,擋位為3至4擋。

定罪紀錄

12.在干犯本案「不小心駕駛」罪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只有三項定額罰款的交通紀錄。

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

13.洪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了「代表被告人求情大綱」,不在此贅。

14.洪大律師亦為被告呈上多封求情信,請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

15.本席參考了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的案例,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炳光[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2],本席明白上述兩宗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不盡相同,但其嚴重性有相似之處,即同樣有人命傷亡。

16.雖然被告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其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應判處被告短時間的監禁。

17.考慮到被告在排期聆訊時(2019年3月12日)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本席下令判處被告下列各項:—

(i) 監禁2個月,緩刑兩年;

(ii) 罰款$4,000(從保釋金扣取);及

(iii) 停牌兩年(所有車輛)。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 263/2015

[2] CACC 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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