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356/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April 2021.
1. 申請人是中國內地居民,於2007年4月24日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 (「 雙程證 」) 來港,她曾以其本人於1938年8月15日在香港出生及約於1949年返回內地居住為理由,向入境處處長先後提出六次申請,要求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 核實資格 」)。申請人的最近一次核實資格申請於2015年4月28日提出,而於2015年7月3日被入境處處長拒絕。她於2018年3月23日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18年3月23日被人事登記處處長 (「 處長 」) 拒絕。申請人不滿處長的決定,於2018年3月26日向人事登記審裁處 (「 審裁處 」) 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20年11月17日被審裁處駁回 (「 2020年審裁處裁決 」)。申請人現申請許可,以就2020年審裁處裁決提出司法覆核。
Cites 3 cases