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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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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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5/2018 [2019]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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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2.被告就上述控罪不認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3.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情 4.葵涌葵盛圍雙程行車,有兩條往相反方向的行車線,上坡的行車線前往葵盛西邨,下坡的行車線前往盛福街。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兩條行車線中間有行人過路設施。 5.2018年3月11日早上,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路面乾爽,葵盛圍的交通流量正常。 6.0835時左右,被告駕駛電單車沿着下坡的行車線行駛。鄧先生(死者/86歲)正於下坡的行車線橫過馬路,當他由行人路走往行人過路設施時,遭被告的電單車撞到。 7.PW1是當時附近的行人,當時PW1在馬路對面步行下坡。他沒有目擊意外發生。他聽到 “砰” 的一聲(即意外後),才轉身回頭。PW1見到被告的電單車繼續向前滑行約10米,才跌向左邊停下。PW1記不起聽到響號聲;接受盤問時,PW1說有可能有響號聲而他聽不到。 8.意外後,死者躺在馬路(仍在下坡的行車線內),頭部受傷,半昏迷狀態。救護員為死者急救。 9.死者然後送往瑪嘉烈醫院。隨後幾日,死者發燒,飽和度下降,胸部受感染。他終究不治,2018年3月15日1451時證實死亡(意外後4日)。 10.意外當日,警員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最先見到死者在約20至30米外的行人路。死者想從被告的左邊橫過馬路,被告立即響號6至7次及煞車,但死者沒有反應,繼續橫過馬路。被告未能及時煞車,電單車撞到死者。 11.2018年3月16日,被告被拘捕。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表示不肯定案發時有沒有任何東西影響/阻礙他的視線,但確認在意外前看見死者。他說當時以每小時35-50公里的車速駕駛,擋位為3至4擋。 定罪紀錄 12.在干犯本案「不小心駕駛」罪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只有三項定額罰款的交通紀錄。 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 13.洪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了「代表被告人求情大綱」,不在此贅。 14.洪大律師亦為被告呈上多封求情信,請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 15.本席參考了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的案例,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炳光[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2],本席明白上述兩宗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不盡相同,但其嚴重性有相似之處,即同樣有人命傷亡。 16.雖然被告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其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應判處被告短時間的監禁。 17.考慮到被告在排期聆訊時(2019年3月12日)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本席下令判處被告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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