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9/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December 2019.
1. 2019年1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下稱「吳法官」)拒絕原告人李靜女士(下稱「李女士」)在2018年12月18日向法庭申請許可向第二被告人劉錦泉先生(下稱「劉先生」)及楊美英女士就九龍花園街一號鴻禧大廈20樓B室(下稱「該物業」)展開法律程序及尋求濟助,理由是就李女士針對劉先生的相關申索早在2005 年7 月5 日被任懿君法官在HCA 3803/2003剔除及在2006年10月23日頒下「限制提出申請令」與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禁制李女士在沒有事先得到法庭的許可下,就一系列相關案件再向法庭提出任何申請或法律程序。就針對任法官的上述裁決之有關上訴已經被上訴法庭徹底駁回。由於李女士在本案的申請只是舊事重提,缺乏理據,因此吳法官不批准李女士展開該申索。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