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4/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ly 2025.
3. 本案所有控罪均源自同一宗交通意外。控方呈上2份同意事實( P28 及 P28a )及傳召了12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黃冠豪先生( 黃先生 )為意外發生時登記號碼為TP7999的公共雙層巴士( 該巴士 )司機,第二證人傅禮賢先生( 傅先生 )則為登記號碼為DR2895的市區的士( DR的士 )的司機,第三證人蔡錦輝先生( 蔡先生 )為位於土瓜灣的“富力汽車維修有限公司”( 車房 )的職員,第四至第七證人女警2832、高級警員58195、警員14463及警員20933均為有份參與調查意外的警務人員,而第八至第十二證人則全部為專家證人,除黃先生及傅先生的證供外,其他證人的證供均沒有爭議,各人的證人口供或專家報告均以書面呈上。本席不太理解為何其中部份證人,尤其專家證人,需要被傳召到法庭作證。與本案相關的錄影片段,包括該巴士及DR的士的行車記錄片段( P12 及 P10 )及海濱滙不同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 P9 )均以同意事實方式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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