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蔣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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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與另一名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控罪,指控兩名被告人在尖沙咀海景嘉福酒店建築地盤內盜竊鐵枝、鐵皮及鐵條。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HCMA 1151/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Dec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5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3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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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蔣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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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4年1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2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與另一名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控罪,指控兩名被告人在尖沙咀海景嘉福酒店建築地盤內盜竊鐵枝、鐵皮及鐵條。

2.上訴人是本案之第二被告人,當兩名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判入獄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3.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一名警員發現上訴人及另一名被告人分別在街道上推著一部手推車,而另一被告人的車上載著控罪書所指的物品,於是該名警員上前將他們截停。當時,第一被告人承認替上訴人將這些物品推出售賣,上訴人便帶警員到有關地盤指出她與另一被告人在這處檢取這些物品。其後,地盤負責人確定這些物品是屬於其公司用作酒店裝修外牆。

4.裁判法官在考慮量刑時,聽取了代表上訴人之當值律師求情說話後,得悉上訴人之家庭背景及身體狀況,代表上訴人之大律師指出,他們當時是出於一時貪心,希望法庭輕判。

5.裁判法官在量刑時,需要考慮案件之案情,認為該案是屬嚴重性,因地盤是私人地方,而兩名被告人擅闖私人地方偷竊該公司之物品,當然,該案不是入屋犯法罪行,但兩名被告人是擅闖私人地方。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沒有案底,是從內地來港的訪客,因她留港期間很短暫,她雖沒有案底,但對本案沒有實質之作用。

6.裁判法官參閱案情後,認為6個月判刑起點是適當,因上訴人認罪,給予1/3之扣減,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現上訴人再次提及家庭背景,亦陳詞稱她沒有意圖盜竊,但在裁判法院,上訴人已認罪及承認有意圖盜竊涉案的物品,但她現時說沒有意圖盜竊,是不合理。

7.代表上訴人之大律師說,當時上訴人是出於一時貪心,才犯上這罪行。上訴人三番四次要求本席作出公平之判決,至於公平方面不是單憑上訴人之背景,是要關注香港市民之安全和利益及需要保護香港市民之財物。現時,該類案件有猖獗現象,可從報章上看到這類案件有上升趨勢,加上地盤的面積很大,如有人欲擅闖不是難事。裁判法官考慮到該案件之嚴重性,故在判刑時並沒有出錯。

8.本席參閱案情後,認為該刑罰雖然重,但不是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