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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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一併閱讀的第46(3)條,案件涉及53,540支未完稅香煙。她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判處提出上訴。

Cites 12 cases

Case No.HCMA 236/2025[2025] HKCFI 538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36/2025

[2025] HKCFI 53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23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5年第1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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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彭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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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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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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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一併閱讀的第46(3)條,案件涉及53,540支未完稅香煙。她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判處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於2025年3月17日,海關關員在新界大圍美林邨一個單位進行反私煙行動,上訴人開門,關員入內並在其中一間睡房內搜出一個已開啓的紙箱。當時上訴人表示紙箱內有香煙。海關關員檢查後在該睡房內發現合共53,540支(12個不同品牌)香煙。該些香煙的包裝沒有展示訂明的「香港特區政府健康忠告」,是應課稅品,價值爲港幣240,930元,而應課稅值爲港幣177,003.24元。

3.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

(a) 紙箱內之貨品爲香煙,該些香煙是屬於她的。

(b) 她購買該些香煙以供自用,招待與她一同打麻將的朋友。

(c) 她透過單張上印有的電話號碼下單,購買該些香煙,但她忘了該些香煙的價錢。

(d) 香煙數量龐大,因爲她購買三箱香煙,便可獲贈一箱免費香煙,該些香煙是未完稅的。

(e) 案發地點屬她所有,她是唯一的住客。

求情

4.上訴人判刑時64歲,共有48 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的控罪並不類同。

5.上訴人撰寫了一封求情信,提及案發地點經常有人上門以買一送一優惠推銷香煙,加上有很多人到上訴人的居所(即案發地點)打麻雀,而這些人抽很多煙,於是上訴人購買大量香煙來招呼那些打麻雀的人,她又提及她需要照顧一名4個月大的孫女。

判刑理由

6.裁判官考慮了案例HKSAR v Li Chih Hui CACC 189/2008 中針對一項「管有應課稅貨品」罪的判刑,該上訴案件涉及33,000支未完稅香煙及該上訴人並無前科的情況下,上訴庭認為以九個月監禁作為該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沒有可以詬病批評之處。

7.裁判官亦考慮了另一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義香HCMA 152/2007,該上訴案件的上訴人就兩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的控罪(分別涉及12,000支及 49,600支未完稅香煙)而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和十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而該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駁回。

8.裁判官之後考慮本案涉及的香煙數目、價值和應課稅值,及上述案件的判刑,採納十二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由於上訴人認罪,裁判官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後判處上訴人八個月監禁。

上訴理據

9.上訴人提供了多封信件,依賴的上訴理由或論點可綜合如下:-

(a) 她第一次犯此案。

(b) 涉案香煙數量少及自用。

(c) 刑期太重太長,其他同類案件只判囚兩至四個月。海關關員給她參考案例,案例顯示三個案件,分別判處兩個月、三個月及半年監禁。海關關員亦向她表示她的香煙數目不多又是第一次買來自用,判刑不會太重。

(d) 她是經一位推銷員以半賣半送的優惠購入該些香煙,由於該位推銷員生病不能再繼續賣煙,提出以最低價錢將香煙賣給她,她貪便宜就買下來給她的兒子、男朋友和到她家打麻雀的朋友使用。

(e) 她指在監獄內犯下相同罪行的人,涉案香煙的數量比她多,判刑卻與她相近,她認為不公平。

(f) 她需要照顧孩子又要幫丈夫還債,逼不得已才犯罪。

(g) 她曾自殺,導致頭部受傷,又患上抑鬱症。

(h) 她需要照顧一個只有幾個月大的孫女。

本席的決定

10.上訴方和答辯方的書面陳詞,本席已全部考慮,其中重要的相關部分,會在之後綜合處理並以「重審」的形式重新考慮本案的判處。

11.上訴人的理由或論點,可歸納為兩點: 第一,關乎她的背景及犯案原因;第二,她聲稱有其他犯相同罪行的人被判比她輕的刑期。

12.就上訴人的第一點理由或論點,即關於其背景及犯案理由和經過,應已由裁判官考慮;無論如何,不構成特殊的求情或減刑理由,特別是其聲稱的犯案原因及經過 (即她只在銷售員半賣半送的情況下購買了如此大量即五萬多支價值二十多萬元的香煙自用及招呼朋友),更不可信。

13.至於上訴人的第二點理由或論點,即關於其他人的判刑,上訴人並無提供任何資料 (案件號碼或涉案人的身份),可信性成疑;無論如何,本上訴案的最終考慮仍是本案的判處是否有在原則上犯錯及/或明顯過重。

14.正如答辯方陳詞,針對與應課稅品有關之控罪的量刑,法庭沒有訂下判刑指引,不過,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 偉 慶HCMA 296/2017,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見判詞第10段):

(1) 涉案貨品的種類;

(2) 貨品的數目和價值;

(3) 犯案的手法,是否有組織、有籌劃;

(4) 被告人的角色;

(5) 管有該等貨物的用途;

(6) 顧及涉案貨品的種類,罪行是否猖獗;和

(7) 有否加刑因素,例如跨境犯案、多次犯案或保釋期間犯案。

15.另外,在HKSAR v Shalim HCMA 355/2016,法庭指出此類控罪量刑時的考慮因素是香煙數目、被告人的角色及有沒有同類刑事紀錄 (見判詞第18段)。

16.還有,就本案而言的刑期範圍,答辯方引述以下案例,供本席參考:

案件 香煙數目 同類刑事紀錄 刑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少鋒 HCMA 674/2016 36,500 2項 8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義香
HCMA 152/2017
12,000
49,600
6項 2個月監禁
10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蘭珍
HCMA 276/2017
1,200
14,400
沒有 6天監禁
3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榮
HCMA 327/2018
7,400 15 項 15星期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利華HCMA 393/2019 12,560
3,380
5 項
 
7個月監禁
4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利華
HCMA 299/2020
8,400
13,600
9 項 2個月監禁
2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利華
HCMA 117/2022
7,380 20項 4個月2星期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刁利華
HCMA 292/2022
4,640 23項 3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利華
HCMA 67/2023
4,560 23項 4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利華
HCMA 291 and 292/2024
4,160
13,920
26項 6個月監禁
8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興國
HCMA 361/2024
600 1項 4星期監禁

17.本席考慮到,本案件涉及12個不同品牌合共53,540支香煙,價值為港幣240,930元,應課稅值為港幣177,003元,數量及價值均不少。本席亦留意到,求情時,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表示該些香煙只是自用,但裁判官卻認為上訴人就算她真的是不收費與朋友分享部分香煙,她也是在處理該些香煙 (見上訴卷宗26H至M段)。

18.正如裁判官在考慮本案涉及的香煙數目、價值和應課稅值以及上述的香煙用途後,以十二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再連同上訴人的背景,本席同意答辯人陳詞,裁判官的判刑考慮在原則上沒有犯錯,本案的量刑亦沒有明顯過重,所有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本席現駁回上訴人針對判處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