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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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2019 [2019] HKDC 14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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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是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2.被告承認控罪二,管有兩個吸服「冰」毒的裝置。 3.在控罪一,被告承認管有控罪一所述的危險藥物,但否認販運該等危險藥物。控方不接納被告的較輕答辯,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管有該些危險藥物作自用,判他管有危險藥物罪成,但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 案情 4.本席在2019年9月26日頒下的判案書,已清楚說明本案的情況。 5.簡單來說,被告在家中管有:—
6.另外,被告在家中管有兩個吸服「冰」毒的裝置。 7.被告是一名跟車工人,每月平均收入15,000元左右,他不用給母親家用,自己每星期的正常消費是幾百元,包括賭博花費。 8.被告食三種毒品,他有錢買到甚麼毒品便吃甚麼,基本上他每天都吃「冰」毒及可卡因,隔數天要睡得好些的時候便服食海洛英。 9.被告在工作天會帶大約1克可卡因混合物外出,趁空服食。他用家中的電子磅來秤量可卡因,方便帶適量的毒品外出自用。至於「冰」毒和海洛英,他一向在家服食。 10.被告吸毒的習慣是多有多吃,少有少吃,他在工作天會帶大約1克可卡因混合物外出服食,在假日時則會多服一些,多至兩、三克。他有一、兩次更多服至6至8克可卡因混合物。 11.案發前不久,被告賭馬贏了錢,加上一些積蓄,用了30,000元買來案中的可卡因毒品,那些「冰」毒和海洛英毒品則是他早前買下吃剩的。 12.被告在被捕時,對警察說那些「冰」毒和可卡因都是自己服用的,他當時忘記提及海洛英毒品,他在被捕前數天最後一次吃過海洛英。 13.被告在懲教署被驗出尿液有「冰」毒及可卡因痕跡。 14.本席在審訊中裁定被告是一名濫用可卡因、「冰」毒和海洛英的人士,他在2003年開始吸食可卡因,2008年再吃「冰」毒,有需要時也服食海洛英,令自己睡得好些。他管有案中的三種毒品,是打算自用。 案底 15.被告快30歲,他在2003年至2016年有七次定罪紀錄,涉及毒品的只有2012年那次販運危險藥物,他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四年四個月。辯方律師說,被告那次確是販運危險藥物,所以他當時認罪。 求情 16.辯方律師說,被告和家人同住,他任跟車,月入大約15,000元。被告有毒癮多年,吸食幾種毒品,案中的毒品都是他作自用的,不是用來販運。 17.律師指被告已經被關押多時,戒毒所現在說他已經不是一名癮君子,所以不用進戒毒所接受治療,律師希望法庭輕判被告。 18.律師呈上被告寫的求情信,被告說出自己的毒癮問題,他表示悔意,說會改過自新,請求法庭對他輕判。 19.律師指被告一早承認控罪二,在控罪一也一直承認管有該些毒品,經審訊後,被告在控罪一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販運罪不成。律師說,被告在兩項控罪中都應獲得認罪情況可得的三分一扣減,兩項刑期應同期執行。 潛藏散發風險 20.控方指被告管有三種毒品,其中可卡因的份量最多,為40.1克固體,含31.62克可卡因和0.5克粉末,含0.4克可卡因,即可卡因的純量高達32.02克。被告另外管有1.5克晶體,含1.47克「冰」,和4.32克混合物,含3.71克海洛英。 21.主控官指出,被告是一名吸毒多年的癮君子,他在2012年更曾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在本案被捕時,家中藏有一電子秤及很多小膠袋,這些都可令被告將他管有的危險藥物分開包裝,散發給其他人服用。主控官說,被告在本案管有三種危險藥物的潛藏散發風險,屬於高的一類。 22.辯方律師同意被告管有的三種危險藥物有潛藏散發風險, 但他說風險程度只屬中度。律師說被告每月有大約15,000元的收入,涉案的毒品全是在被告家中搜出,被告沒有將毒品分開包裝及帶往外面。 23.律師引述Wan Sheung Sum案(CACC 438/1999),他指該案的上訴人管有34.33克(以純度計)海洛英,上訴庭採取16個月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並因潛在散發風險而將刑期上調六個月。 24.律師同意被告在本案不僅管有一種危險藥物,而是三種,他說控罪一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而潛在散發風險程度僅屬中度,所以加刑應在六至十二個月監禁之間。 判刑 控罪一 25.被告在家管有三種危險藥物,分別為40.15克固體,含31.62克可卡因和0.5克粉末,含0.4克可卡因;1.5克晶體,含1.47克「冰」毒;與及4.32克混合物,含3.71克海洛英。 26.本席接納被告在審訊中說他濫用涉案的三種藥物,他每個工作天會服食大約1克可卡因混合物,假日則會用上2至3克。他也每天吸食「冰」毒,偶爾也會吸食海洛英。 27.三種毒品中,可卡因的份量最多,合共為40.65克固體及粉末,含32.02克可卡因。根據被告說出使用可卡因的情況,該等份量的可卡因夠他用上大約四個半星期,即大約一個月。 28.被告雖然是一名跟車工人每月有大約15,000元收入,但他在毒品消耗上花費不少。有關的毒品雖然是在他的家中搜出,但被告作為癮君子多年,定必認識不少同道中人,那些人對毒品必有需求。被告管有三種毒品,特別是大量可卡因,很容易受人誘使而將毒品給人使用。 29.被告在家中有一個電子秤,還有不少小膠袋,他若要把原本打算自用的毒品分裝給別人使用也很方便。 30.另外,被告在2012年確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 31.本席同意控方說,被告管有案中的毒品主要是可卡因,散發給別人使用的風險屬於高的一類。 32.雖然莫祖迪案 (CACC 165/2000) 提及一般管有數量不少的危險藥物作自用,判刑一般在12至18個月監禁之間。但本案涉及三種毒品,單是可卡因的份量,基本判刑起點已應是16個月監禁。另外,控罪一還涉及一些「冰」毒及海洛英,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 33.本席認為控罪一有高度的潛藏散發風險,加刑應為12個月監禁,因此控罪一的最後判刑起點上調為33個月監禁。 34.被告一早在控罪一承認管有有關的危險藥物,他可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22個月監禁。 控罪二 35.控罪二的判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兩個月監禁。 36.本席同意辯方說,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應同期執行,本席如此頒令,被告為控罪一及控罪二須入獄合共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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